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分为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其中公共科目由人事部门统一组织,每年需完成24课时;专业科目每年需完成48学时(卫生系统实行学分制),一般由主管部门、行业组织或继续教育基地统一安排学习,也可由以下形式的学习经行业继续教育基地认定为专业学时,行业没有批设基地的,由人事考试院代为管理。
具体形式及学时认定办法如下:
一、行业继续教育基地举办的专业科目培训班
学时数按照申报批准数量予以认定。
二、培训、会议、研修活动
1.参加国家部委及国(境)外举办的脱产培训、研修活动,学时数按照8学时/天予以认定,原则上每年认定总数不超过96学时。
2.参加省市有关部门、行业组织主办或委托举办的脱产培训、研修活动,学时数按照6学时/天予以认定,原则上每年认定总数不超过72学时。
3.人事部门举办的各类考前培训,学时数按照48学时/次予以认定;国考计算机考前培训学时数按照15学时/模块予以认定。
三、学历、学位进修等
参加学历、学位教育或课程进修、岗位培训等,考试考核合格者,学时数按照15学时/科目予以认定。
四、课题研究与项目开发
1.国家级课题(项目)
主要负责人,学时数按照60学时/个一次性予以认定;研发小组成员,学时数按照48学时/个予以认定。
2.省级课题(项目)
主要负责人,学时数按照48学时/个一次性予以认定;研发小组成员,学时数按照36学时/个予以认定。
五、出版著作(译作)或发表论文
1.出版著作(译作)
(1)国家级出版社出版,主编、副主编,学时数按照60学时/册予以认定;参与编写者,学时数按照36学时/册予以认定。
(2)省级出版社出版,主编、副主编,学时数按照48学时/册予以认定;参与编写者,学时数按照24学时/册予以认定。
2.发表论文(译文):
国家级刊物发表;学时数按照5学时/千字予以认定,原则上每年认定不超过30学时;在省级刊物发表;学时数按照4学时/千字予以认定,原则上每年认定不超过24学时。
六、援助活动
参加援藏、援外、国(境)外学术活动及到基层、贫困地区扶贫、支教,学时数按照48学时/年予以认定。
七、由权威部门颁发的各类证书
1.各类职称考试合格证、职(执)业资格证书,学时数按照36学时/项予以认定。
2.国考计算机,学时数按照12学时/模块予以认定。
八、发明专利
获国家级专利,学时数按60学时/项一次性予以认定;获省级专利,学时数按48学时/项一次性予以认定。
九、其他形式的继续教育
学时参照上述标准由行业继续教育基地予以认定,无主管行业基地的由人事考试院培训科代为认定。
注:学时登记标准如有变动将及时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