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国家助学贷款政策进一步完善
2016年2月18日,经省政府同意,省教育厅、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中国银监会安徽监管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皖教助〔2016〕1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实施细则》紧密结合我省实际,就减轻借款学生的经济负担,促进国家助学贷款持续健康发展,提高学生资助工作管理水平等工作,提出具体措施和工作要求。
《实施细则》主要从五个方面进一步减轻借款学生的经济压力:一是延长贷款期限,贷款期限从最长不超过14年,调整为最长期限20年;二是扩展贴息的时间,调整后,还款期内继续攻读学位及在校期间休学的学生,可以申请由财政继续全额贴息;三是延长了还本宽限期,由原来的2年延长至3年整;四是增加还款救助机制,救助特别困难的毕业借款学生;五是简化学生贷款手续,减少学生及其家长往返奔波的相应负担。
为了促进国家助学贷款能够持续健康发展,《实施细则》要求,各级财政部门和高校也要及时足额安排贴息以及风险补偿金;各级金融监管部门和经办金融机构要完善国家助学贷款考核制度;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积极开展诚信教育活动和征信宣传,经办金融机构要严格履行借款学生个人征信信息采集和上报责任,对没有按合同约定归还贷款及履行相关手续的学生,应依法向个人征信系统报送借款学生的不良信息。
为切实提高国家助学贷款管理水平,《实施细则》明确,我省将制定出台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助学贷款代偿办法,鼓励高校毕业生到本省国家集中连片特困地区以及国家级、省级扶贫开发重点县基层单位就业;各市、县(区)要切实加强经办机构和人员队伍建设,成立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协调小组,各县级政府要尽快成立专门的县级资助管理中心并确保正常运转,加强人员队伍建设并保障工资福利、职称评聘等方面的待遇;各级教育部门和学校要切实加大资助政策宣传力度,方便学生知晓国家资助政策,免除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后顾之忧。
此次政策完善最大变化是要求各地要利用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结余奖励资金、社会捐资助学资金或学生奖助基金,建立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机制,用于救助特别困难的毕业借款学生。《实施细则》指出,对因病丧失劳动能力、家庭遭遇重大自然灾害、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以及经济收入特别低确实无法按期偿还贷款的毕业借款学生,办理国开行助学贷款的,由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向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供县级及以上相关书面证明,由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后为其代偿应还本息;办理农村商业银行助学贷款的,向经办银行提出申请并提供县级及以上相关书面证明,由经办银行核准后为其代偿本息。《实施细则》强调,各地要统筹制定本区域内实施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还款救助机制的具体操作办法,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据了解,我国助学贷款制度不断完善,自1999年以来,国家助学贷款累计发放1200亿元,惠及1100多万学生。仅2015年,我省国家助学贷款办理金额就达到14亿元,惠及19.8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摘自安徽省学生资助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