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的管理,充分发挥报告会、研讨会和讲座在师生医护员工政治生活、学习工作中的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管理的意见》(中办发〔2008〕10号),教育部党组《高校举办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管理暂行办法》(教党〔2009〕2号)和安徽省委教育工委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各单位(包括学生团体)在校内外举办的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等活动,以及外单位租用我校场所举办的有关活动等。
第三条 学校各单位举办的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等活动,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必须宣传科学理论、传播先进文化、引领道德风尚、弘扬社会正气,有利于繁荣校园文化生活,促进学术交流,加强素质教育,培养全面发展的人才。
第四条 各单位举办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必须经过审批备案。
(一)面向全校举办的,由主办单位报主管领导审批,交党委宣传部备案。
(二)各单位自行组织的,由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交党委宣传部备案。
(三)校学生会、学生社团等组织举办的,由校团委审批,交党委宣传部备案。
第五条 举办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等,实行“一会一报”制度。主办单位应如实填写《学校举办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审批表》(见附件),按第四条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学术讲座原则上应提前3天、大型报告会应提前1周申请。未经批准一律不得举办。
第六条 主办单位邀请国外或境外人员来校作报告、讲座和研讨等,必须严格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华举办国际会议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教外际〔2006〕105号)的规定,经办公室与党委宣传部会商,报请上级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举办。
第七条 主办单位邀请校外人员来校作报告和讲座,必须对拟邀请人的思想政治倾向和报告内容先行了解和把关。
第八条 各单位应加强对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等的组织管理。活动规模较大的,可请保卫处协助做好安全保障工作。若发现报告人在讲座过程中有政治性的错误观点,组织者应及时制止,消除不良影响,同时,向党委宣传部如实反映情况。
第九条 违规举办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的,报告会、讲座等现场管理不善造成不良影响的,将追究主办方的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