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师德建设的意见》、《教育部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凡进行学术活动的人员,应恪守学术规范,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不得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二)发表学术成果应实事求是地陈述研究者本人的工作;成果中对他人观点、结论、数据、公式、图表、程序的引用须按规定注明原始文献出处;不得以引用的方式将他人成果作为自己学术成果的主要部分或实质部分;不使用未经亲自阅读过的二次文献;从他人作品转引第三者成果,应注明转引出处。
(三)成果署名者应对该项成果承担相应的学术责任和法律责任。合作成果应按照对成果所作贡献大小的顺序署名(另有学科署名惯例或署名约定者除外,但亦应符合法律的规定)。所有署名作者应对自己完成的部分负责;其中第一署名作者或通讯作者应对整篇论文或著作负责。学生为第一作者而指导教师为合作者的研究成果,指导教师应负主要责任。
(四)在对自己和他人的作品进行介绍和评价时,应客观、公正、准确,在充分掌握国内外材料、数据基础上,做出实事求是的分析、评价和论证。
(五)各类资助项目应如实标注,不得随意改变项目级别。科研项目和学术成果的对外宣传应客观公正,不得故意夸大学术价值和经济、社会效益。
第三条 下列情况属于学术不端行为:
(一)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
(二)篡改他人学术成果;
(三)伪造或者篡改数据、文献,捏造事实;
(四)伪造注释;
(五)未参加创作,在他人学术成果上署名;
(六)未经他人许可,不当使用他人署名;
(七)不如实填报学术经历、学术成果,涂改或伪造专家鉴定、成果证书及其他学术能力证明材料;
(八)其他学术不端行为。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负责调查评判学术不端行为,审查并认定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事实,仲裁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争议,并可根据调查结果向学校提出处理建议。
第五条 对于正在从事的学术工作,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采取暂停、终止科研项目并追缴已拨付的项目经费、取消其获得的学术奖励和学术荣誉,以及在一定期限内取消其申请科研项目和学术奖励资格等处理措施;对于已经完成的学术成果,不予承认,并追回相关资助与奖励,取消其所获得的学术奖励和学术荣誉。
第六条 学校党委和行政根据学术不端行为的性质和情节轻重,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学术不端行为人给予警告、解除职务聘任直至开除等行政处分;党员或党员干部可予以党纪、政纪处分;触犯国家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条 学校对学术不端行为的查处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接受群众监督。学术委员会办公室接受社会各界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申诉和监督。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涉嫌学术不端行为,应暂时中止其委员职务。
学术委员会委员如有不宜参加调查、评判的情形,应予回避。
第九条 本办法由校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