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委员会相关制度、年度报告

所在位置: 首页

安博官方网站教师学术道德规范

发布部门:信息公开网 发布日期:2015-12-07 点击量:
 

第一条 为鼓励学术队伍创新,促进学术繁荣,建立健全学术评价机制;为强化教师的学术诚信意识,保持良好学术道德操守;为有效区分正常的学术探索、学术争论与学术不端行为,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学校所有教师,包括全体在编教学人员、职员等;也适用于以学校名义从事学术活动的访问学者和进修教师等。

第三条 教师应尊重国家法规、社会公德;在治学过程中,要坚守严谨与诚信原则,应当遵守下述学术道德规范:

(一) 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尊重已经获得的研究成果,引用他人的研究成果,应该转引出处。

(二) 合作研究成果在发表前要经过所有署名人审阅,所有署名人对研究成果负责,合作研究的主持人对研究成果整体负责。

(三)在进行学术评价时,遵循公正、客观、全面、准确的原则。

第四条 教师不得有下述学术道德不端行为:

(一)伪造与篡改:在自己的研究成果中,故意捏造、篡改实验数据、结论或引用的资料等行为。

(二)抄袭与剽窃:在学术活动中抄袭他人作品,剽窃他人学术观点、学术思想或实验数据、调查结果等行为。

(三)伪造学术经历:在填写有关个人学术情况时,不如实报告学术经历、学术成果,伪造专家鉴定、证书及其他学术能力证明材料等行为。

(四)不当署名:未参加实际研究或者论著写作,而在别人发表的作品中署名;未经被署名人同意而署名等行为。

(五)滥用学术信誉:在学术活动中夸大成果价值;对应经而未经学术同行评议的研究成果向媒体公布等行为。

(六)其它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行为。

第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负责评估学校学术道德方面的政策和存在的问题,接受对学术道德问题的举报,对有关学术道德问题进行调查,并向校长提供明确的调查结论和处理意见。

第六条 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应为实名制,举报人可向校学术委员会举报。学术委员会有责任为举报人保密。

第七条 接举报后,学术委员会应成立调查小组。

调查小组在20个工作日完成事实认定,形成书面调查报告,提交学术委员会。

学术委员会在对调查报告审查后送达举报人和被举报人。

在书面报告被送达后5个工作日内,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对报告的不同意见。

学术委员会在以上调查工作基础上进行审议,做出事实认定与处理意见,结果以无记名方式经三分之二以上委员通过。

参与调查的所有人员在受理举报和调查过程中,不得泄露调查和处理情况并须采取适当措施,保护举报人、被举报人和证人。

第八条 校学术委员会对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个人可视其行为和情节,向校长提出如下处理建议:责令向有关个人或单位公开赔礼道歉、补偿损失,暂缓专业技术职务晋升,撤销获得的有关奖励或其它资格,警告,记过,降级,撤职,解聘,开除等。以上处理结果,可以单独做出,也可以并用。

最终处理结果由校长办公会议通过;处分决定书应该送达被举报人。

第九条 被举报人如对处分决定有异议,可向省教育厅提出申述,申述期内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十条 对恶意诬告者,经校学术委员会调查,参照第八条相应处理或向有关机构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一条 本规范由校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范经200956日第12次校长办公会讨论,自发布之日施行。

 

打印   关闭
上一篇:没有了
下一篇:关于成立学校第四届学术委员会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