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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工会会员管理办法

 作者: 管理员  发布部门: 工会  发布时间: 2013-12-10  点击数: 


 安 徽 中 医 药 高 等 专 科 学 校

     工会会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我校工会会员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和全国总工会组织部《关于工会会员资格和会籍处理问题的几点意见》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我校在职教职工(包括长期在我校务工的农民工),承认《中国工会章程》,均可申请加入工会组织,成为我校工会会员。

    第三条教职工入会程序

(一)本人自愿提出申请,并填写入会申请;

(二)本人所在工会小组讨论通过后,填写《工会会员登记表》报校工会;

(三)校工会研究批准后,填发会员证;

(四)会员离退休,保留会籍。

   第四条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校工会的工作进行批评和监督,要求撤换或罢免工会工作人员;

(三)对学校工会提出建议,要求工会组织向有关方面如实反映;

(四)在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要求工会组织给予保护;

(五)享受工会举办的文化、教育、体育、疗休养事业等的优惠待遇,享受工会给予的各种奖励;

(六)在工会会议和工会报刊上,参关于工会工作和职工关切问题的讨论。

    第五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学习政治、经济、文化、科学技术,学习工会基本知识;

(二)积极参加民主管理,努力完成工作任务;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遵守劳动纪律;

(四)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向危害国家、社会、学校利益的行为作斗争;

(五)维护学校的团结和统一,搞好互助互济;

(六)遵守工会章程,执行工会决议,参加工会活动,按月交纳会费。

第六条会员有退会自由。

会员退会,由本人向所在工会小组提出书面申请,经工会小组会研究后,报校工会批准。

    会员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交纳会费,不参加工会组织生活和活动,经教育拒不改正,视为自动退会。会员退会后,收回会员证,不再享受会员的一切待遇。

    第七条会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开除会籍:

   (一)违反工会章程,不执行工会决议;

   (二)受到行政开除处分;

   (三)严重犯罪受到刑事处分。

开除会员会籍,须经工会小组讨论并提出意见,报校工会批准备案。

    第八条会员转会

   (一)会员转入本单位时,要建立新的会员档案,并将原档案及转会介绍信、会费交纳情况一并装入会员新档案,纳入校工会会员管理程序。

   (二)会员转出本单位时,由校工会提供会员档案,并开据会员转会证明。

   (三)转入或转出会员资料的变更,都要在会员档案中给予变更记载。

     第九条会费交纳

   (一)交纳对象:全体在职工会会员。

   (二)交纳标准:根据全国总工会规定,工会会员交纳会费的标准为:本人月工资收入的0. 2%(包括岗位工资、薪级工资两项),每月交费额度计算到角。

   (三)交纳时间:每月在个人工资中扣取。

    第十条会员活动管理

   (一)校工会应围绕学中心工作和重点工作,组织会员集中开展健康向上、形式多样的学习教育活动和文体活动。

   (二)工会会员的日常学习教育活动和文体活动,工会小组为单位进行,工会小组长负责。

   (三)会员可根据个人兴趣爱好,组建各类文体社团,在校工会的指导下开展活动。

    第十一条会籍管理

    会员会籍管理主要包括《入会申请书》、《工会会员登记表》、会员证、会籍变更材料等,是会员档案的主要材料,校工会应人负责管理。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校工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