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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实施细则

 作者: 管理员  发布部门: 工会  发布时间: 2010-09-27  点击数: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根本方针,落实《教育法》、《教师法》和《高等教育法》,进一步完善学校管理体制,推进我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简称教代会)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依据《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和教代会制度实行以来的实践经验,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教代会制度,是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党校民主管理与监督的基本制度和形式。

第三条教代会要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和法规,正确处理国家、集体、教职工三者利益关系,保障和发挥教职工在参与学校重要决定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民主监督学校工作等方面的权利和作用。

第四条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职权

第五条教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校长工作报告,讨论审议学校的办学指导思想,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重大改革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及其他有关学校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意义和建议。

(二)审议岗位责任制,人事制度改革,绩效考核办法,各类奖惩规定等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基本规章制度及实施方案。

(三)审议各类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的事项和决定。

(四)监督学校各级领导干部、建立和完善民主评议领导干部制度。

第六条校长要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对教代会的决议和提案,学校要给予高度重视,积极采纳合理提案,认真落实教代会通过的决议,尊重和支持教代会,行使好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职权。

第七条教代会要尊重和支持校长及行政部门依法行使管理的职权,教育教职工严格遵守学校和教代会通过的各项规章制度,以主人翁的责任感积极完成学校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章教职工代表

第八条凡是本校享有公民权利的正式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代会代表。

第九条教代会代表一般以所在系、部、处、室为单位的民主协商候选人并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代表的权成应既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又体现以教学、科研一线教工为主的原则,其中教科研教师代表一般不少于百分之六十。青年教工和女教工代表应占一定的比例。

第十条教代会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四年,到期改选,可以连选连任。代表受教职工监督,对不胜任者可以依照民主程序予以撤换。

第十一条教代会代表条件

(一)拥护和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有政治热情,作风正派,坚持原则,办事公道,不谋私利。

(二)关心学校的改革和发展,工作认真负责,能出色完成教学、科研、管理和其他各项任务。

(三)具有一定的政策水平和参政、议政能力,能正确反映教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第十二条教代会代表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提出提案和方案,充分发表意见的权利;

(三)对学校工作有讨论、批评、建议的权利,对领导干部有评议、监督的权利;

(四)有对教代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促的权利;

(五)有对教代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六)有依法保护行使民主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利益的权利。

第十三条教代会代表的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政治觉悟和民主管理的素质与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代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大会决议,完成大会交给的各项任务;

(三)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做好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

第十四条教代会每次会议需邀请有关人员作为特邀或列席代表参加会议。列席代表一般是未被选为正式代表的学校中层党、政主要负责人、离退休教职工代表等;特邀代表一般是有影响的校原任领导、教授、专家、省、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人士。列席和特邀代表可以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和建议,但不行使选举、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四章组织制度

第十五条召开教代会时,推选主席团主持大会。

(一)只有正式代表,方可当选大会主席团成员;

(二)主席团主要由党政、工会主要领导干部和各代表团团长及一定比例教师代表组成;

(三)主席团成员由工会提出人选建议名单,交执委会和代表团团长联席会议协商,报党委批准后,提交大会预备会通过,主席团推选每次大会的执行主席主持会议;

(四)主席团设秘书长1人,负责做好大会期间主席团交办的各项工作。

第十六条教代会每四年一届,定期开会,一般应每年召开一次。每次会议要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大会的表决必须有全体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如遇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开会,应召集代表团长会议说明原因,代表团长征求代表意见,取得多数同意方可推迟。

遇有重大问题,经校领导研究或者教代会执委会,工会委会提出要求,可以提前召开,也可以召开临时代表大会。

第十七条教代会的议题,由校工会在大会召开前一个月提出,经教代会执委会审议并报党委批准后,在大会预备会上通过。

第十八条教代会代表的提案落实、处理情况应及时向代表团和提案人通报,并向下次大会提出报告。

第十九条教代会一般以党总支为单位组成代表团,选举产生团长、付团长。代表团的主要任务是:1、大会前组织、整理提案,及时向提案工作委员会汇报;2、会议期间,组织代有开好会议;3、积极传达大会精神、动员教职工认真贯彻大会决议。

第二十条教代会选举产生教代会执行委员7-9名,大会闭会期间行使教代会职权。

教代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5个专门委员会:1、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2、提案工作委员会;3、人事福利及民主管理工作委员会;4、后勤、基建、招投标民主管理委员会;5、教学科研、民主管理工作委员会。

各专门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1、对教代会要讨论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起草报告、提高建议;

2、检查、监督、教代会的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

3、向校领导和有关部门提出合理化的建议;

4、向代表大会合作工作报告。

第五章工作机构

第二十一条院工会委员会作为教代会的工作机构、在校党委领导下,要做好下列工作:

(一)每次教代会召开之前,做好大会筹备工作,会同秘书组做好会务工作;

(二)组织选举教代会代表,征集提案交提案工作委员会处理,提出大会议程;

(三)组织传达贯彻大会精神,督促检查大会决议的落实,组织各专门委员会的活动;

(四)组织教代会代表的培训,接受和处理教代会代表的建议和申诉;

(五)定期向校党委汇报教代会的工作情况。

第二十二条学校应为工会承担教代会工作机构的任务提供专项经费和其它条件。

第二十三条对违反教代会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工会有权提出意见并要求改正,保障和维护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实施细则》经教代会审议通过,并经院党委批准后施行,在施行中不断加以充实和完善。

第二十五条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归校工会,修改权归校教代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