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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学校教学研究与改革及教学建设项目结题办法》的通知

 作者: 管理员  发布部门: 教务处  发布时间: 2014-11-07  点击数: 


各系部:

为了进一步规范教学研究与改革及教学建设项目的结题程序,根据上级、学校有关文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经研究,特制定《学校教学研究与改革及教学建设项目结题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教学研究与改革及教学建设项目结题验收申请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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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14


 

学校教学研究与改革及教学建设项目结题管理办法

 

一、项目类别

教学研究与改革及教学建设项目包括质量工程、振兴计划项目等各级各类教学研究项目及教学建设项目。

二、结题形式

(一)会议鉴定

省级以上教学研究与改革及教学建设所有项目;校级教学建设项目;校级重点教研项目。

(二)函审

校级一般教研项目。

三、结题程序

(一)会议鉴定

项目组提交结题材料(具体见“四、结题材料”,下同)交教务处初审,形式审查通过之后反馈至项目组。项目组与评审专家协调时间后确定结题时间、会议室;教务处安排主持人、笔记本电脑。

(二)函审

项目组提交结题材料后交教学研究科初审,教务处分管领导审核后,将结题结果通知项目组。

(三)受理时间

为保证不与项目申报和项目年度检查等工作时间冲突,结题受理时间定为每年的4-5月份和10-11月份。

四、结题材料

(一)项目结题申请表(从教务处网站质量工程下载中心栏下载,一式一份)

(二)项目结题评审专家信息,如有校外专家需附专家介绍(一式一份)

1、会议鉴定:5-7名专家,专家数为奇数,省级重点项目或振兴计划重大教改项目等校外专家数需超过专家总数一半。

2、函审:3-5名评审专家,专家数为奇数。

(三)项目任务书(一式一份)

(四)项目结题报告(一式一份)

1、模板:省级项目结题报告模板根据当年省教育厅文件附件模板下载,校级结题报告在教务处网站质量工程栏下载中心处下载。

2、份数:省级项目结题报告份数为“上级文件要求数+1”,校级结题项目报告一式一份。

(五)项目研究成果汇编(一式一份)

1、研究总结:主要包括项目建设基本情况;项目目标完成情况及成效,包括项目研究成果与特色、成效与示范;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及使用效果;项目执行的主要问题及下一步设想等。

2、研究成果体现形式

1特色专业:成果体现主要为“特色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2)专业综合改革试点:成果体现方式为课程与教学资源建设、教学方法改革、实践教学与教学管理。

3教学团队:成果体现方式为“优质教学资源开发或教学改革攻关”。

4)实验实训基地:成果体现方式为“基地建设和利用”,即现场考察基地实验实训设备、设施建设水平和使用效益。同时,所有省级实验实训基地依托校园网,建立专题网站,用图片和文字等方式,介绍基地建设成果,省教育厅建立“省级实验实训基地网站”,供高校广大师生学习交流。

5)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成果体现方式为“教改实验班”,即针对人才培养模式涉及专业,从入学或某个年级开始,单独设班,依据学校审定同意的教改模式组织教学。实验周期结束后,进行总结推广。

6)精品课程(精品开放课程):成果体现方式为“精品课程网站”,即所有省级精品课程依托校园网建立精品网站,每年按照建设计划进行内容建设和更新。省教育厅建立省级精品课程网站,汇总所有课程网址,进行分类汇总和查询,供高校广大师生学习交流。

7卓越应用型人才培养计划:成果体现方式为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专业培养方案优化、课程内容整合、校企合作办学、实践基地建设等方面。

8)重大教学改革研究项目:针对高校顶层设计、内涵建设、人才培养模式、人才培养标准、教学管理与教学基本建设、师资队伍建设等方面的研究报告、论文、教材、课件、教学文件等理论成果,以及在教学过程中的实践效果,注重科学性、创新性、前瞻性和实践性。

9)教学研究项目:成果体现方式为“教学改革研究与实践”,即针对特定主题的研究报告、论文、教材、课件、教学文件等理论成果,以及在教学过程中的实践效果。

10项目成果所发表论文需注明项目编号、基金来源。

11其他所能支撑该项目成果的形式。

(六)结题项目成果摘要(一式一份)

(七)经费卡(本)原件

五、上交材料

(一)纸质版要求

1、项目结题申请表、评审专家信息、项目任务书、项目结题报告、结题项目成果摘要、经费卡(本)原件需分开上交,具体份数见“四、结题材料”。

2、项目研究成果汇编:研究总结及成果支撑材料需汇编装订,需有封面、目录及相关内容。

(二)电子版要求

项目结题申请表、评审专家信息、项目结题报告、项目研究成果汇编、结题项目成果摘要等材料需打包成文件,命名格式为“项目负责人姓名:*****项目结题材料”。

六、附则

(一)学校原来颁发的有关文件若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二)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三)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