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的意见》(中组发[2004]10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6]2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党员外出地点或工作单位相对固定,外出时间6个月以上的,一般应开具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外出时间6个月及6个月以内的,一般应开具中国共产党党员证明信;外出地点、时间不确定的,一般应当持有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
第三条 由外单位转入我校工作的党员,必须持有县级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组织部或省级党委各工作委员会组织部(处)、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组织部或中国人民解放军师(旅)以上政治部开具的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在有效期内到我校组织人事处办理组织关系接转手续。各总支、直属支部应根据校组织人事处开具的关于党员组织关系接转的工作便函将新进党员及时编入支部,吸收其参加组织生活。
第四条 教职工党员组织关系需转出学校的,由党员本人到所在总支、直属支部开具证明到校组织人事处,持校组织人事处开具的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到新的党组织报到。
第五条 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需转出学校的,各总支应于学校规定的毕业生离校时间前20天,统一将需要转出组织关系的毕业生党员名单连同电子文档汇总到校组织人事处。校组织人事处统一办好有关手续后返回给各总支,由各总支分发到毕业生党员手中。
第六条 教职工党员组织关系由校组织人事处进行统一管理,出国学习或进修时间超过六个月者,应由本人到所在总支、直属支部将组织关系转移到校组织人事处进行统一管理,待回国后再到校组织人事处部办理组织关系转移手续。
第七条 教职工党员办理退休手续的同时,必须将本人党组织关系从原党支部转移到校组织人事处,再持校组织人事处开具关于党员组织关系接转的工作便函到离退休党总支报到。异地安置的离退休职工党员,其党组织关系转移至安置地的党组织。
第八条 对于因特殊原因保留在学校的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需转出学校的,参照上述第四条办理。其中,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保留在学校的时间跨年度的,党总支应在其组织关系证明上注明“往届毕业生”;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保留在学校的时间没有跨年度的,视为应届毕业生。
第十条 毕业生党员因改派等原因需改变组织关系转移去向时,应在有效期内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说明改变组织关系去向的原因,经原所在党总支组织审核同意后,到校组织人事处重新办理转移手续。
第十一条 党员应妥善保管好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对于确因不慎遗失需要补办的,应在上次介绍信开具之日起3个月之内,由本人提出申请,并提供党总支出具的组织关系证明,经校组织人事处审核同意并对当事人批评教育后,给予重新办理。超过3个月提出补办申请但无正当理由的,组织人事处将不予办理,只负责出示原介绍信的存根复印件予以证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不与党组织联系的,根据《党章》规定,按自行脱党处理。
第十二条 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在毕业时原则上一律从学校转出。就业单位已经确定的,其组织关系转往其就业单位党组织;就业单位未建立党组织的,应当将其组织关系转移到单位所在地或其居住地党组织,也可以转移到行业主管部门党组织,或县以上政府人事(劳动)部门所属的人才服务机构党组织;就业单位尚未落实的,可将其组织关系转移到本人或父母居住地的街道、乡镇党组织,也可随同档案转移到县以上政府人事(劳动)部门所属的人才服务机构党组织。
第十三条 党员应强化组织纪律观念,及时按规定办理组织关系转接手续。无正当理由,超过有效期的,校组织人事处将不再办理转接手续。无正当理由不转移组织关系,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的党员,党组织应进行批评教育,限期办理;经教育仍不改正的,要按照《党章》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党员组织关系转接是一项严肃的工作,各级党组织要切实加强领导,组织干事要认真履行职责。在开具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时,要核实党员的姓名、转移去向、正式或预备党员、党费交至年月等有关信息,避免发生错误,严禁给非党员身份的人出具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对违反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将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生效。本通知由校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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