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党校学员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加强党性锻炼,严格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在学校的各项活动中起模范带头作用。在党校学习期间,凡受到学校、系部通报批评及以上处分者,取消本次党校学习资格。
第二条 学员应参加党校统一组织安排的教学活动和其他活动,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因事因病需请假者应履行请假手续,经辅导员签署意见、班主任同意以后,报党校教务处备案。凡旷课一次或迟到、早退累积达三次者,取消本次学习资格。凡请假达4学时以上者,不予结业。
第三条 学员应自觉维护教学秩序,遵守课堂纪律,专心听讲,认真做笔记。课堂上必须关闭通讯工具、不得互相交谈、或做其它与学习无关的事情。一经发现,即进行批评教育,再次发现,即取消本次学习资格。
第四条 党校学习结业前将对学员进行全面考核。考核分为平时考查、学习心得汇报和结业考试三部分。考核合格者,颁发结业证书。
第五条 结业考试实行闭卷考试。凡无故不参加考试或考试舞弊者,取消学员资格,通报推荐单位,并建议取消其入党积极分子资格。
第六条 考勤、考纪、考核结果与优秀学员评选挂钩。每期学习班按择优原则和学员总数15%的比例,评选优秀学员,并颁发优秀学员证书。
第七条 因考试、考核不合格、请假时间超过4学时以上未能结业者,经本人申请、系部同意后可参加下期党校学习,经考核合格者,发给党校结业证书。凡取消本次培训资格者,一年内不得重上党校。
第八条 本制度由学校党校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