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修课管理办法
校教〔2009〕15号
选修课是学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课程设置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优化学生知识、能力、素质结构的一类课程。为加强对选修课的规范化管理,提高选修课的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一、选修课开设条件
1、所开设选修课必须符合高等职业教育培养目标,内容要有一定的深度、广度,有助于学生职业能力的培养和职业素质的提高。
2、选修课分为公共选修课与专业选修课两类,专业选修课面向具体专业或专业大类,公共选修课面向全校各专业在校学生。
3、所开设选修课必须有教学大纲、授课说明、授课时数、专业选修或公共选修等;原则上每门选修课开设学时为16~24学时。
4、开课教师应具有一定的学术水平和能力,且对本课程有深入的研究,原则上应具备讲师及以上职称或硕士以上学位。
二、学生选课要求及方法
1、学生选择专业选修课不得少于一门。
2、专业选修课分学期开设,由具体专业或专业大类学生限选;公共选修课由教务处每学期根据各系部申报及师资情况开设,面向全校学生,实行网上选课。
3、所开设选修课实施学分制管理,一般按16学时计为一个学分,学生修满3个学分方可毕业。
三、选修课授课管理
1、教师必须认真编写授课教案、授课计划,要求在开课前将授课计划经所在系部审核后交至教务处备案,并严格按照教学计划、授课安排认真组织教学,未经批准,不得随意调整。
2、为保证必修课的正常完成,选修课的教学时间一般安排在下午课外活动、晚自习或者双休日。
3、选修课需要填写教学日志,教学日志由每班(选修班)课代表(可由任课教师选定)保管。每次课后由课代表填写教学内容及作业布置情况、上课时间等,任课教师确认后签名。课程结束后交课程所在系部,每学期末由各系部统一汇总后交至教务处。
4、原则上每门课程报名人数不足40人不予开班。
5、选修课开设中,由课程所在系部对开课质量进行检查,教务处抽查。
6、所开设选修课必须提前一学期,由开课教师申请,经教研室、系部统一推荐,由教务处审核并报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审批后,由教务处根据新学期授课实际情况统筹开设。
四、选修课教材使用
1、一般使用统编教材,由任课教师提出,教务处根据报名人数统一订购。
2、使用自编教材或讲义者必须经系部、教务处批准。
五、选修课考核与成绩评定
1、选修课考核时间由教务处统一安排,原则上在每学期期末考试前一周完成。
2、选修课必须严格考勤,对缺勤四分之一以上的学生,不得参加期末考试。
3、选修课成绩评定参照学校考查课程考核方法进行。
4、任课教师应在考试后一周内将学生成绩表报课程所在系部,并录入教务管理系统,记入学生个人成绩。原始成绩表由各系部统一交至教务处,复印件留存。
六、其他
1、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2、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