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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管理办法

 作者: 管理员  发布部门: 教务处  发布时间: 2014-12-31  点击数: 


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管理办法

 

校教〔200918

 

第一章     

第一条  指导思想

根据《普通高等医药专科教育专业教学计划的原则和基本要求》、《安徽省高职高专院校教学管理规范(试行)》及《安徽省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教育专业管理实施办法》中关于人才培养方案管理的宏观要求,结合高职高专教育发展规律及学校实际情况,在原《教学计划管理办法》(中医药校字〔2007157号)的基础上,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基本原则

1、适应性原则。着眼于社会经济建设和科学技术发展对人才的需求,广泛进行市场调研,确定专业培养目标、业务规格、工作范围和岗位设置,体现针对性、前瞻性、稳定性特征,注重学习新知识、新技术,使学生适应现代发展需要,具有一定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2、实践性原则。基础理论性质课程要以应用为目的,理论以必需、够用为度,专业课程要理论与实践结合,加强实验、实训、实习等实践教学环节,以利于学生掌握从事专业岗位实际工作的基本能力和基本技能。

3、整体优化原则。遵循教育教学基本规律,科学协调知识、能力、素质综合发展关系,处理好思想与业务、理论与实际、学习与健康等方面的关系,使学生在德、智、体、美等各方面得到全面发展。

4、贯彻产学结合思想。产学结合是培养高素质、技能型人才的基本途径,人才培养方案的制定、修订和实施过程都应主动争取企事业单位参与,充分利用社会资源,人才培养方案中的各个教学环节既要符合教学规律,又要根据企事业单位的实际工作特点妥善安排。

5、鲜明特色原则。人才培养方案既要有统一性,又要体现专业群鲜明特色的原则,课程设置不仅要考虑分层次、分类型教学的需要,还要考虑本专业学生基础、特长、能力的差异对教学的不同要求,满足社会的多样需要同时也使学生的个性得到充分发展。

 

第二章 人才培养方案的制定、修订

第三条  基本要求

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可包括以下内容:专业名称;教育类型及学历层次;入学条件;学制;职业面向(主要就业单位、主要就业部门、可从事的工作岗位);工作任务与职业能力;培养目标(能力目标、知识目标、素质目标);应取得的资格证书及等级;学生应修学分或应修读的课程;核心课程设置(核心课程及教学要求、主要职业技能训练及教学要求);教学进程(教学周数表、课程及实践教学环节学时学分表);各类课程学时分配(各类课程学时结构、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学时结构;专业教师要求(根据专业教学要求,提出专业教师(含实训指导教师)应具备的任职资格,具体要求包括专业、学历、专业技术职务、工作态度、实践能力等);实训要求;专业教学建议等。

1、课程设置。课程设置是人才培养方案核心内容,是实现专业培养目标和培养规格的中心环节。课程设置分为公共必修课、专业必修课、综合实践课和选修课等模块或部分。

2、学时分配。科学分配学时是优化教学资源、改进教学效果、提高教学质量的重要措施。三年制专业的课内总学时一般为1600-1800学时,公共必修课按国家教育部或省教育厅有关文件制定,其他课程比例可根据专业性质作适当调整。

3、实践环节。包括入学教育、军事训练、基础理论课实验、专业课实训、毕业前教育、毕业实习等。实践教学一般不低于教学活动总学时的40%。有条件的要把实践教学环节作为一个体系,综合进行安排,相对于理论教学成为人才培养方案一个独立的组成部分。

第四条  程序

1、人才培养方案的制定。教务处在制订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前需提出有关总学时、周学时、公共必修课的门类及教学时间、各类课程的学时比例等原则性要求。各专业所在系应按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教务处提出的总体要求,结合各专业特点,在充分调研及专业指导委员会专家、教学管理人员和相关教师论证的基础上,制定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草案。教务处负责初步审核各系提交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草案,并提请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审议、分管教学副校长审核签字后下发执行。

2、人才培养方案的修订。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一经确定,在完成一个运行周期前,须保持相对稳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变更。

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在执行过程中如因某种原因确需微调(如课程调整、学时变化等,原则上不超过课程总门数的10%),应由相关系()填写《安博官方网站人才培养方案调整审批表》,陈述修改理由和意见,报教务处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

按照学校总体工作计划,需全面修订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按照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定办法执行。

第五条  时间

1、新设专业须在首届学生入校前一学期的第8周前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起草、审核、批准。

2、《安博官方网站人才培养方案调整审批表》须在每学年第二学期第4周前向教务处提交;教务处在收到申请后1月内完成组织论证、审批。

 

第三章  人才培养方案的执行

第六条  运行管理

1、各系部及教学管理部门应严格执行人才培养方案。

2、微调后的人才培养方案自批准后下学年起执行。

3、全面修订的人才培养方案自下一个完整学程开始起执行。

4、督导组、教务处和各系部负责人才培养方案执行情况的检查和监督。

第七条  实施办法

1、各系应在每学年开学初向学生公布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以便学生了解其专业及课程结构。

2、教务处于每学期第14教学周下达下学期教学任务书,对各教学环节提出总体要求。

3、教学任务,按业务范围由各系部组织相关教研室归口承担,任课教师应按规定认真填写教学要求,各系部收齐后于每学期第16教学周将教学任务书返回教务处。

4、教务处于每学期第19教学周完成下学期课程总表编制工作,于寒(暑)假前反馈至各系部,再由各系部发放至任课教师和教学班级。

5、校历和教学进程总表由教务处编制,于学期末发到各系部和有关部门。

6、每学期实践教学安排表由各系部根据教学进程总表制定,并安排指导教师,于学期初报教务处审批后实施。

7、期中、期末各系部和任课教师按照学校要求对学生进行课程考核,认真评定成绩。任课教师按要求进行课程教学总结和试卷分析,并将有关材料报送至各系部归档。

8、在实施人才培养方案的过程中,督导组、教务处和各系部通过随机听课、学生座谈会、教学检查、学生评教、教学督导等方式,加强教学质量监控,确保教学质量和方案的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八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原《教学计划管理办法》(中医药校字〔2007157号)同时废止。

第九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