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实训)教学运行规程
校教〔2008〕25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实验(实训)教学管理,保证教学质量,提高教学水平,根据教学管理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实践教学包括实验、实训和见习(实习)三部分,本规程所指教学具体指实验、实训教学。实验指利用校内实验室进行理论知识的验证和基本技能的培养;实训指利用校内实训室模拟实际工作场所进行技能的训练。
第三条 实验(实训)教学(具体可为某一课程的实践部分,亦可为单列的课程)必须纳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管理,并据此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第四条 实验(实训)教学管理实行校、系部两级管理体制。全校实验(实训)教学管理由分管校长直接领导,教务处、教学督导组负责实验(实训)教学的计划管理、质量监控,系部负责本部门实验(实训)教学的组织实施、运行管理、质量检查等。各系部应有一名主任分管实验(实训)教学教学工作。
第五条 实验(实训)室设备的配置及设施的改造等,由教务处组织专家论证、审定,并经校长办公会议批准后,教务处、总务处负责实施;实验(实训)教学的师资队伍建设和管理由组织人事处负责,教务处协助。
第二章 实验(实训)教学的开设、开出
第六条 教学计划的制定、修订和发布学期教学任务书时,应充分考虑课程的实验(实训)环节,凡有实验(实训)环节的课程应将实验(实训)教学(含计算机上机、语音室教学)学时从课程总学时中分离,列入“实验(实训)”或者“上机”、“语音室教学”等实践栏目,以便教学的组织与安排。
第七条 实验(实训)教学必须严格按照教学计划、教学大纲的要求执行。实验(实训)教学大纲报经学校批准后,任何部门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动其内容,不得随意改变或减少大纲中规定的学时,变更实验(实训)项目。
第八条 实验(实训)教学大纲是进行实验(实训)教学的纲领性文件,是组织教学和对学生进行教学考核的依据。实验(实训)教学大纲由系部负责组织承担课程的教研室、实验(实训)室编写,经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审定,分管教学的副校长审核签字后执行。其中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实验(实训)教学的任务、要求和应达到的教学目的;
二、学生应掌握的实验(实训)技术及基本技能;
三、实验(实训)内容(项目)与学时分配;
四、实验(实训)教材或指导书(讲义);
五、先修课程和参考书;
六、考核办法。
第九条 实验(实训)教学在执行过程中如因某种原因确需微调,可按学校《教学计划管理办法》处理。
第十条 实验(实训)教学大纲原则上随教学计划三年修订一次。
第十一条 实验(实训)教学任务根据教学计划确定,由教务处随教学任务书一并下达;各系部根据教学任务书和教学进度表,落实承担相应教学任务的教师后提交教务处审核、批准,以便编制实验(实训)课程表。实验(实训)课程表应标明授课学生所在专业年级、班级分组、授课人数、时间安排以及任课教师姓名。
第十二条 为使学生获得更好的实验(实训)效果,应根据课程性质和实验(实训)项目对学生合理分组。
第十三条 实验(实训)教学若为单列课程可单独编写授课计划表,若为某一课程的实践部分可融入课程授课计划表。授课计划表内容包括:课程名称、授课教师(专业技术职务)、总学时、理论学时(单列课程除外)、实践学时、开课专业年级、班级分组、授课人数、周次、日期、周学时、授课内容。编写后的授课计划表经教研室主任或实验(实训)室主任、系(部)主任审核签字,最终由教务处长签字批准执行。授课计划表一式四份,其中一份留教务处存档,课程所在系(部)、教研室或实验(实训)室及授课教师各保留一份。
第十四条 实验(实训)教材或指导书(讲义)应根据实验(实训)教学大纲要求选用或编写。需自编或改编实验(实训)教材,需按《学校教材建设及管理规定》办理。实验(实训)教材编写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体现本课程教学的目的和要求。
二、通过教学可训练学生综合运用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三、所选项目应有较强的操作性和实用性。
四、应有一定量的由学生自主完成的综合性实验(实训)项目。
五、具体包括(实训)项目的原理、方法,所需仪器设备及操作规程、使用注意事项,结果观察、数据取得方法,及其实验(实训)报告书写要求等。
第十五条 实验(实训)项目是支撑实验(实训)教学的核心,其设置情况反映该实验(实训)教学的水平与质量。各实验(实训)室应按下列要求加强对实验(实训)项目的管理:
一、各实验(实训)室须按实验(实训)教学建立实验(实训)项目资料数据库,每年进行一次更新上报,作为学校上报教育主管部门的基础数据资料。
二、实验(实训)项目须与实验(实训)教学大纲保持一致,不得随意缩减和更改。
三、凡实验(实训)教学大纲规定的实验(实训)项目必须在教学中完成。
第十六条 凡新开设实验(实训)项目须由教师先进行预实验(实训),达到相关要求后需通过系部组织、教务处参加的验收方可开出,验收项目需事先提供符合技术和安全要求的实验(实训)装置及实验(实训)指导书、标准实验(实训)报告等文件资料。具有重要价值和显著特色的实验(实训)项目可申请教学研究项目或申报教学成果奖。
第十七条 各系部须在本学期结束前两周内填报下一学期要开出的实验(实训)教学材料、低值品、易耗品购置计划。有关计划的审定、采购、领用等制度另行制定。
第三章 实验(实训)教学的运行管理
第十八条 教务处负责实验(实训)教学任务的下达和运行情况的督查,系部负责运行管理。
第十九条 实验(实训)教学是以教师为主导、学生为主体、实验(实训)室为基地的理论联系实际的教学方式,条件的准备对教学的开展意义重大。系部及实验(实训)室要认真做好实验(实训)开出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务必使实验(实训)室从整体上达到安全、整洁、科学、规范、文明、有序的工作状态。
第二十条 实验(实训)教学工作由通晓该课程基本理论和实验(实训)技术的授课教师、实验(实训)技术人员承担。凡新教师或者实验(实训)人员上岗须对所承担的实验(实训)课程进行试讲和试做,符合要求后方可为学生开课。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实训)授课教师和实验(实训)技术人员,要根据教学任务制订、安排实验(实训)计划,落实实验(实训)指导书,检查实验(实训)仪器设备配置情况,了解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熟练和正确使用仪器设备,做好实验(实训)开设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实训)室内部要布局合理、整洁有序,配套条件(实验/训桌、凳、实验/训工具等)力求标准化、规范化。实验(实训)室应保持相对稳定,应与办公室、准备室、器材室分开,室内可张贴必要的规章制度。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实训)设施与仪器设备的配备要依据实验(实训)教学大纲,自制实验(实训)设施和仪器设备要经过严格试用、验收后方可正式投入实验(实训)使用。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实训)试剂、器材要加强管理,领取、使用要登记,保管、使用要安全,防止浪费,限量配备。凡属特种药品、器材均应落实使用管理责任人,加强管理。
第二十五条 实验(实训)技术人员应在实验(实训)开出前按照实验(实训)用仪器设备及材料的配备定额,准备好相关仪器设备和实验(实训)材料。
第二十六条 实验(实训)授课教师要按规定编写实验(实训)教学讲稿、教案、教学日历。教案要完整、规范,明确实验(实训)目的,突出重点、难点,确定教学方法。
第二十七条 实验(实训)课程遇特殊情况需要调、停者,按《学校调代停课管理办法》办理。
第二十八条 实验(实训)开始前,授课教师须宣讲《学生实验(实训)守则》等有关规章制度及注意事项,以及必要的安全知识。
第二十九条 实验(实训)课开展中的有关要求:
一、实验(实训)授课教师需提前三天向实验(实训)技术人员提交所用仪器型号、数量、时间及辅助设备清单,以便提前做好准备。
二、学生在实验(实训)课前要做好预习,根据教材、实验(实训)指导及授课教师的要求了解实验(实训)的操作步骤及具体要求。
三、授课教师应在实验(实训)开始前十分钟到达实验(实训)现场。
四、实验(实训)开始前,应在授课教师和实验(实训)技术人员在场的情况下,由实验(实训)小组长借用仪器设备,实验(实训)结束后立即归还。
第三十条 实验(实训)授课教师在实验(实训)教学过程中应坚持教书育人,注重德育与素质教育。
第三十一条 授课教师应简明扼要地讲解实验(实训)目的及要求、实验(实训)原理、实验(实训)仪器设备的构造和操作规程、实验(实训)内容及方法步骤、实验(实训)数据整理方法等,在教学中严格要求学生按规定进行实验(实训)。课堂中应耐心指导、巡视、检查学生操作,及时发现、解决问题,启发、诱导学生仔细观察,认真分析,独立完成实验(实训)。
第三十二条 在实验(实训)期间,对不遵守规章制度、违反操作规程及不服从指导的学生,授课教师应责令其停止实验。
仪器设备因使用不当或人为的原因造成的损坏,除责令当事人写出书面检查外,根据损坏情况及认错态度,按照学校有关规定进行赔偿。
第三十三条 在实验(实训)结束时,要求授课教师填写《实验(实训)教学日志》。
第三十四条 完成实验(实训)后,授课教师对学生的实验(实训)数据、结果要进行认真检查,经授课教师认可后,学生方能结束实验(实训)。
第三十五条 学生应在实验(实训)结束后立即填写实验(实训)报告,并于实验(实训)结束后两天内将实验(实训)报告交授课教师批阅。实验(实训)报告应采用学校统一印制的报告单,用简明文字将所有实验(实训)结果完整、准确的表达出来,做到“文理通顺、字迹端正、图表规范、数据准确、结果正确、分析深刻”。
授课教师应及时认真批改实验(实训)报告,批改率要求达到100%。凡伪造、抄袭数据的,实验(实训)成绩按零分计,凡数据记录不符合要求或有严重错误的要求学生重做。
第三十六条 授课教师应严格考勤制度,加强对实验(实训)教学中学生出勤的考核,并将出勤情况作为评定实验(实训)成绩的一部分。对学生在出勤、纪律、实验(实训)作风等方面出现的突出问题或个别严重违规者,授课教师应积极反映,系部应及时解决处理。
第三十七条 重视实验(实训)教学的考核,具体应依照教学计划、实验(实训)教学大纲的要求,采用考查或考试方式,通过口试、笔试、实际操作能力并结合实验(训)报告完成情况、出勤情况等予以评定。独立开设的实验(实训)课程考核成绩单独记录,非独立开设的实验(实训)考核成绩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有关考核与成绩记载的要求记入本门课程的总成绩。
第三十八条 实验(实训)室要对学期实验(实训)教学情况进行总结并报本系部。
第三十九条 各系部要按照《学校教学检查制度》,对所属实验(实训)室实验、实训的开设情况;实验(实训)教材、指导用书及讲义的编写与使用;教师对实验(实训)报告的批改和成绩记录;仪器设备维修记录、设备完好率和利用率及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管理、实验室环境卫生及有关规章制度的执行等情况进行专项检查。教务处根据反馈信息酌情组织相关人员抽查系部实验(实训)状况,并对全校检查工作做出总结评价。
第四章 实验(实训)教学的检查与评价
第四十条 参照《学校教学检查制度》、《学校教学工作运行规程》等制度执行。
第五章 实验(实训)教学的研究
第四十一条 各系部要加大实验(实训)等实践教学的研究力度,建立和完善各专业实践教学体系,不断改革实践教学方法和手段,积极开展技术改造和创新。
第六章 实验(实训)教学的资料管理
第四十二条 实验(实训)教学资料管理是实验(实训)教学管理的重要组成部份,各实验(实训)室均须加强实验(实训)工作档案与基本信息的收集与整理,按时将有关实验(实训)教学资料上报教务处。
第四十三条 各实验(实训)室教学资料应包括:
一、实验(实训)室及实验(实训)教学的管理制度、规定、规范等文件。
二、实验(实训)教学大纲。
三、实验(实训)教材或指导书(讲义)。
四、新开实验(实训)的试做记录及实验(实训)报告。
五、实验(实训)项目表。
六、实验(实训)教学任务书。
七、实验(实训)授课教师教学任务安排表。
八、实验(实训)课表。
九、学生实验(实训)分组名单表。
十、学生实验(实训)报告。
十一、学生实验(实训)成绩登记表。
十二、实验(实训)教学立项、教学改革、教学成果、实验(实训)技术开发与应用等资料。
十三、其他有保存价值的文档资料(含电子文档)。
第四十四条 各实验(实训)室应确定专门人员负责收集、保管实验(实训)教学的文档资料,每一届学生的实验(实训)教学资料至少应保存五年以上,需要永久保存的应立卷存档。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实验(实训)室与实验(实训)教学工作除执行本规程外,其他相关事项和工作制定另行制定。
第四十六条 本规程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颁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