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教学质量评估办法
校教〔2009〕26号
为加强学校教学质量监控,准确、客观地评价教师教学质量,引导广大教师积极投入教学工作,不断提高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估对象及范围
评估对象为学校所有担任教学任务的专、兼职教师,评估范围以一门课程的一学期教学为主。
二、评估方法和内容
评估采用教学态度、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教学效果等方面组成评价指标体系,不同评价群体使用的指标体系内容各有侧重。按评价指标体系的内容和要求对任课教师进行教学质量评估。
教学质量评估分别由学生、系部、督导组与领导三方面依据各自所了解的情况,从不同角度对教师教学质量进行全面评价。
三、评估实施办法
1、学生评估(占50%)
由教务处于每学期期末组织实施。授课班级同学参评,填写《教师教学质量评估表(学生评议用)》,主要在教学态度、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效果方面对授课教师教学质量进行评价。教务处负责统计汇总。
2、系部评估(占30%)
由系部于每学期期末组织实施。系部主任、教学秘书、教研室主任、教师代表参评,根据被评价教师本学期教学情况汇报及参评者平时对其了解的情况,填写《教师教学质量评估表(系部评议用)》,主要在教学态度、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效果方面对被评价教师教学质量进行评价。系部负责统计汇总。
3、督导与领导评估(占20%)
由系部于每学期期末组织实施。督导、分管教学的副校长、教师所在系部主任、教务处处长参评,根据被评价教师本学期教学情况汇报及参评者平时对其了解的情况,填写《教师教学质量评估表(督导与领导评议用)》,主要在教学态度、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效果方面对被评价教师教学质量进行评价。系部负责统计汇总。
4、教务处整体汇总教师教学质量评估结果,向校长、分管教学的副校长汇报,向相关职能部门及各系部通报,系部主任以适当形式将评价结果通知本系部教师。
四、评估成绩计算与结果处理
(一)成绩计算
评估成绩计算:总评分数=学生评估平均分×50%+系部评估平均分×30%+督导与领导评估平均分×20%。
总评分≥90为优秀,≥80为良好,≥60为合格,<60为不合格。
(二)结果处理
1、教学质量评估成绩作为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评优及津贴发放的的重要依据。
2、对教学质量评估成绩为不合格者,督导组将专项进行检查、指导。
3、对连续两次教学质量评估成绩为不合格者,将作停课处理,并限期自行培训提高,经考核合格后,方可恢复授课;仍不合格者,将调离教师岗位。
4、教师对教学质量评估成绩有异议,本人书面提出申请,由教研室主任、系部主任签署意见后交到教务处,经份管教学的副校长批准后,教务处代查合分有无错误。
5、全校教职员工可对评教过程进行监督,并就评教过程中存在不合理现象向有关部门进行反映。
五、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