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转学管理办法
校教〔2015〕1号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学生转学工作,维护教育公平和学校教学秩序,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21号令)和《安徽省教育厅关于下放省内普通高校学生转学审核确认权限的通知》(皖教秘学[2014]29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组织领导
成立由学校校长为组长,分管教学副校长、纪委书记为副组长,教务处、学生处、监察审计处、各系负责人以及师生代表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和监管机构,对转学管理工作进行监督。严格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建立“学校党政统一领导,职能部门具体落实,师生参与监督”的管理工作运行机制。
二、转学基本条件
学生患病或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按照教育部规定,学生属于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3.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招生时按特殊要求提前批次录取的;
4.高考录取分数低于申请转入学校当年拟转入专业最低录取分数;
5.不同招生类别之间转学的;
6.应予退学的;
7.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三、转学材料提交
1.《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可在安博官方网站教务处网站/564251/下载中心“学籍工作相关材料包”中下载)
2.记载有转学学生基本情况的省级招生部门“录取新生名册”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印章;
3.转学学生在校期间已学课程成绩单,并加盖教务处部门印章;
4.转学学生在校期间表现鉴定书,并加盖系部和学生处工作部门印章;
5.与转学理由相关的证明材料(如因患病转学的,应提供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书,并加盖学校医院印章)。
四、转学办理程序
申请转学的学生应当由学生本人填写《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同时须附下列材料,依次提交到转出、转入学校审核并签署意见。
1.学生在本省范围内转学,转出和转入学校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签署意见并盖章后,该申请生效。
2.省际高校学生转学,转出和转入学校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签署意见并盖章,再由转出、转入学校所在地省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确认后,该申请生效。
转出和转入学校在规定时间内将学生信息上传至教育部学信平台,办理学籍变更手续。
五、学信平台学籍变更办理时间:
学生学籍变更办理时间为每年的2月20日至3月10日和8月20日至9月10日,其他时间不予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