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籍学历管理分级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
校教〔2011〕8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生学籍学历管理工作,强化工作责任机制,推进和确保我校学生学籍学历工作的规范管理,切实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建立工作的长效机制,现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明确学籍学历管理工作的各级责任。学校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主管责任人;教务处负责人为组织实施责任人;系行政负责人为工作直接责任人;班级辅导员为工作具体责任人。
第三条 实行学生学籍学历工作责任制,坚持学校学籍学历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部门各负其责,依照规章制度,坚持从严要求、从严管理;立足规范,着眼防范;谁主管,谁负责;层层落实。
第二章 责任内容
第四条 校长是学生学籍学历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学生学籍学历管理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第五条 分管校领导是学生学籍学历管理工作直接主管责任人,承担领导、协调和监管责任。
第六条 教务处负责人承担组织实施责任,具体承担责任如下:
(一)制定和完善新生入学资格复查的措施与办法,明确各相关部门职责,规范复查程序,组织向各系下发各类学生纸质档案、高考电子信息等复查必须的材料;复核各系上报的复查结果,向分管校领导提交新生入学资格复查的书面报告。
(二)组织实施新生学籍注册和在校生学年注册,严格执行新生学籍注册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严格审定在校生学籍资格,确保学生学籍电子注册信息准确、真实、合法。
(三)管理日常学生学籍,有据变动学生学籍,审核审批学生休学、复学、留级等工作。
(四)组织协调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学历电子注册图像采集与网上信息核对工作。坚持“依法规范、客观写实”的原则,加强学历证书管理,规范办理学历证书颁发工作流程,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即时注册制度。
(五)规范学生转专业和转学管理,明确学生转专业和转学条件,规范审核程序,细化相关责任,及时向相关部门提供各类信息。
(六)积极配合学校学生申诉委员会对学生处分(有关学籍学历方面)的复查工作,提供准确的处分依据和各类原始材料。
(七)监管教育部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平台上本校数据的准确性,未经授权,任何人不得更改学生的相关信息,对学生的信息不得外泄或作其他用途。
第七条 各系行政负责人是学籍学历管理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具体承担责任如下:
(一)每学年初指定专人汇总本系新生已报到及未报到学生的名单、人数,签字后报教务处,不得有错漏现象。
(二)及时认真做好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工作,在规定时间内将本系复查结果审核、签字后上报教务处。
(三)审批学生转专业申请。
(四)审批学生休学、复学、留级、退学申请。
(五)组织实施本系毕业生学历电子注册采像及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上信息核对工作。
第八条 辅导员是学籍学历工作具体责任人,具体承担责任如下:
(一)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各新生班级辅导员需及时认真做好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工作,并在规定时间内将复查结果报本系行政负责人审核。
(二)每学年开学初核定班级学生学籍状况,据实准确向本系行政负责人上报相关数据。
(三)审核受理学生提出的休学、留级申请,及时与学生家长联系,做好学生的思想工作,休学、留级申请须家长签字后报本系行政负责人审批。
(四)受理学生提出的退学申请,及时与学生家长联系,须由家长签字认同,经系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审定。学生退学后,需妥善安排学生办理各项离校手续。受理后及时向系行政负责人上报材料。
(五)毕业班辅导员能照学校统一安排与要求,做好本系毕业生学历电子注册图像采集与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上信息核对工作。能及时向学生传达上级有关事项,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六)毕业班辅导员能配合学籍管理部门核定毕业生人数,做好学历学位证书的颁发工作,没有错漏现象。
(七)所带班级的学生个人学籍档案应保持内容完整,没有缺失,存放合理有序,能按要求及时上交。
第三章 责任考核
第九条 学籍学历考核内容纳入到各系、相关部门年终考核中。各系、相关部门应将贯彻学籍学历责任制的情况,列入年度总结或工作报告,上报学校。
第十条 学校学籍学历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将不定期的对各系、相关部门进行关于学籍学历管理工作的专项抽查。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责任追究的内容:
(一)违反政策和制度规定,故意或过失超越权限,使用政策和制度规定错误的;
(二)在管理工作中,处理问题认定事实不清,手续不全,证据不足而做出错误决定的;
(三)不执行上级指示、规定,擅自更改原定方案和内容,滥用职权,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对其职责范围内的工作推诿扯皮、不负责任,或超越权限行使职权,导致发生严重后果的;
(五)违反职业道德,工作作风恶劣,服务态度生硬,刁难学生,存在以权谋私、假公济私、“吃拿卡要报”等损害学生利益行为的;
(六)有损政策和制度的严肃性,处理结果显失公正的;
(七)弄虚作假,隐瞒、歪曲事实,涂改,隐匿,销毁有关证据,造成工作过错的;
(八)无视政策规定,擅用职权的;
(九)其他违反政策规定,造成工作过错的。
第十二条 责任追究办法
有下列行为的,由学校学籍学历领导小组追究其责任。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告诫或批评教育:
1.责任人一次性告知不清楚,态度粗暴的;
2.责任人不能一次性告知学生有关办事政策法规依据、办事程序和要求,并故意刁难的;
3.相关单位来办事,手续齐全,符合规定,应及时办理而不办理的;
4.工作中出现一般性差错或未按规定时限完成办文办事任务,但能在第一次催办期限内完成的;
5.对下属监管不严,造成工作人员违反有关制度的相关领导。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者,通报批评:
1.不遵守相关制度、规定,违规处理问题,严重影响工作的;
2.业务水平低,办事能力差,完不成工作任务或经多次催办仍未按要求完成任务的;
3.工作出现严重差错,造成损失和较大影响的。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者,需要追究政纪责任的,比照相应的党纪处分给予相应的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私自收取、截留、滞留公文或申办资料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的;
2.违反保密规定,泄露机密,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的;
3.工作作风和服务态度差,多次受到投诉的;
4.滥用职权,严重违犯有关法律、法规,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的;
5.失职、渎职、以权谋私,假公济私,乱收费、乱罚款以及“吃拿卡要报”等损害学生利益的;
6.主要领导不认真履行职责,对下属工作人员发生违纪违规等行为熟视无睹,不作处理,甚至隐瞒、包庇、护短、说情的。
第十三条 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责任人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学校学籍学历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教务处负责具体工作的实施。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