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发学历证书的有关规定
校教字〔2005〕20号
根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005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1号)、《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暂行规定》(教育部2001年2月5日发布)及《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校教字〔2005〕19号),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取得我校全日制专科(高职)学籍的学生,具备下列条件的可取得学历证书。
1、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2、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所规定的课程内容,所有成绩合格,同时毕业生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考核、毕业实习考核等达到规定要求,准予毕业;
3、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所规定的课程内容,有部分课程考核成绩不合格,或毕业生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考核、毕业实习考核未达到规定要求,准予结业,结业后一年内准予补考、补做,考核合格后可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换发日期填写;
4、学生在学校学满一年以上而退学的,可取得肄业证书。
第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取得学历证书。
1、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的;
2、未取得注册入学资格的;
3、因违反校规校纪,学习期间被开除学籍的。
第三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损坏,经本人申请,并附有关证明材料。学校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