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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作者: 管理员  发布部门: 教务处  发布时间: 2014-12-31  点击数: 


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校教字〔200519

 

为了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从严管理,依法治校,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为社会主义建设培养合格人才,根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学校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录取到我校的新生必须持我校录取通知书和其他有关证件按照规定的期限来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新生姓名以录取通知书为准,不得随意更改。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提先向学校教务处请假,说明理由并附医院及原所属单位或者所在街道、乡镇证明。请假经教务处批准,方为有效。假期不得超过一个月。自报到结束后一周内未经请假或者请假逾期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分别由各系复查学生档案,并由保健科组织健康复查。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正式取得我校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由所在系提出意见,教务处审核后报校长会议研究后取消其学籍,退回户籍所在地。情节恶劣者,将报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  新生进行入学体检复查发现患有疾病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以下简称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由本人申请并经所在系同意,报教务处审核、校长或者分管校长批准后,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立即办理离校手续,回家疗养。本人不提出申请或者申请获准后两周内无故不办理离校手续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的一切待遇。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的学生,可在下一学年开学前向教务处提交入学申请,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入学体检要求,可按当年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两周不提交入学申请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学生应当于每学期开学初两周内到校办理注册手续。每学年须缴齐当学年应缴费用后方能注册。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必须办理请假或者暂缓(最长一个月)注册手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未请假或者请假未准逾期两周以上不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章 请假与考勤

第五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活动。学生上课、考试、实验、实习、劳动、军训等都应实行考勤。因病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参加的,应当办理请假手续。凡未经请假者,以旷课论处。

第六条  学生因病请假应当有保健科或者学校认可的医院的证明。请假两天以内的,由辅导员批准;请假两天以上、一周以内的,由辅导员报所在系主管领导批准;一周以上的,由所在系转教务处批准。

学生一般不准请事假。有特殊原因必须请事假的,应当事先办理请假手续。请事假三天以内的由辅导员审查后报所在系主管领导批准;超过三天的由辅导员审查后报所在系主管领导审核同意后转教务处批准。

请假手续由本人事先办理,并有书面请假条,不得事后补假。事后补假或者委托他人口头请假的,按旷课处理。因急病等特殊原因确实不能及时办理请假手续者,可先口头请假,事后补办相关手续。

请假期满须及时销假。需要续假时,其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续假批准与否,应回复学生本人。逾期不续假、未经请假或者请假未准而不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按旷课处理。

一学期内因病、事请假累计缺课超过该学期上课总学时三分之一的,应予休学。

第七条  出勤情况是学生学习态度的反映,是学生成绩评定的一个重要方面。考勤可由任课教师按学生名单进行,也可由班干部检查缺席人数,报告任课教师并记入学生考勤簿内,课后请任课教师签名。学生的考勤情况由各系每月汇总后报教务处。学生旷课时间,一般课程按课表规定的上课学时计算;对于学校按教学计划规定的集体劳动、见(实)习、军训等,学生无故不参加者,每天按旷课4学时计算;一学期无故迟到、早退累计三次作旷课一学时计。

对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到或者超过15学时的,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旷课1519学时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旷课2029学时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旷课3039学时的,给予记过处分;

(四)旷课40学时以上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旷课50学时以上按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七)款处理。

一学期内因旷课受到纪律处分后继续旷课的,应当累计处分前后的旷课时数给予处理。

第八条  学生擅自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九条  对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实施办法》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学生的品德评定每学期进行一次。进行个人小结和鉴定,应以发扬优点、克服缺点为目的,具体安排和要求由学生工作处另行制定。

第十条  学生必须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计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一条  学生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应当严格按照教学大纲进行。课程的考核分平时考核和期末考核两种。平时考核可以采取课堂提问、闭卷测试、开卷测试、技能操作、撰写论文或者读书报告等形式。考试课程的期末考核应采取闭卷考试形式,要求使用统一格式、一定题型和一定份量的正规试卷,考试纳入学校考试计划,由教务处统一安排;考查课程的期末考核可根据课程性质特点和教学要求采用平时考核的形式,具体由任课教师提出意见,经所在教研室研究后报系部主任批准。

课程考核成绩一般采用百分制,60分为合格。考查课程的成绩评定,可按百分制或者按五级制〔优秀(90100分)〕、〔良好(8089分)〕、〔中等(7079分)〕、〔合格(6069分)〕、〔不合格(059分)〕记分。

学生课程的成绩由平时考核成绩和期末考核成绩综合评定。其中考试课平时考核成绩占10﹪,期中考核成绩占30﹪,期末考核成绩占60﹪;考查课的考核形式及成绩评定办法应当在学期开学初由任课教师向学生公布,但考核次数不得少于三次。

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成绩以百分制记载。体育课的成绩根据考勤与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进行综合评定。因身体情况不适宜参加正常体育课的学生,应当有保健科诊断证明,经体育教研室主任和所在系分管领导批准后报教务处审核同意,方可办理免修手续。

第十二条  学生应当持考试证件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的考核。考核不合格者应当履行相应手续后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参加补考,补考成绩一律以合格或者不合格记载。

学生若对其成绩有疑问应向所在系部提出书面申请,由系部主任指派专人查卷答复。

第十三条  学生可根据校际间协议申请跨校修读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经教务处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十四条  学生旷课、缓考、缺考和考试作弊的处理办法:

(一)在全程考勤情况下,学生旷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学期总学时数的1/3时,除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外,不得参加该课程考试,该课程成绩以“0”分记;在抽查考勤情况下,有3次抽查未到课的学生,不得参加该课程考试,该课程成绩以“0”分记。以上两种情况将视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补考机会。

(二)学生因病或者其他个人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课程考试时,应在考试前向所在系书面申请缓考,因病申请缓考应当有医院诊断证明并附保健科审核意见,经所在系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核备案。学生在课程开考后,无特殊原因不得再申请缓考。

被批准缓考者须向所在系申请参加下一次该门课程的考试。缓考课程的成绩按卷面成绩记载,不合格者不再安排正常补考。补考一般不予缓考,特殊原因要求缓考者需在考前提出书面申请,经系分管领导签字后报教务处审批。

申请未准或者擅自不参加考试皆以缺考论处。

(三)凡缺考或者考试迟到30分钟以上的学生,该次课程考试成绩以“0”分记,在登记成绩时注明“缺考”字样,并不予正常补考。

(四)学生必须严格遵守考试纪律,严禁考试作弊。对于考试作弊的学生,不论情节如何,该课程成绩无效,以“0”分记,除成绩记载注明“作弊”字样外,还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并不予正常补考。

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者,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报安徽省教育厅备案。

缺考或者受到留校察看以下纪律处分的考试作弊者,确有悔改表现,经本人申请,由所在系审查并经教务处批准,在毕业前可给予一次补考机会。

 

第四章 升级、试读与留级

第十五条  学生学完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准予升级。

第十六条  学生考核不合格的课程,按下列条款处理:

(一)学生一学期内不合格的课程,在下学期开学第二周前后由教务处统一安排补考。

(二)学生每学年第一学期不合格考试课程经补考后仍达三门以上者,跟班试读,并下达书面试读警示交学生本人及其家长。试读学生第二学期期末考试如仍有不合格考试课程,不予补考,直接按留级处理;试读学生如第二学期期末考试全部课程合格,则第一学期不合格课程准予再补考一次。经补考后,不合格考试课程少于三门者,可以升级,其余不合格课程毕业前再予补考;不合格考试课程仍达三门以上者,应予留级。每学年第二学期不合格考试课程经补考后仍有三门以上不合格者,作留级处理(公共体育课不合格,不计入留级课程门数)。

第十七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只能留级一次。

 

第五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八条  学生在校期间一般不予转专业,确有以下特殊情况的,可以准许提出校内转专业的申请:

(一)学习成绩优秀且确有某专业的特长和兴趣,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的;

(二)有某种疾病或者生理缺陷(不含隐瞒既往病史入学者),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确认并经保健科审核,确属不宜或者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拟转入专业学习的;

(三)经学校认可,确有某种困难(如学生留级后,下一年级没有相同专业等),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的。

学校或者系根据需要调整专业时,学生可以提出转专业要求。

第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一般不予考虑转专业:

(一)一年级以上的;

(二)入学考试科类与拟转专业不一致的;

(三)正在休学、保留学籍的;

(四)应予退学的;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条  各系准许申请转专业的人数要控制一定的比例。转专业学生一般应转入同年级;经本人申请、系考核、学校批准,可转入下一年级。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只能转专业一次。

第二十一条  转专业,按下列办法办理:

(一)学生转专业原则上每学年办理一次。办理时间为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后第一个月内。

(二)申请转专业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转专业申请表,经转出专业所在系同意并经转入专业所在系考核认可,报教务处审核、分管校长批准后,由教务处办理相关手续。

申请系内转专业的,由所在系同意,报教务处审核、分管校长批准后,由教务处办理相关手续。

被批准转专业并已办理手续者,不得申请转回。

第二十二条  学生被我校录取后一般应在本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申请转学。

第二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一般不予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应予退学的;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四条  申请转学的,按下列办法办理:

(一)我校学生转学的,应当由本人在学期结束前一个月内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系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核,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后,办理转学手续。

(二)申请转入我校的学生,其入学当年的考试分数不得低于我校转入专业当年最低录取分数线。学生转学材料应当包括经转出教务处审批、盖章的学生情况简明登记表和学习成绩单。因病转学者还需附我校指定医院的诊断证明。

(三)学生在本省范围内转学,应当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安徽省教育厅确认转学理由正当,方可办理转学手续;跨省(市、自治区)转学,应当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六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五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在校学习时间(含休学)最长不得超过其规定学制两年。

第二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该学期总学时1/3以上的;

(二)因病假、事假等原因缺课超过该学期总学时1/3以上的;

(三)因特殊原因,本人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

第二十七条  学生休学以一学年为期(因病休学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休学时间从学生不能坚持正常上课时算起。休学期间,其在校户口不予迁出,学校保留其学籍。

第二十八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第二十九条  需要休学的学生,由本人及其家长提出书面申请(因病休学的需附医院诊断证明和保健科审核材料),系主任签署意见,由教务处审核后报分管校长批准,办理休学离校手续。

第三十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将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三十一条  休学、保留学籍的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因病休学期满,应在学期开学前向学校申请复学。学生将本人书面申请、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开具“可以正常学习”的诊断证明等材料交所在系,经学校复查合格,由系主任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伪造诊断证明或者复查不合格者不得复学。

(二)保留学籍学生在期满前一个月且在新学年开学前向所在系申请复学,并附上保留学籍期间所在地街道(乡、镇)政府或者接受单位开具的本人行为表现证明,经系主任审核同意后,到教务处办理复学手续。

(三)学生在休学、保留学籍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的,学校取消其复学资格。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休学、保留学籍期间,未经学校批准,不得参加课程考试。

 

第七章 退 学

第三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留级一次后,学业成绩再次达到留级条件的;

(二)超过法定学制两年(不含兵役)仍不能完成学业的;

(三)休学期满未在休学的下一学年度开学前提出复学申请的;

(四)申请复学经学校复查不合格的;

(五)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六)擅自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七)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者请假未准以及未办理暂缓注册手续逾期两周未注册的;

(八)本人申请退学的。

凡因上述原因退学的学生,由学生所在系提出报告并附有关材料,系主任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核后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本人,办理退学手续,同时报安徽省教育厅备案。无法送达的寄往其家庭所在地并在校内公告,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7天,即视为送达。

第三十四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五条  退学的学生,应当在退学决定书送达之日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档案、户口转回家庭户籍所在地。

退学的学生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的,由学校有关部门注销其在校各种关系。

未向学校办理任何手续,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给退学证明。

秋季学期退学者,学校退还其已经缴纳的下一学期学费及其他费用;春季学期退学者,不予退还其已经缴纳的学费及其他费用。

 

第八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六条  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学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并考核合格,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  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的要求,学校实事求是地对毕业生作出组织鉴定,其内容包括毕业生在校期间的德、智、体、美、劳等各方面的表现,肯定成绩,找出差距,明确努力方向。

第三十八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的必修课程(含全部考试和考查课程)经毕业前补考仍有不合格者,不能毕业,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结业后一年内并且未超过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者,可以向学校申请补考不合格课程。补考应当参加本学年的相同课程的期末考试(或补考),补考合格达到毕业要求,准予以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其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超过最长学习年限或者没有提出申请或者返校参加补考成绩仍不合格者,不予换发毕业证书。

第三十九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发给肄业证书。

第四十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校应当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四十一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安徽省教育厅注册,并由安徽省教育厅报国家教育部备案。

第四十二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四十三条  毕业生对学校所发的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应妥善保管。如有遗失或者损坏,由本人向学校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以下,包括本数。

第四十五条  本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细则自颁发之日起施行。学校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其他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