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动物管理条例
校教〔2013〕20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实验动物的管理工作,满足实验教学的需要,依据《实验动物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令第2号)和《安徽省贯彻〈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实施意见》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本条例适用于在本校内从事实验动物教学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条 各使用人承担按照实验动物有关规定进行工作的责任。要求各使用单位制定并完善动物实验安全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预案。配齐配好动物实验相关条件设施。
第三条 购买实验动物及相关产品时,应当要求提供相应质量合格证明。合格证明应当标明实验动物或者相关产品的确切名称、等级、数量、质量检测情况、购买单位名称、出售日期、许可证编号、证明检疫等内容,由出售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严格做好实验动物的验收工作。
第四条 实验动物存放期间按规定饲养,每日检查动物健康状况,按规定处理不健康动物,并做好记录。动物房需定期消毒,实验结束后动物应放入回收桶内集中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五条 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人员要求全面掌握动物实验安全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和安全防护知识,应保障实验动物的福利,遵守科研实验伦理。要对学生加强安全教育和安全防护技能培训。
第六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