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卫生废弃物处理的规定
作者: 管理员
发布部门: 教务处
发布时间: 2014-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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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卫生废弃物处理的规定
校教〔2013〕21号
第一条 任何污染材料未经消毒、灭菌不得拿出实验室。
第二条 液体废弃物必须收集在防漏、未破的容器内,经高浓度化学消毒剂处理。
第三条 对剩余标本、接触过的培养基、菌种等丢弃前均须灭菌处理。
第四条 对于任何有污染的锐器如针头、注射器、玻璃等在处理前不要用手接触。
第五条 重复使用的器材,灭菌后清洗、烘干、灭菌、备用。
第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