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推荐:
当前位置:首页  > 实践教学 > 实验实训管理

医疗卫生废弃物处理的规定

 作者: 管理员  发布部门: 教务处  发布时间: 2014-12-31  点击数: 


医疗卫生废弃物处理的规定

 

校教〔201321

 

第一条 任何污染材料未经消毒、灭菌不得拿出实验室。

第二条 液体废弃物必须收集在防漏、未破的容器内,经高浓度化学消毒剂处理。

第三条 对剩余标本、接触过的培养基、菌种等丢弃前均须灭菌处理。

第四条 对于任何有污染的锐器如针头、注射器、玻璃等在处理前不要用手接触。

第五条 重复使用的器材,灭菌后清洗、烘干、灭菌、备用。

第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