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
校教〔2013〕23号
第一条 危险化学品的管理工作由实验室所属部门领导统一领导,实验中心主任负责管理,实验室管理人员及任课教师具体执行。
第二条 危险化学品保管、使用人员,必须了解化学危险物品的特性。危险品存放地点必须符合安全要求,并配备消防器材的防护用品。
第三条 危险化学品入库后应按其性质分库存放,注明名称、性质、使用注意事项等。定期检查毒,按“双人双锁”制度保管。
第四条 所有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任课教师、实验员和学生,要严格执行实验室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发生意外按应急预案处理。
第五条 危险化学品严禁带出实验室,领用必须按实验所需严格控制,严格执行领用手续。
第六条 实验室应定期组织实验指导教师和学生学习防火、防爆、防毒和安全自救的有关知识,杜绝事故的发生。
第七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