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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实训)室安全工作管理办法

 作者: 管理员  发布部门: 教务处  发布时间: 2014-12-31  点击数: 


实验(实训)室安全工作管理办法

 

中医药教字〔20072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实验(实训)室安全管理工作是实验(实训)教学工作正常进行的保证,为了加强实验(实训)室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师生员工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管理人员应对参加实验(实训)的师生进行严格的安全知识和安全纪律教育,遵守实验(实训)室各项安全制度,熟悉各项实验(实训)的安全操作规程和实验(实训)安全事故的防范措施及事故现场的处理方法,正确使用设备器材,爱护国家财产,养成严谨的科学态度和良好的工作作风,做到安全实验(实训),文明实验(实训)。

第三条  实验(实训)室的安全工作应遵循“统一领导,分工管理,专人负责,协调配合”的原则。系部主管领导是所属实验(实训)室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实验(实训)室主任和技术人员具体负责本室的日常安全管理;保卫处负责实验(实训)室的治安保卫、消防设施管理及各种安全事故的处理;总务处负责实验(实训)室用房及其水、电设备设施的安全;教务处负责检查仪器设备的技术和防护安全。

第四条  各系部须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根据各自实验(实训)室的具体情况和特点,制定相关实验(实训)室的操作规程、安全管理办法和安全事故紧急预案。实验(实训)室应有定期安全检查的制度,严防事故发生。

第五条  实验(实训)指导教师和技术人员应积极向学生宣传、普及一般急救知识和技能,如烧伤、创伤、中毒、触电等急救处理办法。发生安全事故时,应及时采取积极有效的应急措施,防止事故扩大蔓延,并及时上报,不得隐瞒事实真相。

 

第二章    防火安全

第六条  实验(实训)室防火工作应以防为主,严格杜绝火灾隐患,实验(实训)室工作人员应掌握各类有关易燃易爆知识及消防知识,遵守各种防火规则。

第七条  实验(实训)室内的仪器设备、材料、工具等物品要摆放整齐,布局合理。各实验(实训)室应及时清理废旧物品,不堆放与实验(实训)室工作无关的物品,保证安全通道畅通。

第八条  在实验(实训)室内、通道等处应按规定配齐消防器材,所有实验(实训)室工作人员必须能正确使用消防器材。对消防器材要定期检查,发现失灵、失效、破损的要及时报废、更换或修理。

第九条  实验(实训)室工作人员要提高警惕,每日下班时都应仔细检查,消灭隐患。

第十条  发现火灾隐患第一目击人应及时报告系部领导与相关职能部门,发现火灾应及时拨打119报警。

 

第三章    防盗安全

第十一条  实验(实训)室应指定专人负责实验室安全防盗工作,明确责任。要提高警惕,加强防卫,经常检查,堵塞漏洞,消除不安全隐患。

第十二条  实验(实训)室门窗要保持完好,每次实验(实训)结束后和下班前都应严格检查,关闭门窗。

第十三条  未经许可,非工作人员不得进入实验(实训)室,实验(实训)室的钥匙不得随意转借他人或复制。

第十四条  实验(实训)室工作人员一旦发现物品被盗,应保护好现场,直接向保卫处、系部领导报告,按规定处理。

 

第四章    用电安全

第十五条  电是实验(实训)室仪器设备运行的主要动力来源。现代化仪器设备,特别是大型精密仪器设备严格要求电源稳压、稳频、不间断。总务处要高度重视实验(实训)室的供电,保障供电的质量和技术要求,保证供电的安全可靠。对有特殊要求的实验(实训)室及仪器设备应实施专路供电。

第十六条  实验(实训)室用电不得随意间断,凡可预见的停电应事先通知实验(实训)室。总务处应定期检查实验(实训)室内、外供电线路的完好及负载状况,发现问题须及时维修,保证供电安全。

第十七条  实验(实训)室各种电器须与木质墙壁、门窗、实验柜台等易燃物隔离;明火电器周围严禁放置易燃、易爆物品;有易燃、易爆和可燃气体散逸的实验(实训)室,其电器设备必须符合防爆要求。

第十八条  所有用电设备的金属外壳须按技术规范接地或接零;易产生静电的容器、管道及设备要有可靠接地,以导除静电。

第十九条  实验(实训)室要加强安全用电管理,不得擅自改装、拆修电器设施;不得乱接乱拉电线,实验(实训)室内不得有裸露的电线头;电源开关箱内不得堆放物品,以免触电或燃烧;实验(实训)结束须按要求关闭电源。

第二十条  使用高压动力电时,应穿戴绝缘胶鞋和手套,或用安全杆操作;如发生人身触电事故,应立即切断电源,或用绝缘物体将电线与人体分离后,再实施抢救。

第五章    用水安全

第二十一条   正常供水不仅是进行实验(实训)的一般必备条件,而且是维护大型精密仪器的水循环系统正常运行、保证大型精密仪器正常工作的技术条件和安全保障条件。总务处须保证供水的安全、可靠。如有停水事宜,应事先通知实验(实训)室,以做好关机或停止实验(实训)的准备工作。

第二十二条  总务处负责实验(实训)室供水设施的维护、维修,保证其完好、畅通。实验(实训)室发生跑、冒、滴、漏等故障时,须及时通知总务处。任何个人不得擅自拆、改供水管道或安装取水龙头。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实训)室要注意日常的安全、节约用水,实验(实训)完毕时须及时关水。

 

第六章    危险物品的安全使用

第二十四条  危险物品指易燃、易爆、氧化性强、剧毒、放射性物品、毒麻药品、高压储气瓶等。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要对参加实验(实训)的学生预先进行危险物品使用的安全教育,使之熟悉有关物品的性能和使用知识,严格按照相关的防护规范和使用规程操作,严防发生事故。

第二十五条  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工作由各系部主任统一领导,并落实一名以上具体的管理人员。保卫处、教务处负责监督各系部危险物品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  危险物品的采购,应严格依据有关规定执行。实验(实训)室根据教学实际需要制定购置计划,列出所需种类和数量。尽量少量多批次购买,以减少实验(实训)室库存量。

第二十七条  危险物品入库前应进行严格的检查和验收,凡库存及实验(实训)室临时存放的危险物品必须有明显的标签(名称、规格、数量、质量),并有警告标志,无标签危险物品一律禁止存放和使用。

第二十八条  危险物品应按各自特性及要求存放,专人负责,妥善管理,做好防火、防爆、防潮、密封等工作。化学性质或防火、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有毒物品及化学药品,不得在同一仓库或同一储存室存放。剧毒品、毒麻药品存放及存放量应报保卫处备案。

第二十九条  对库存的危险物品应进行定期检查,原则上每周检查一次,以防止变质、自燃和爆炸等事故发生。如发现或发生危险物品丢失、燃烧、爆炸、中毒、放射性污染等事故,须立即采取措施进行紧急处理,并及时报告保卫处、教务处。

第三十条  严格危险物品的领用手续,限量发放,尽量减少实验(实训)室存放量。使用过程须严格控制,详细记录领、用、剩、废、耗的数量,并妥善处理剩余物品和残毒物品。

第三十一条  危险物品原则上不外借,如有外单位借用,要查验受让单位保卫部门介绍信,并经学校同意。

第三十二条  实验(实训)室使用的各种气体钢瓶,应加保险圈并用钢瓶架或绳索固定,并远离火、电和其它热源,存放在荫凉和通风的地方;使用结束后立即关断气源;要按使用要求定期送检验部门进行技术检验;运输、保管过程须遵守有关安全操作规程。对于易燃、易爆气体应采取单独隔离存放措施,妥善保管。

第三十三条  实验(实训)室应有三废(废气、废液、废渣)处理措施,实验(实训)过程中产生的三废不得随意排放。必须排放的,应经过净化处理,其有害物质浓度不得超过国家和环保部门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三十四条  销毁处理存放过久、失效、变质、报废的危险物品,必须经系部、相关职能部门批准,采取严密措施,并征得环保等有关部门同意后妥善处理。

 

第七章    生物安全

第三十五条  实验(实训)人员要熟悉生物安全操作知识和消毒技术,遇到意外事故,应立即按照意外事故应急预案的程序处理。

第三十六条  有关病原生物类实验,要做好防护工作,避免造成人身危害。工作结束后,要对工作台面进行消毒;操作时如有标本、试剂外溅应及时消毒。

第三十七条  所有不再需要的样本、培养物和其他生物性材料应弃置于专用的、有标记的用于处置危险废弃物的容器内。利器(包括针头、小刀、金属和玻璃等)应直接弃置于耐扎容器内。

第三十八条  所有弃置的实验(实训)室生物样本、培养物和被污染的废弃物在从实验(实训)室中取走之前,应经消毒处理后使其符合国家相关的要求。

第三十九条  实验(实训)室所需的实验动物,要按照国家科委颁布的《实验动物管理条例》以及安徽省有关实验动物管理的具体规定,进行饲养、管理、检疫和使用。实验动物尸体和组织的处置和焚化应符合国家相关的要求,不得随意丢弃。

 

第八章    安全检查与事故处理

第四十条  学校、系部要经常组织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不安全因素,防范事故发生。

安全检查的主要内容为,查领导重视、查安全教育、查安全制度、查安全措施、查安全效果。

安全检查分级进行,系部每学期检查两次,由主管实验(实训)室工作的主任组织实施;学校检查每年至少两次,由保卫处协同教务处组织实施。

第四十一条  实验(实训)室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须及时上报,并采取措施阻止灾害蔓延,保护好现场。保卫处负责组织处理,并调查分析事故原因。

第四十二条  实验(实训)室各类安全事故的处理办法,按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