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我校社团组织的规范管理,充分发挥学生社团组织在校园文化建设中的积极作用,促进学生社团组织健康发展,依照国务院《社团登记管理条例》,国家教育部《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结合我校社团工作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社团是学校党委领导下,校团委指导和帮助下,本校学生自愿组成的群众性组织,是校园精神文明建设的一支重要力量。在校学生可申请加入。
第二条 学生社团组织必须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三个代表”为自己的行动指南,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促进校园文化建设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发展自身综合素质为根本宗旨和目的。
第三条 社团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在校党委的领导下和学校团委的指导帮助下,依照章程,独立自主的开展工作。
第四条 学校提倡,支持和鼓励学生社团开展科技,文化,艺术,体育等活动,学校提供或创造条件满足社团活动必需的场地,设备等方面的要求。
第二章 社团的审批,成立
第五条 学校社团管理中心设在校团委,办公室设在校学生会社团工作部。社团工作部协助管理中心对学生社团进行管理和协调。
第六条 成立校内的学生社团组织必须向学校社团管理中心申请,由校团委对申请成立的社团进行审查,报校党委批准。
第七条 学生社团组织申请登记时,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 社团组织章程;
(二) 负责人及主要组成人员的姓名,院系,班级,职务,联系方法;
(三) 指导老师或顾问姓名。
第八条 社团章程须载明下列事项:
(一) 社团的名称,性质,宗旨;
(二) 社团的机构设置;
(三) 社团经费的重要来源和用途;
(四) 社团的活动方式;
(五) 社团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经批准成立的社团,由社团发起人或社团筹备组织招收会员,筹备召开成立大会。成立大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 讨论通过社团章程;
(二) 选举或委任社团理事会;
(三) 指定工作计划;
(四) 决定其他有关重大事宜。
第三章 社团管理
第十条 社团工作部协助学校社团管理中心对社团进行管理和协调。
第十一条 社团管理的主要内容:
(一) 选拔,任用社团干部。首届理事会一般由校团委直接选拔委任。自社团成立一周年后,理事会由全体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并报校团委批准。
(二) 检查社团遵守章程情况;
(三) 检查社团工作计划,总结及活动记录情况;
(四) 协调社团与其他学生组织之间的关系;
(五) 重大活动的组织协调;
(六) 经费,印章管理。
第十二条 任何社团未经许可,不可借用校团委和学生会的名义活动,任何社团成员不得私自以社团名义出面活动。
第十三条 社团组织参加跨校性活动或邀请校外人员来校开展活动,必须事先报告校团委,党委批准。
第十四条 社团实行年度考核制。
社团考核每年十月份进行,在考核的基础上实行奖惩制度。奖惩办法由校团委另行制定。
第四章 组织结构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
会员大会是社团的最高权力机关,会员大会一般每年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推迟召开。其主要职能是:
(一) 修改章程;
(二) 审议通过社团年度工作报告及经费使用报告;
(三) 改选社团理事会并报校团委审批;
(四) 确定工作计划;
(五) 决定其他有关本社团的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理事会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理事会一般每年改选一次,由会长(主席,社长)1名,副会长(副主席,副社长)1-2名,理事会只要职能是:
(一) 贯彻执行社团章程;
(二) 贯彻执行会员大会指定的工作任务;
(三) 负责社团的财务内部管理;
(四) 主持社团日常工作;
(五) 完成学校主管部门下达的工作任务。
第五章 社团干部
第十七条 社团干部是开展社团工作的中坚力量,是学校各级学生干部的重要组成部分。社团干部一般指理事会中理事以上的成员。
第十八条 社团干部的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模范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有适应社团工作需要的志趣,爱心或专长,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三)学习成绩良好以上,德,智,体全面发展,在同学和会员中有较强的威信。
第十九条 社团干部可以参加优秀学生干部评选表彰活动。
第六章 经费
第二十条 社团活动的经费由学校划拨和自筹相结合。
第二十一条 社团根据章程规定,可向会员收取会费;会费一般每人每年15元。
第二十二条 社团向社会寻求资助,必须经过校团委批准。
第二十三条 社团应建立必要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学校主管部门和会员的财务监督,社团活动的经费应用于社团活动,不能挪作它用或归个人所有严禁创收私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社团活动需要的场地,器材,由校有团单位体统。学校应积极创造条件,为社团工作的开展提供有力的支持和帮助。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施行前成立的显赫声社团组织尚未登记的,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有关条款办理登记手续。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自二零一四年九月一日生效。以前颁布的有关条例与本条例相抵触的,以本条例为准;本条例规定如有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解释权在校团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