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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创新创业和稳定就业的实施意见

 作者: 管理员  发布部门: 团委  发布时间: 2015-06-04  点击数: 


为大力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加快建设创新芜湖,充分开发大学生人才资源,有效缓解大学生就业困难,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创新创业和稳定就业,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集聚大批高校毕业生,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强劲人才支撑和智力保障

    1.完善领军人才、高端人才的引进机制。对我市企事业单位引进的符合经济社会发展方向、经认定为领军人才、高端人才的,提供为期3年、分别为最高每月7000元和最高每月4000元的生活补贴。

    2.建立高校毕业生吸纳引进机制。加大对本科及以上高校毕业生的引进、储备力度。自2013年起,对应届高校本科及以上毕业生在我市企业稳定就业、签订劳动合同且参加社会保险满3年的,给予10000元的一次性生活补贴,分2年补贴到位。

    3.加强校企合作和订单培养。鼓励各高职院校、中职学校和技工院校引导毕业生在芜湖就业。对各类高职院校组织应届毕业生到我市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就业人数占当年应届毕业生总数50%以上的,经审核确认,按每人500元给予院校一次性补贴。对各类中等职业学校和技工院校组织应届毕业生到我市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就业人数占当年应届毕业生总数80%以上的,经审核确认,按每人400元给予院校一次性补贴。

 

   二、鼓励和扶持高校毕业生创业,以创新创业带动更多的高校毕业生就业

    4.给予税费优惠。新创业实体自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缴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确需缴纳的,由所在县区给予全额补助。首次创办个体、私营企业(国家限制性行业除外),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在享受现有税收优惠政策基础上,3年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地方实得部分给予奖励。

    5.加强创业载体建设。推进高校毕业生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各县区、开发区在建设创业富民孵化基地时至少建成1家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鼓励各高校依托自有资产建设大学生创业园,达到市级创业园标准并通过验收的,给予连续5年、每年10万元补贴。补贴资金用于园区管理,弥补所减免管理费用并确保园区管理到位。入驻创业基地的经济实体,自入驻之日起3年内免缴物管费、卫生费等管理性费用,减半缴纳场地费。

    6.加大对科技类创业项目扶持。对入驻市创业富民孵化基地的科技类创新创业项目,经认定按类别并按每年不超过50家的规模,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创业补助。

    7.提供创业融资扶持。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个人创业、合伙创业、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按政策规定给予财政贴息。

    8.加强创业培训定点机构建设,组织开展大学生创业培训。实行创业培训定点机构认证制度,对于认定为市创业培训定点机构的,给予10万元建设补助。从2013年起,将毕业生创业培训补贴期限从目前的毕业年度调整为毕业学年(即从毕业前一年71日起的12个月)。

 

   三、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通过基层实践锻炼促进毕业生成长成才

    9.鼓励初创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对于初创企业新录用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保的,按企业实际招用人数给予1500/人的岗位补贴,单个企业累计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2万元,分3年到位,每年不超过7000元。

    10.统筹实施基层就业服务项目。继续实施“三支一扶”等基层就业服务项目,吸纳一批优秀高校毕业生到基层从事教育、卫生、农业和扶贫工作。鼓励高校毕业生在服务期满后扎根基层,对服务期满经考核合格的毕业生,乡镇基层事业单位有编制、岗位空缺且工作需要,可直接补充进入原服务单位工作。

    11.开发基层公益性就业岗位。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开发基层特别是城市社区和农村公共管理及社会服务工作岗位,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给予不低于每年2.4万元的工资待遇,其基层服务年限可认定为工作年限。

    12.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在重点发展的产业领域,新建一批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组织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对毕业2年内参加就业见习的高校毕业生,按照每人每月500元的标准给予基本生活补贴,最长补贴9个月,由市财政统一购买综合保险。对优秀就业见习基地给予2万元奖励。

 

   四、加大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公共服务,实现高校毕业生就业充分、创业便捷目标

    13.建立统一完善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体系。加快建设皖江人力资源配置中心,建成立足皖江、辐射华东的区域性人才集聚和交流平台。建立市、县区统一规范的公共人才服务体系,设立“一站式”服务大厅,为毕业生就业创业开辟绿色服务通道,提供包括先落户后就业等方面的综合人事代理服务。同时将公共服务前移,在高校、乡镇(街道)设立公共人才服务站。

    14.推进高校毕业生住房保障服务。将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纳入公租房保障范围,优先保障并提供租金补贴,帮助其解决阶段性住房困难。对于已在我市就业满3年的本科及以上学历高校毕业生或具有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才,在我市新购买首套普通自住商品住房的,给予不少于2万元安家补助;对于已在我市就业满3年的专科学历高校毕业生或具有高级工职业资格、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才,在我市新购买首套普通自住商品住房的,给予不少于1万元安家补助。

    15.将高校毕业生招聘活动纳入公共人才服务体系给予补贴。各级公共人才服务机构要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高校毕业生专场招聘、“送岗位进校园”等招聘活动。市财政每年安排不少于80万元专项经费,用于举办大中型毕业生专场招聘会和赴省内外举办校园招聘会。

    16.加强对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帮扶。市、县(区)公共人才服务机构要做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实名登记和就业帮扶工作,为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提供“一对一”、“面对面”指导服务,为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提供1次以上的职业指导和3次以上的职业介绍服务,对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灵活就业高校毕业生,按有关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五、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组织保障,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氛围

    17.加强组织领导,健全管理机制。建立由市政府分管负责同志任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人社局,各单位分工负责,定期研究、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统筹指导和推动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

    18.营造公平的就业环境,维护毕业生合法权益。加大人力资源市场监管力度,严厉打击招聘过程中的欺诈行为,及时纠正就业歧视行为。规范企事业单位招聘行为,完善公务员招考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制度,切实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加大《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执法监察力度,切实维护高校毕业生的合法权益。新闻媒体要加强宣传与引导,为毕业生就业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氛围。

    19.市财政每年投入1000万元专项资金,鼓励和扶持高校毕业生创新创业。本意见中资金的支出,除已经有明确的支出渠道和分担比例外,由市与县、省江北产业集中区按2:8的比例分担;市与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按4:6比例分担。

    20.市人社局、财政局、住建委、科技局根据工作需要制定相关实施细则。本意见相关政策,除已有明确规定外,各县(区)、集中区、开发区应于每年3月底前完成审核,报市人社局确认。

    21.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本意见由市人社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