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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博官方网站因公出国(境) 管理办法

 作者: 夏振婷  发布部门: 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24-10-23  点击数: 


一、管理对象与审批程序

凡我校教职工因公出国(境)访问考察、合作研究、实习培训、短期讲学、出席国际会议等任务(以下简称因公短期出访),出访期限在3个月以内(含3个月)的均应纳入本管理办法。

1.校级领导因公短期出访

党委书记、校长率团出访,应按“《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出国(境)管理监督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14〕14号)”及有关文件精神执行。

学校其他校级领导(正处级)因公短期出访,邀请单位和邀请人身份应与被邀请人基本对等,原则上出访团组人数不超过6人。每次出访不超过三个国家和地区(含经停国家和地区,不出机场的除外),在外停留时间不超过10天(含离、抵我国国境当日)。出访两个国家不超过8天,出访一个国家不超过5天,赴拉美、非洲航班衔接不便的团组,出访两个国家不超过9天,出访一个国家不超过6天。出访任务经主管校长、党委书记批准后,报省、市政府外事办公室或省、市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审批并获得《因公出国、赴港澳任务批件》或《因公出国、赴港澳任务确认件》或《台湾事务办公室赴台湾批件》。

校级领导因公出访返回后一周内,须将所持公务普通护照(通行证)交学校办公室外事专管员转交上级保管。

校级领导以学者身份出国(境)进行个人学术交流活动原则上安排在假期进行。

2.副处级领导因公短期出访

副处级领导代表学校、系(部)等部门因公短期出访必须有明确的公务目的和实质内容,要有与出访任务相符的邀请信;出访团组人数和在外停留天数参照校级领导出访规定执行。处级领导出国(境)进行个人学术交流活动应在不影响学校工作的情况下进行。

现任各部门(单位)副处级领导因公短期出访,由所在部门(单位)其他领导签署意见,送组织人事处提出意见后,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同意后由办公室报省、市政府外事办公室或省、市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审批并获得《因公出国、赴港澳任务批件》、《因公出国、赴港澳任务确认件》或《赴台湾批件》。

3.普通教职工因公短期出访

根据邀请,教职工本人提出申请,由所在部门行政领导初审,并由所在部门书面报组织人事处。组织人事处收到材料后进行登记、审核、公示,报主管校长审批,同意后由办公室报芜湖市政府外事办公室或芜湖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及安徽省台湾事务办公室审批并获得《因公出国、赴港澳任务批件》、《因公出国、赴港澳任务确认件》或《赴台湾批件》。

所有申报人员均须在办公室网页下载填写打印“安博官方网站因公出国(境)信息表”、 “安徽中医药高专因公出国(境)审批意见表”、 “安博官方网站因公出国(境)信息公开登记表”,同时提交邀请信和邀请信翻译件等相关材料。

上述获批人员由组织人事处办理政审,办公室外事专管员协同指导办理公务普通护照(通行证)、签证(签注)等有关出访手续。赴台人员由本人赴出公安局入境管理局办理赴台通行证及签注等手续。

   二、申报材料及因公任务的认定

  4.因公短期出访必须有明确目的和实质性内容,出访单位与出访目的必须与出访人员目前的身份相一致。出国参加国际会议及研讨会一般应有论文发表且为第一作者(会议不采用论文形式者除外)。出国(境)进行个人学术交流活动应安排在寒暑假且不影响行政工作的情况下进行。严禁借调研、学习、培训、参展、会议等名义变相公款旅游。

  5.因公短期出访必须事先落实出访经费。

  6.因公短期出访人员必须提供发自目的地国家或地区的合格邀请函(有明确的出访目的、出访日期、停留期限及费用负担办法,邀请信需打印在公函纸上,有邀请人签字),办公室依据邀请信的邀请期限及航线、路程所需,对在外停留期限进行审批。不得接受海外华侨和外国驻华机构邀请。严禁通过中介机构联系、出具邀请函。

  7.参加外单位组团出访的,还须提供组团单位的征求意见函、出访日程、出访费用预算、出国任务通知书和出国任务批件。

  8.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般不予因公派出:

  (1)出国人员的专业与出访任务不相符;

  (2)无权出具任务通知书的协会、中心等所组织的访问考察、研讨会、培训班等出访申请;

  (3)通过因私渠道申请同一国家签证已被拒签者;

  (4)属于退(离)休人员的;

  (5)受到党纪政纪撤职以上处分未满五年的;

  (6)违反外事、保密纪律造成不良影响的;

  (7)已确定要调转工作单位的;

  (8)夫妻双方均为我校教职工,一般不办理同一团组因公临时出国(境);

  (9)其它不宜因公出访者。

  三、关于出访经费的管理规定

9.使用学校公用经费出国(境)的,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10.因公短期出访应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尽可能减少在国(境)外的停留时间。学校因公出国(境)经费用于校级层面的对外合作与交流;项目经费一般只限用于参加国际会议及研修,并严格按照项目规定执行。

11.使用科研经费须经主管部门签字同意。

12.凡因公短期出访由外方提供资助的,若外方提供资助标准已超过国家财政部相应规定的,均不得再从科研经费、行政经费中支付费用。

13.因公短期出访人员要选择经济合理的路线,节约开支。出访应按批准的方案和行程行事,不得以任何理由绕道旅行,或以过境名义变相增加出访国家、地区、城市和时间。

14.未经学校批准出访的,不得在科研经费、行政经费中报销出国费用。

15.各类因公出国(境),均需在办理完毕前期审批手续后,凭政府外事部门的批复向学校财务处申请调整经费预算。在市财政局批准学校“因公出国(境)费”经费预算后,方可支付相关费用。

四、其它

16.因公短期出访人员必须身体健康,能保障完成出访任务。

17.因公短期出访人员在派出前,须购买境外意外伤害保险。保险费用可纳入经费预算。

18.因公短期出访人员的外语水平须保证能顺利完成出访任务。出国参加国际会议者,除上述外语要求外,还必须有较强的口语表达能力和交流能力。

19.鉴于审批、办理公务普通护照(通行证)及签证(签注)所需时间,出国(境)人员应自正式出境之日计算至少提前3个月将备齐的有关出国(境)申报材料交至办公室办理。

五、因公短期出访人员在对外交往中应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学校利益;自觉维护国家形象和学校声誉。在出访前,应主动接受相关部门的保密教育。在出访期间,应自觉遵守当地的法律、法规,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凡是教学、科研、生产中有密级的资料,未经保密主管部门的批准,不得带(寄)往国(境)外;不得涉及国家政治、军事、经济和科技秘密,坚决执行国家的有关保密规定。

六、赴香港、澳门、台湾的因公出访,停留时间不超过30天(含30天)的审批与管理适用本办法。

七、公派出国(境)3个月以上的教职工,需经学校同意(中层干部还需经市委组织部和分管或联系的校领导同意),并履行相关请假手续。其中公派出国(境)进修、工作的,按学校组织人事处的相关规定办理。因公出国(境)外出备案手续按规定另行办理。

八、中层及以上干部因私出国(境)证件按规定,由市委组织部或学校组织人事处负责登记保管,严禁中层及以上干部私自持有因私证件;新提任中层及以上干部须在任命文件发布后一周以内,主动将本人因私证件交至组织人事处登记保管;新办或领用证件须在办理或使用完毕后一周以内交至组织人事处。

九、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办公室、组织人事处、财务处负责解释。本办法未涉及的相关事宜,按国家、省、市及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如国家、本省以及学校对相关规定有新的精神和要求则按最新精神和要求做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