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肃财经纪律,规范公务出差管理,根据芜湖市财政局《芜湖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4〕243号)、《关于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财行〔2014〕525号)、《关于调整芜湖市市直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行〔2015〕832号)、《关于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有关补充规定的通知》(财行〔2017〕60号)和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等五部门印发的《芜湖市市直机关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解答》(财行〔2019〕556号文件)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按照勤俭节约、从紧必需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公派出差的各类人员(含附属医院因学校公务外出的工作人员),以下简称为“出差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差旅费是指出差人员临时到学校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常驻地是指出差人员单位所在的市区域范围,与公务交通补贴保障范围相一致(包括镜湖区、鸠江区(含经济技术开发区)、弋江区(含三山区),不含无为市、繁昌区、湾沚区、南陵县)。在此区域开展公务活动不属于出差,除另有规定的外,个人不得领取市内交通费和伙食补助费。
第四条 各系部、处室(以下简称部门)要规范出差审批、报销行为,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规模。出差必须执行先审批、后出差的事前审批制度。坚持从紧必需原则,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财务处办理差旅费报销要严格遵守财经纪律,严格把握报销标准。
第五条 工作人员涉及差旅费审批事项的,由经费所属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含主持工作)差旅费,由分管校领导审批。系部党政主要负责人或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差旅费根据出差性质由相应校领导审批。因公出国(境)的一律由校长审批。
第二章 差旅费各项费用标准
(一)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 城市间交通费指学校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城市间交通费凭据报销。
第七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等级见下表:
厅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第八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九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选乘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十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保险费报销必须提供正规的保险公司出具的保险单或保险发票。
第十一条 出差人员应根据文件要求按时、准时出发。特殊情形提前出发或推迟返程的,须经审批领导批准,城市间交通费按照不高于直接往返单位和出差目的地规定等级公共交通工具的票据报销,超出部分由个人自理;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按实际出差天数(扣除提前出发和推迟返程的天数)和规定标准予以报销补助。
(二) 住宿费
第十二条 住宿费是指出差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等,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三条 出差人员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财政部制定的分地区住宿费限额标准。
第十四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出差目的地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第十五条 出差人员在出差期间因自行解决住宿(如住在自己或亲朋家)而无住宿费发票的,由出差人员说明情况并经领导批准,不得报销住宿费,但可以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到边远地区出差,无法取得住宿费发票的,由出差人员说明情况并提供付费证明,经领导批准,可以在住宿费标准限额内据实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三)伙食补助费
第十六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出差人员因公出差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七条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和出差目的地标准计算。
第十八条 伙食补助费一律采取定额包干的报销方式。伙食补助费按100元/天定额包干。
第十九条 到学校常驻地以外参加会议、培训、观摩学习的,往返发生的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各1天计发,当天往返的按1天计。期间不再报销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校外单位统一安排就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补助费。未向校外单位缴纳伙食费的,早中晚按当天伙食补助费标准的20%、40%、40%扣除伙食补助费。
(四)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一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出差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二十二条 市内交通费采取定额包干的报销方式。根据出差自然(日历)天数,按80元/天包干。
第二十三条 出差人员因公出差由单位派车从学校常驻地到目的地往返的,单位不另行报销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四条 出于安全考虑不提倡工作人员驾驶私家车出差。私家车所发生的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停车费等不能报销,也不能作为城市间交通费票据。
第二十五条 因工作需要或组织学生赴异地开展教学、实践、实习、比赛等活动的,需事先书面报告经领导批准,与学校公开招标确定的运输单位签订租赁合同并开具合规票据。从常驻地到目的地往返租车的,视同城市间交通费报销,不再发放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六条 出差人员由校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当向校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市内交通费以实际乘坐时间按小时计费交纳,需由校外单位在收款凭证中注明。已由校外单位负担市内交通费且不能提供对方收款凭证的,不得领取市内交通费。
第三章 报销管理
第二十七条 学校建立出差审批制度,本着“厉行节约”的原则,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出差人员执行出差任务前,必须先填报《安博官方网站公务出差审批单》,经相关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出差,报销时必须提交此单作为报销佐证。
第二十八条 出差人员报销须提供文件通知为审核依据。无文件依据的公务出差,报销时须写明具体出差内容;参加无文件依据的异地学习交流或考察调研等,同时提供相关函件或情况说明。
第二十九条 差旅费报销实行公务卡结算管理。凡机票、火车票、住宿费必须使用公务卡结算。包干使用的补助费用实行打卡发放。
第三十条 出差任务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一次性报销全部费用。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船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
第三十一条 科研项目(含代管资金项目)人员的差旅费按本办法规定报销。科研项目书中的注明参与项目研究的校外人员及在校学生,参照本办法规定标准报销住宿费和城市间交通费,不再发放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
第三十二条 经学校批准,我校工作人员被其他单位抽调(挂职)至市外协助开展专项工作的,凭校外单位公函,可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 (财行〔2017〕60号,下同)报销往返两地发生的城市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其中,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往返各1天计发),每个月报销不超过4次,一往一返计1次。经学校批准,我校外借(聘)人员、实(见)习、挂职锻炼或支援工作人员,在我校工作期间的差旅费标准参照本校在职人员执行,费用由我校承担(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章 监督问责
第三十三条 各部门要加强对本部门工作人员差旅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部门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出差人及经办人确保票据完整,来源合法合规,内容真实有效。相关审核领导、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三十四条 出差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校有权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部门无出差审批或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在差旅费中报销应由个人承担费用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出差人员因公出国(境)境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等按本办法规定报销。因公出国(境)境外的食宿交通费,按《芜湖市市直党政机关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学校原有差旅费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
1.安博官方网站公务出差审批单
2.住宿费报销标准
附件1:安博官方网站公务出差审批单
附件2:住宿费报销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