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财务报销管理,明确资金管理责任,规范学校经济活动和财务报销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政府会计制度》《政府会计准则》《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学校开展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后勤保障以及离退休等各项经费支出报销管理。
第二章 报销凭据要求
第三条 税务发票必须有统一套印的税务机关发票监制章,加盖开票单位发票专用章;行政事业性收据、非税收入收据等必须有财政部门的票据监制章,并加盖出票单位的财务专用章。
外文票据(Invoice/Receipt)报销时应当根据支付方式出具境外汇款申请书或银行卡支付记录等相关材料。
第四条 原始票据的基本内容及开具要求:
(一)原始票据的基本内容包括票据名称、票据号码、付款单位信息、纳税人识别号、商品名称或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信息、开票单位印章等。
(二)原始票据的填开须真实准确,内容完整,字迹清楚,印章清晰,大小写金额一致,不得涂改、挖补。若票据填开有误,应当由开票单位重新开具。
(三)除车船票、飞机票等必须填开个人姓名或内部具体单位的票据外,税务发票、财政票据等原始票据抬头应为“安徽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
(四)原始票据内容无法填开明细时,需取得明细清单。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取得税控系统开具清单;增值税普通发票可以使用税控系统开具清单,也可凭购物清单或小票作为清单,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如果通过网购方式,需取得订单明细。
第五条 税务电子发票和财政电子票据的法律效力和使用规定与纸质票据相同。报销人可自行打印电子票据作为报销凭证,不得重复报销。
第六条 如原始票据遗失,应取得原开票单位同一票据记账联或存根联的复印件,并在复印件上加盖开票单位的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同时书面说明情况,由部门或项目负责人审签后据实报销。
车船票、飞机票等票据丢失的,须由当事人书面说明情况,经部门或项目负责人审批确认,以订单和支付记录作为报销依据。
第三章 报销期限和结算方式
第七条 各类费用需在取得原始票据后三个月内完成报销手续,1年以上票据原则上不予报销。
第八条 学校实行无现金报销。各项公务支出一般应通过转账或公务卡方式进行结算。无特殊原因,须使用公务卡结算,报销时提供银联签购单或网银支付记录。如遇公务卡信息变更,请及时到财务处办理公务卡信息登记,以免影响报销。
因特殊情形确实不能使用公务卡和转账方式结算的,须书面说明原因,报部门或项目负责人审批后报销。
第九条 工资及津补贴等人员费用统一发放。校内人员劳务费需并入工资合并计税;校外人员来校讲座、咨询、评审等费用,由学校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四章 相关报销流程
第十条 费用报销采用网上报销方式的,由经办人登录财务报销系统,选择经费项目、录入报销单,提交单据进入审批环节。单据审批完成后,经办人员将打印的报销封面及附件等纸质单据送交财务处,财务人员审核制单、支付后结束报销流程。
第十一条 经费负责人可登录财务报销系统进行经费授权,查看经费名称、编号、收支明细及余额等信息。
第十二条 符合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定义的各类设备、软件、家具和图书等,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经办人须到总务处办理资产入库验收,并登录财务报销系统录入相关资产信息。
第五章 审批权限要求
第十三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分工负责”的财务管理体制。经费审批权限实行在校长的领导下,审批人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和所授权限,对职权范围内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负监管责任。各项经费的审批严格按照《安博官方网站经费审批权限规定》执行。
第六章 往来款办理要求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指往来款是学校日常各项经济活动中处于结算过程中的资金。包括各类履约保证金、质保金等暂存款,公务及个人事项借款等暂付款。
第十五条 退还各类履约保证金、质保金等暂存款,须由申请单位(公司)提交加盖公章的书面报告,并附合同、转账单、验收单等相关材料,由归口部门经办人审核无误后作为报销附件,归口部门经办人在财务报销系统申请报销。申请单位(公司)、退款单位(公司)应与合同签订单位(公司)保持一致,特殊情况需提供情况说明并报校长办公会审议。
第十六条 按照公务卡使用有关规定,日常零星公务支出应使用公务卡支付,一般不办理借款。会议注册费、版面费、试剂耗材、实验动物和测试加工费等借款,借款时须提供缴款通知或费用明细等材料。核销借款时,根据相应业务报销要求提供原始票据等材料。核销借款的经费项目原则上应和借款时一致。
第十七条 经办人员办理借款时,在财务报销系统创建“借款单”。填写内容必须真实、完整,包括借款的项目名称、日期、事由、金额、经办人签字等,根据经费审批权限经有关负责人审签后方可办理。借款人须为学校教职工。
第十八条 暂付款办理实行“一事一借、按时清理、按时结算”原则,原则上三个月内须归还暂付款。凡未按期归还暂付款的,学校将停止个人继续办理其他暂付款业务。对逾期无故拖延的人员,学校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校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其他相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如国家或学校出台新的相关规定从其规定。
附件:安博官方网站财务报销附件指南
附件
安博官方网站财务
报销附件指南
一、政府采购
(一)自行采购
(二)政府采购及学校统一采购
二、日常工作相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