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适应我校应用型人才培养定位,提升教师实践教学水平,规范和加强教师参加行业企业实践工作的管理,根据《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印发<职业学校教师企业实践规定>的通知》(教师〔2016〕3号)、教育部等四部门关于印发《深化新时代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改革实施方案》(教师〔2019〕6号)、《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国发〔2019〕4号)等文件精神,多措并举促进我校“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组织教师参加行业企业实践,是加强“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实行工学结合、校企合作人才培养模式,提高职业教育质量的重要举措。学校师资、教务等管理部门以及各系部应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积极与直属、非直属附属医院、产业学院、校企合作单位以及相关行业企业单位加强沟通、有效推进教师行业企业实践工作。
第二条 定期到行业企业实践,是提升教师实践教学能力的重要形式和有效举措。学校应当保障教师定期参加行业企业实践的权利。师资管理部门应做好统筹协调,各系部负责组织实施,教务等相关部门应给予支持、配合,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
第三条 教师应充分认识参加行业企业实践对促进教育教学改革、提升自身教学能力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积极主动参加行业企业实践。通过参加实践能力训练、与实践单位开展合作研发、技术改造、技术服务,既能促进教师理论结合实践、更新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动态掌握行业发展方向,也能提高教师专业能力应用,创新教育教学方法,实现校企深度互动、共同完成人才培养目标任务。
第二章 内容和形式
第四条 学校专业课教师(含实验技术人员)每5年累计不少于6个月,每年至少1个月到行业、企业或生产服务一线参加实践。没有行业企业一线工作经历的新任专业课教师应利用寒暑假时间进行实践。实践时间原则上安排在寒暑假或无课时间。
第五条 教师参加实践培训要有针对性和实效性。实践单位原则上首选学校直属附属机构或校企合作单位。对于教师自主联系的实践单位,系部应严格审核、把关。
(一)临床医学类、护理类、中医药类、医学技术类、康复治疗类、公共卫生与卫生管理类各专业教师以到附属机构参加临床实践为主,有执业资格的教师可在附属机构的安排下参与临床工作;没有执业资格的教师,附属机构应指派带教医师,通过跟师见习、实习等方法,不断提高理论和实践水平,鼓励获取相关行业执业资格。其中,医学美容技术、中医养生保健等专业教师也可通过深入资质良好的美容院、旅行社、酒店、养生保健机构和亚健康调理等机构,增加管理经验、提高实践技能。
(二)药学类专业教师主要到从事药品研发、生产的企业或药品检测、监督的机构,深入了解企业的生产组织方式、工艺流程、产业发展趋势等基本情况,熟悉企业相关岗位职责、操作规范、技能要求、用人标准、管理制度、企业文化等,学习所教课程在生产实践中应用的新知识、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新标准等,参与企业的科技研发或技术革新等活动。
(三)已实行1+X证书制度的相关专业教师,应结合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相对应的工作领域,选择专业实践地点。
(四)公共课教师可结合承担课程建设需要定期到相关行业、企业进行考察、调研和学习。
第六条 教师实践培训的主要形式有:
(一)顶岗实践。根据实践单位的安排,在具体生产和管理岗位上,参与顶岗的全面工作,掌握岗位知识与技能。在提高自身实践能力的同时,了解单位对专业人才的需求,了解专业发展方向,并为实践单位提供力所能及的服务。
(二)考察研修。到与本专业相关的单位进行实地考察和研修,深入了解单位对本专业人才培养的需求情况,对学校人才培养和专业建设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参与研发。参与实践单位的实际科研项目或课题,承担其中某项具体工作任务或参与项目或课题研发全过程。工作任务或课题研发完成后,由实践单位出具有单位负责人、课题负责人签字的包含实践锻炼人员工作任务布置、工作任务完成过程和所取得的任务成果等内容的情况说明。
(四)教师参加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主办的企业顶岗类型的培训,可视同为参加实践。按期获得省教育厅或是培训单位颁发的结业证书可不再参加系部组织的实践考核。
第三章 管理和考核
第七条 各系部将本系部教师参加行业企业实践纳入师资培养、培训整体规划之中。针对不同年资、不同学习、工作经历的教师,科学制定每一位教师的实践培养计划、实践内容和考核要求。教师参加行业企业实践前,系部需根据课程建设、专业建设、教育教学需要,为教师推荐遴选适合的实践单位、列出具体的实践内容、提出明确的考核目标。要将组织教师行业实践与学生实习有机结合、有效对接,安排教师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参加行业企业实践,同时协助实践单位管理、指导学生实习。实践结束后,要及时总结,把行业实践收获转化为教学资源,推动教育教学改革与产业转型升级衔接配套。
第八条 各系部应于每年的5月和11月下旬前统一将教师《行业企业实践申请表》报人事处,人事处初审后报学校办公会审议。
第九条 教师实践培训计划一经批准,不得擅自更改实践单位、实践时间以及实践内容。应严格遵守所在实践单位的规章制度和作息时间,应主动要求实践单位对自己进行考勤,考勤结果作为实践考核材料之一。参加实践培训教师如遇特别情况需提前结束或延长实践时间,或确因有事、病请假的,本人应先向系部和所在实践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系部和所在实践单位批准后,报人事处备案,方能生效。
第十条 在教师实践期间,系部应主动与实践单位进行联系、走访,了解教师实践情况,做好过程管理。同时,各系部也应结合专业建设和发展积极开拓新的教师实践培训单位,鼓励开拓江浙沪等地规模较大的合作单位。入选校级骨干教师或专业带头人的专业课教师可适当安排外地实践单位。
第十一条 实践期满后,教师应主动向系部提交实践培训考核材料,系部应及时组织考核。考核时间可定在每年的8月底或12月底进行。考核工作由各系部组织,可邀请实践单位参与。组织考核前,系部制定考核方案,针对教师的基本情况和既定的考核目标确定考核形式、考核地点和考核办法。考核不合格者,不予认可实践经历。考核结果在本系部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考核材料上报人事处备案,作为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等工作的依据。
第十二条 教师参加实践,要充分发挥自身专业优势,积极承担实践单位教育与培训、产品研发、技术改造与推广等工作,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单位生产、管理、安全、保密、知识产权及专利保护等各方面规定。如违反有关纪律规定的,系部及学校视情节给与批评教育;有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相关待遇
第十三条 学校鼓励教师利用寒暑假或无课时间参加实践,经学校批准的实践认可经历,不再另发津补贴。
第十四条 对于学校审批同意的行业企业实践,若产生实践培训相关费用,经审批后,可从所在教学系部师资培训费或教师个人人才项目经费中支出。
第十五条 邀请外单位专家参加考核的专家评审费按照财务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原《关于加强教师实践能力培养的暂行办法》(校人〔2010〕21号)终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