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关于组织推荐全国执业药师工作专家的函
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执业药师管理机构及相关单位:
加快推进我国执业药师制度建设是《国家药品安全“十二五”规划》重要目标之一。为此,我中心决定组建全国执业药师工作专家库,以充分发挥专家在执业药师队伍健康发展和管理工作中的作用。请根据你省(区、市)执业药师队伍和未来发展考虑,结合本地专家队伍情况,组织推荐能胜任全国执业药师相关工作方面的专家30~50名,我中心将依据推荐和自荐情况组织遴选确定,并及时进行分批培训。
一、基本条件:
(一)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严谨的科学精神,对推动公众安全用药、合理用药具有高度的工作热忱和责任感;
(二)获得副高及以上药学专业技术职称满3年;或获得执业药师资格满5年并注册服务于相关岗位3年以上,具有较丰富实践工作经验、得到同行广泛认同的执业药师;
(三)已从事药学或药事法规教育10年以上;或在药品监督管理、药品标准、药品检验、药品流通、药品使用等岗位工作5年以上及符合条件者;
(四)身心健康,在时间和精力上能够胜任全国执业药师相关工作,并能认真履行专家义务和职责;
(五)1955年1月1日以后出生。
符合以上条件者可以由组织推荐或者个人自荐,形式不限。
二、推荐办法:
(一)推荐与自荐相结合。
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执业药师管理机构根据本省执业药师情况,从三甲医院、药品流通企业、药品监督管理及技术支撑机构、医药高等院校等领域广泛推荐相关专家。个人符合条件者亦可自荐申报。
推荐或自荐专家均可从我中心网站(www.cqlp.org)下载推荐(自荐)表并按照要求报送电子信息及纸质材料。
(二)在推荐和个人自荐的基础上,我中心组织遴选确定入库专家候选名单,经参加系统培训后审核合格者,确定为全国执业药师工作专家库专家并颁发证书。
三、报送方式及时间:
(一)2013年4月20日前按本函附件要求通过电子邮箱报送推荐(自荐)专家电子信息。
(二)2013年4月25日前将加盖有关单位印章的纸质推荐表或自荐表报送我单位。
四、联系方式:
联 系人:执业药师认证中心 张维民 徐艳 李涛
联系电话:010-68001478 68001445
传 真:010-68001446
电子邮箱: clpfzh@163.com xuyanzyys@163.com taolee123@yahoo.com.cn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6号院1号楼6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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