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推荐:
当前位置:首页  > 师资工作

关于印发《学校专业带头人选拔和培养办法》的通知(校人【2008】26号)

 作者: 管理员  发布部门: 组织人事处  发布时间: 2009-07-31  点击数: 


关于印发《学校专业带头人选拔和培养办法》的通知

各系部、处室,附属机构:

现将《学校专业带头人选拔和培养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八月十九日

 

 

 

 

 

主题词:专业带头人  选拔  培养  通知


 

学校专业带头人选拔和培养办法

为了加强优秀中青年专业带头人培养,加快学校专业建设,根据省教育厅《关于实施安徽省高职(高专)专业带头人培养计划的通知》(教人〔20081号)文件和学校《学校专业建设管理办法》(校教〔20083号),特制订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专业带头人是专业建设的核心力量,选拔培养一批“爱岗敬业、理论扎实、技能精湛、教学出色、改革创新”的专业带头人队伍,以加速学校专业建设、提升学校的整体办学水平,推进学校教育事业发展。

二、选拔条件

专业带头人原则上从我校专任教师中选拔。

1、具有良好的师德素质,德才兼备,教书育人,有强烈的事业心和奉献精神,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勇于开拓。善于团结协作,具有作为专业带头人的组织管理能力。

2、具有扎实的专业基础和宽广的专业视野,能站在专业发展的前沿,熟悉并掌握相关行业(或岗位群)的最新技术动态和发展趋势。具有丰富的教学经验,熟悉本专业基本技能。

3、在教学、科研、社会服务第一线工作,具有1年以上与本专业相关的实践经历,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以当年11日计算),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硕士学位(含在读,特殊情况可放宽至本科)、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技师以上职业资格。原则上申请者须具备“双师”资格或“双师素质”。

4、具有较强的教育教学能力,教学工作业绩突出,近5年在教研教改、精品课程建设、教材与专业建设、实验实训基地建设以及指导学生实习实训和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

5、科学研究与应用技术开发能力较强,注重对本专业新知识、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标准的吸收、消化和推广。同时面向行业实际需求和专业建设要求,近5年在推进产学研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等方面取得创新性成绩。

6、具有较强的团队建设能力。善于整合和利用社会资源,通过有效的团队管理,形成较强的团队凝聚力和创造力。能根据高等职业教育的特点与规律,紧密结合专业建设实际以及发展方向制订切实可行的团队建设规划和教师职业能力建设规划。

   三、选拔程序

1、本人申请,教研室推荐;

2、系部审议,提名拟任人选,并组织填写专业带头人申报表,提供相关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3、组织人事处会同教务科研处审查通过后提交校学术委员会评审,确定初步人选,报校长办公会研究;

4、经公示后,确定为专业带头人。

四、培养办法

    1、专业带头人实行动态培养,每届任期为4年。原则上,每个专业选拔1名带头人。

2、各系部要加强专业带头人的培养和管理,根据专业建设需要,安排进修深造,支持其牵头申报科研项目,积极为专业带头人的培养发展创造必要条件。

    3、按每年每人5000元标准设立专业带头人培养基金。培养基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1)资助各种方式的进修培训;

    2)资助参加国内外有关重要的教学和学术研讨会议;

    3)资助出版、发表高水平的学术专著、教材、教学和学术研究论文;

    4)购置教学科研所必需的图书资料或设备等。

五、管理考核

    1、入选的专业带头人,须制定出四年详细业务工作计划和所负责专业的专业建设规划,按计划有目的、有步骤地开展业务活动。

2、按照“动态培养、严格考核、公开竞争、择优汰劣”的原则,学校对专业带头人进行严格考核,实行动态管理。专业带头人于次年开始,每年年底应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学校对其进行年度考核,考核不合格者中止列入培养计划。培养期满后进行一次全面考核。

   3、专业带头人在培养期结束后应至少在本校工作五年。

   4、专业带头人在培养期内应完成如下基本任务,方可视为考核合格:

1)负责制定专业建设规划、牵头并积极参与教学计划制定、修定及教学大纲的撰写。

2)专业带头人须有4篇学术论文在省级及以上刊物上公开发表;或正式出版本专业专著、教材、译著1部;或发表2篇学术论文并主持省级教科研项目一项。

    3)教学效果好,无教学事故,教学考核四年中获优秀2次以上。教学工作量达到学校规定的基本工作量。

4)每学年举办12次较高水平的学术讲座。

学校在校级专业带头人基础上遴选推荐安徽省高职(高专)专业带头人;并对省级专业带头人予以11匹配培养经费,资助专业带头人开展教研、科研工作、进修培训和学术活动。

六、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