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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博官方网站工作 人员年度考核暂行办法

 作者: 彭小菲  发布部门: 组织人事处  发布时间: 2021-08-11  点击数: 


关于印发《安博官方网站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doc

安博官方网站工作人员

年度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客观评价学校工作人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激励工作人员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规范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提高工作效能,建设高素质的工作队伍,根据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的通知》(人核培发〔1995〕153号)和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2年度全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工作的通知》(皖人社秘〔2012〕41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考核对象为除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及处级干部以外的在职工作人员。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学校领导班子成员以及处级干部的年度考核,由上级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三条  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和实事求是,按照定性与定量相结合、个人自评与相互测评相结合、民主与集中相结合的原则,按照规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四条  学校成立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年度考核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实施。领导小组由学校领导、组织、人事和纪检监察等部门有关人员、教职工代表组成,并在考核中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回避制度。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人事处。

第二章  考核范围

第五条  年度考核范围

(一)首次参加工作的人员在试用期内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二)非首次参加工作的人员,本年度在学校工作累计不到半年的(含试用期),不参加学校年度考核;非首次参加工作,本年度在学校工作累计超过半年的(含试用期),由其所在部门进行年度考核并确定等次,有关情况由原单位提供。未聘人员未聘时间累计超过半年的工作人员,不参加年度考核。

(三)学校派出挂职锻炼、学习培训、执行其他任务的人员,除特殊规定外,一般由派出单位进行年度考核,主要根据挂职锻炼、学习培训以及执行其他任务的表现确定等次,相关情况由其挂职锻炼、学习培训以及执行其他任务的所在单位提供。

(四)病假(因工负伤除外)、事假、非学校派出外出学习累计超过半年的工作人员,不参加年度考核。

(五)工作人员受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并确定等次,但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受记过、降聘或撤职处分期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在解除处分的当年及以后,其年度考核不受原处分影响。工作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参加年度考核,不写评语,不定等次;结案后未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分的,按规定补写评语、补定等次。

(六)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考核的工作人员,经教育后仍拒绝参加的,其考核结果直接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第三章  考核内容和标准

第六条  考核内容

对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以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的具体表现,重点考核工作绩效

德,是指遵纪守法情况以及在思想政治素质、职业道德、社会公德、个人品德等方面的表现。重点考核工作人员在日常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等工作全过程中师德师风表现;

能,是指履行岗位职责能力、业务水平、专业技术技能力以及管理与服务水平、责任落实、知识更新等情况,包括党风廉政责任,履行意识形态工作责任、保密责任等情况

勤,是指劳动纪律、工作作风、工作态度、工作责任心以及参与社会公益事务、志愿服务等方面的表现。

绩,是指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完成工作任务数量、质量、效率以及服务对象的满意程度。

廉,是指廉洁从业方面的表现。

第七条  年度考核的结果

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的结果评定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第八条  年度考核标准

(一)确定为优秀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

1.思想政治素质高,坚持改革创新,自觉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遵纪守法,具有模范的职业道德和良好的社会公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

2.组织纪律性强,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和工作纪律,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3.履行岗位职责能力强,与岗位要求相应的专业技术技能或者管理水平高,积极参加业务培训;

4.公益服务意识和工作责任心强,勤奋敬业,工作态度认真负责;

5.全面履行岗位职责,高质量地完成工作任务,业绩显著,服务对象满意度高;

6.在廉洁从业方面具有模范作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定为优秀等次:

1.经常性迟到、早退或有旷工现象;

2.全年事假累计超过10天;

3.无故不参加学校政治学习或集体活动2次以上;

4.未完成年度工作任务或工作量低于本部门年平均工作量者;

5.无故不愿意承担临时性工作或岗位职责以外其它工作;

6.因工作失误被通报批评。

(二)确定为合格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

1.思想政治素质较高,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师德师风、社会公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

2.组织纪律性较强, 较好地遵守劳动纪律和工作纪律;

3.履行岗位职责能力较强,与岗位要求相应的专业技术技能或者管理水平较高,积极参加业务培训;

4.公益服务意识和工作责任心较强,工作比较认真负责;

5.能够履行岗位职责,较好地完成工作任务,富有成效,服务对象满意度较高;

6.廉洁从业。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

1.思想政治素质一般,或者在师德师风、社会公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方面存在明显不足;

2.组织纪律性不强,劳动纪律意识淡薄,经常性迟到、早退,旷工三天以上;

3.履行岗位职责能力较弱,与岗位要求的专业技术技能或者管理水平有较大差距;

4.公益服务意识和工作责任心一般,或者工作态度、工作作风方面存在明显不足;

5.基本能够履行岗位职责,但完成工作的数量不足,质量和效率不高,或者在工作中有较大失误,或者服务对象满意度较低;

6.基本做到廉洁从业,但某些方面存在不足。

(四)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1.思想政治素质较差,或者道德品质较差,或发生较严重的师德失范行为;

2.组织纪律性较差,不遵守劳动纪律,频繁迟到、早退,旷工五天以上;

3.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不能适应岗位要求;

4.公益服务意识和工作责任心薄弱,或者工作态度、工作作风差;不服从组织分配、无故不接受工作安排;

5.未能履行岗位职责,完不成工作任务,或者在工作中因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

6.存在不廉洁问题,且情形较为严重;

7.寻衅闹事、吵架斗殴、无理取闹;

8.无故不参加考核。

第四章  考核方法和程序

第九条  年度考核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进行。学校科级干部的年度考核由学校党委组织部组织实施。其他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由各系部、处室组织实施。

第十条  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要切实发挥各级党组织的领导和把关作用。各系部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由各系部党总支组织实施,成立考核小组,考核小组一般由本系部党政班子成员、党总支委员、工会代表或群众代表等相关人员组成,考核小组成员在考核工作中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回避制度。各处室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由各处室组织实施,并充分发挥基层党支部和机关党总支的把关作用。

第十一条  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一般采取个人总结或述职、绩效分析、专项工作检查、部门内部评议、服务对象满意度调查、综合评价等方法进行。各系部、处室可结合各自实际,采取个人述职自评与相互测评相结合、平时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等方式,以保证年度考核工作在客观公正的基础上进行。杜绝简单凭测评票数定优秀的考核方式。

第十二条  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人数一般不超过本部门参加年度考核的工作人员人数的15%。可结合部门述职考核评议等次适当增加或减少部门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优秀”比例。

第十三条  年度考核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被考核人员进行个人总结或述职,同时填写《安徽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述职后进行测评评价。

(二)各系部、处室在听取群众和本人意见的基础上,结合平时工作表现情况,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建议;

(三)各系部、处室对拟确定考核等次的工作人员情况在本系部、处室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

(四)各系部、处室将本部门工作人员考核建议情况报学校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征求纪委意见后提交学校党委会议研究确定;

(五)对拟确定优秀的人员名单在学校内部公示5个工作日;

(六)将年度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被考核人员;

(七)对确定为基本合格、不合格等次的工作人员进行诫免谈话,限期改进。

第五章  考核结果的运用

第十四条  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结果作为调整工资、绩效分配以及调整岗位的重要依据。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按照有关规定晋升薪级工资;

(二)按照有关规定发放绩效工资;

(三)本年度计算为竞聘高等级岗位的任职年限;

(四)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在当期绩效工资分配时予以倾斜,在参加竞聘上岗时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

因病假、事假、非学校派出外出学习累计超过半年、不参加年度考核的,工资及绩效分配按有关规定执行。工作人员无故不参加年度考核的以及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不合格等次的,薪级工资不予晋升、绩效分配按有关规定执行。

工作人员受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等处分,处分期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不合格等次的,其工资、绩效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相关事宜

第十五条  附属机构可参照本文并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规定。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本规定中如有与上级文件精神不一致的,以上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人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