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完善学校治理体系,促进依法治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教育部32号令)《安徽省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和《安博官方网站章程》,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
第三条教职工代表大会应当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积极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教代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尊重和支持行政依法行使管理职权。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五条学校应当定期召开教代会,落实教代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做出的决定、决议,要求有关部门认真办理和落实教代会代表提案。
第二章 职权
第六条教代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员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报告、教代会执委会和工会工作报告、财务工作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绩效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经教代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教代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当做出说明。
第三章教代会代表
第七条凡与学校(含附属机构)签订长期聘任聘用合同的在岗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代会代表。
教代会代表由教职工民主选举产生,实行任期制,任期与教代会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
第八条学校本级教代会代表占学校本级教职工总数的20%左右,附属机构的代表按照校院融合和广泛性、代表性相结合的原则核定。教代会代表的产生,由教代会筹备工作委员会提出选举方案,报学校党委审定。方案内容包括:代表人数、代表条件、选举单位划分、名额分配、产生办法等,以及列席人员、特邀人员的产生办法。代表的构成既要有广泛的代表性,又要充分体现学校以教学为中心的原则,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代表应占代表总数的60%以上。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职工、女教职工及民主党派教职工代表。
第九条教代会代表的选举根据分配的代表名额,以各系部处室和附属机构为单位推荐选举产生。
第十条按照教代会代表选举方案,各选举单位召开会议,依据分配的名额和条件酝酿提出代表候选人名单,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教代会代表,各选举单位到会人数应有本选举单位三分之二及以上教职工参加方为有效,被选代表获选举单位全体教职工半数以上赞成票方可当选。学校党政领导和工会负责人作为代表候选人,推荐到有关选举单位选举。
教代会代表可以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也可以合并组成代表团。代表团设团长1人、副团长1-2人。团长负责组织本团代表的活动,在会议期间完成大会交给的有关任务。
第十一条教代会代表资格审查小组负责对代表资格进行审查。审查结果向教代会预备会议报告。
第十二条教代会代表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教代会代表任期内因违法、违纪、违反职业道德而受到法律、党纪、政纪处分,选举单位可依照规定的程序,罢免、更换、补选本单位的代表。
教代会代表任期中校内调动工作,其代表资格不变,参加调入单位代表团活动,原单位不再增补;
教代会代表任期中调离本校、退休或与学校终止聘任聘用合同,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由原选举单位根据规定的程序补选本单位代表,报教代会工作机构备案,并向下一次教代会预备会会议报告代表变更情况;
教代会代表被学校开除公职的,其代表资格自开除之日起自行终止;
因机构调整、人事变动,出现教代会代表缺额,在报经教代会工作机构同意后,按规定程序进行补选。
第十三条教代会根据需要邀请非教代会代表的有关领导、处室负责人及其他人员作为特邀人员或列席人员参加会议。
第十四条教代会代表的权利:
(一) 在教代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在教代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 提交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就学校工作向学校领导和有关部门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五条教代会代表的义务:
(一)努力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正确处理国家、学校、集体和教职工的利益关系;
(二)积极参加教代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代会决议,完成教代会交给的任务;
(三)办事公正,为人正派,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如实反映教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四)及时向本部门教职工通报参加教代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五)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六条教代会每届任期五年。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代表会议。召开教代会须有三分之二及以上代表出席。大会选举和表决须有代表总数半数及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学校工会或三分之一及以上代表提议,并报经学校党委批准,可以临时召开教代会。
第十七条大会主席团由大会筹备工作委员会提出建议名单,主席团成员由学校党政和工会负责人和代表团团长及教师代表组成。主席团成员必须是本届教代会正式代表。主席团的职责是:
(一)主持召开大会,组织大会期间的各项活动;
(二)听取和汇总各代表团对各项议题的审核意见和建议,讨论审议提交大会的议题、议程;
(三)研究大会议题中需要通过和决定的事项,草拟大会决议;
(四)处理大会期间其他重要事项和发生的临时性问题。
第十八条主席团实行执行主席制,由执行主席轮流主持大会。大会设秘书长1人。
第十九条教代会选举产生执行委员会(简称执委会)主持闭会期间的工作。执委会委员候选人在每届教代会召开第一次会议时选举产生。执委会委员一般由15至17人组成,筹备工作委员会根据执委会的组成人选要求,组织民主推荐,提出预备候选人的建议名单,报学校党委批准后,提交大会选举。执委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原则上由当选为执委的学校工会主席担任主任,工会副主席担任副主任兼秘书长。
因故无法正常履行职责一年以上的,其执委资格自行解除。执委会可根据情况讨论提出增补人选,并按程序进行缺额补选。
第二十条学校工会为教代会的工作机构,学校工会承担以下与教代会相关的工作职责:
(一)做好教代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征集和整理提案;
(二)教代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和贯彻教代会精神,督促检查教代会决议的落实;
(三)组织教代会代表学习和培训,接受和处理教代会代表和教职工的建议和申诉;
(四)就学校民主管理工作中的意见和建议向学校党组织汇报,与学校沟通;
(五)完成教代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教代会执委会根据教代会的授权,可承担前款有关职责。
第五章 教代会的筹备与召开
第二十一条教代会换届成立筹备工作委员会主持筹备工作。
筹备工作委员会由学校党政主要领导或分管工会工作的领导、工会主要负责人及有关部门的负责人组成。在未产生教代会主席团前筹备工作委员会负责筹备换届的具体工作。主席团一经产生,会议期间的具体工作由主席团负责。
第二十二条根据工作需要可下设若干专门工作机构。
第二十三条教代会筹备工作主要有:
(一)教代会换届时,制定会议代表、特邀人员、列席人员的产生条件、名额分配、选举办法、代表团划分;提出大会主席团组成人员推荐名单;提出教代会执委候选人预备人员的建议名单等;
(二)征集大会提案,对提案进行归纳、整理、审查、立案;
(三)围绕学校改革发展的中心任务,针对改革、发展、管理、分配和教职工普遍关心的问题,提出大会中心议题,报学校党委审定;
(四)起草学校行政工作等大会报告;
(五)广泛征求将需提交教代会讨论、审议、通过或者决定文件的意见,修改完善后,报学校党委审定;
(六)拟定大会议程和日程;
(七)做好大会的其他筹备工作;
第二十四条教代会预备会议的主要议程为:
每届教代会第一次会议召开前,应举行由全体代表参加的预备会议,主要议程有:
(一)向大会报告本届(次)教代会的筹备情况;
(二)通过代表资格审查组关于代表资格的审查报告;
(三)通过大会主席团成员名单和秘书长名单;
(四)如有增补、替补代表事项时,作关于代表增补、替补情况的说明;
(五)通过大会议题和议程;
(六)通过、决定大会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教代会正式会议的主要议程为:
(一)听取审议学校行政工作、教代会工会工作、财务工作、提案工作等报告;
(二)组织代表审议各项报告及改革方案;
(三)确认闭会期间的决定事项;
(四)换届时选举产生教代会执委会;
(五)表决通过大会决议、决定和方案及其他事项。
第六章教代会提案及办理
第二十六条教代会提案是教代会代表和教职工就学校改革发展、内部管理、教学科研、规章制度、工资分配、人事制度、生活福利、人才队伍建设等方面提出的议案。
提案要一事一案,提案人必须是教代会正式代表,附议人为正式代表2人以上(含2人)。也可以代表团名义集体提出。提案必须包括案名、案由、具体建议三方面内容。“案由”力求简要,“内容”具体明确,符合实际,有可操作性。
第二十七条提案的征集。在教代会筹备工作开始时,由教代会执委会发出征集大会提案通知,明确征集起止时间。
第二十八条提案的审核立案:
(一)执委会提案工作组收到提案后, 及时进行编号、审核、分类。内容相同的进行并案处理,原提案人作为共同提案人;
(二)提案立案的原则是: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有实施价值和实施可能,属于学校职权范围内处理的问题;
(三)符合规定程序和提案规范要求,给予立案登记;
(四)不符合要求的提案,可作为建议,不予立案,向提案人说明情况;
(五)对内容合理,但一时尚没有条件解决的提案,可向提案人作出解释,暂不立案;对没有立案的提案,应向提案人说明理由。
第二十九条提案的办理和落实:
(一)经立案后的提案按提案内容分类后送交学校领导审阅,由教代会执委会召开提案承办部门负责人会议,逐件落实到承办部门;
(二)承办部门在接到提案后制订实施计划和措施,应在1个月内对提案提出办理意见,并将提案办理意见送执委会提案工作组。对涉及几个部门联办的提案,须由主办部门负责牵头与有关部门协商解决。对因各种原因一时难以落实的提案,应及时作出合理的解释。
第三十条提案落实的检查与反馈:
(一)执委会提案工作组要对提案的落实处理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及时发布提案处理的相关信息;
(二)凡立案的提案,不论是否落实,都要在6个月时间内由承办部门向提案人反馈提案办理情况,并征求提案办理认可意见;
(三)所有提案办理、落实完毕后,提案处理结果情况由工会存档、备份。执委会提案工作组应向教代会作上一次提案办理工作的报告。
第七章教代会决议、决定
第三十一条凡属教代会职权范围内的问题,都须提交教代会讨论审议或通过、决定。
第三十二条决议、决定的形成一般须经过下列主要程序:
(一)起草决议、决定(草案);
(二)将决议、决定(草案)交各代表团讨论,征求意见;
(三)大会主席团集中讨论意见,对决议、决定进行修改;
(四)召开大会对各项决议、决定分别进行表决;
(五)宣布各项决议、决定的表决结果。
第三十三条决议、决定的实施:
(一)学校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执行和落实教代会形成的各项决议、决定;
(二)教代会执委是决议、决定执行情况的检查督促者。检查可采取定期检查、专题检查、临时抽查的形式进行;每次检查后,应对决议、决定落实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向相关领导和职能部门作出专门汇报并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四条决议、决定的修订。教代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未经教代会同意不得修改。在教代会决议、决定的执行过程中,情况发生变化,确需修改时,由分管校领导或承办部门向教代会提出修改决议、决定的建议。
第八章教代会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
第三十五条教代会闭会期间遇有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的处理程序:
(一)经学校党政主要领导或三分之一及以上教代会代表提议,并经党委同意可召开教代会临时会议;
(二)由教代会执委会、学校工会负责召开教代会代表团长、各专门工作组负责人参加的联席会议,协商处理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会议确定的问题须向下一次教代会报告。
第三十六条 学校为教代会工作机构开展工作提供专项经费和其他保障。
第三十七条教代会档案资料管理。建档、存档范围:有关教代会的召开文件、批复、教职工代表、主席团成员、专门工作委员会成员名单;教代会有关报告、讲话、方案、决议、决定、总结及音像资料等;提案表及处理结果记录;代表团长联席会议及专门工作委员会重要活动记录等;校务公开工作的有关资料。
学校教代会档案资料由学校档案管理部门、工会备案保存,并建立健全接收、查阅、移交等制度。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实施办法由学校教代会执行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实施细则自2021年1月15日起施行。2006年11月11日印发的《安博官方网站教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实施细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