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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博官方网站公务车辆管理及公务出行保障暂行办法

 作者: 翟常卿  发布部门: 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20-06-11  点击数: 


关于印发《安博官方网站公务

车辆管理及公务出行保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系部、处室,附属机构:

《安博官方网站公务车辆管理及公务出行保障管理办法(试行)》已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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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5月28日

 

     

 

安博官方网站公务车辆管理及公务出行

保障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保留车辆的使用管理,有效保障公务出行,降低运行成本,根据《芜湖市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关于市直属事业单位及市属高校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批复》(芜车改〔2020〕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车辆,是指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我校保留的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

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各系部、处室。附属医院根据医院实际制定相关管理办法。

第二章  学校公务车辆保障范围

第四条  学校公务车辆使用范围

(一)机要通信用车使用范围:用于传递、运送机要文件和涉密载体;补充应急用车保障不足的情况。

(二)应急保障用车使用范围:用于处理突发事件、抢险救灾或者其他紧急公务;特殊情况下经校领导批准的公务出行;补充机要通信用车保障不足的情况。

第三章  学校公务车辆使用管理

第五条  学校公务车辆使用管理遵循“谁使用、谁申请,谁负责”的原则。芜湖市区用车按公务用车保障范围,经部门申请、负责人同意后,办公室主任批准派车,其他地区用车须经过分管校领导审批,遇紧急情况不能及时办理的,事后及时补齐审批手续。学校公务车辆由办公室集中管理和统一调度,用车部门需通过“安徽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用户服务平台”进行申请。驾驶员出车须经办公室批准。除执行公务外,车辆一律停放在指定区域。

第六条  严肃公务用车纪律,不得变相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不得以长期租用车辆变相作为个人固定用车。

第七条  严格按照规定使用公务用车,严禁公车私用、私车公养,不得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乘坐公务用车或报销公务交通费用。

第八条  公务车辆使用部门和人员,不得向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车辆,不得利用学校公务车辆从事违纪、违法活动,由此造成的不良后果,由车辆使用部门和人员负责。

第九条  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由办公室负责。驾驶员应严格遵守道路交通法规,严守操作流程,杜绝安全责任事故发生。

第十条  驾驶学校公务车辆时,违反交通和道路管理法所受到的罚款处罚或依法应由个人承担的经济赔偿损失,一律由肇事者个人负责,不准用公款报销或变相报销。

第四章  学校公务车辆日常管理

第十一条  学校公务车辆按照上级文件要求实行“定点保险、定点维修、定点加油”制度,公务车辆实行一车一卡、专车专用的IC卡加油办法,过路过桥费采用“电子不停车收费系统”(ETC卡)结算,按照学校相关财务管理规定办理报销手续,原则上不能使用现金结算。公务用车的油耗、维修费等必须建立台账。

第十二条  出车前及用车结束后,驾驶员应做好车辆安全检查、车辆消毒清洁,排除安全隐患,保障车辆行车安全。各类用车结束后,车辆应及时返回学校。

第五章  公务出行其他保障方式

第十三条  除学校公务车辆保障规定用途的公务活动之外,按照上级规定并结合实际,学校还采取其他方式保障一般公务出行:

(一)在职校领导班子成员芜湖市区以外(含县域)的公务出行采取符合规定的社会化方式予以保障;

(二)学校其他人员按部门包干费用据实报销公务出行费用。部门包干费用根据年度实际使用情况适时进行预算调整;

(三)学校组织大型活动、大型会议,或遇突发事件、应急活动、特殊公务等或现有车辆无法满足需求,可采取社会化租赁形式予以保障。

第十四条  严禁超标准租赁社会化车辆,轿车排量按要求须在1.8升(含)、价格在18万元以内。因外事等特殊公务活动,可根据实际需要报备后租赁其他车辆。租赁社会化车辆由部门在“安徽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用户服务平台”申请,经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同意后,由办公室统一在“安徽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用户服务平台”进行车辆调度安排,使用结束后由使用部门在部门包干经费内报销费用。各专项活动所需租赁车辆费用在该活动(含教学、科研)专项经费中列支。

第十五条  学校未领取公务交通补贴的人员公务出行应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在芜湖市区内(不含县域)执行公务,可据实报销公务交通费用,部门应建立台账,报销方式和要求依照财务处有关规定执行。芜湖市区以外(含县域)公务出行也应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费用按照《安博官方网站因公出差及差旅费管理办法(修订)》(校政〔2016〕18号)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公务用车管理规定》(校办〔2016〕6号)同时废止。本办法所涉及的内容,凡党和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