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建立健全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确保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顺利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是指学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在公开信息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是否涉密进行认定,以确认信息是否应该公开。
第二条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坚持“谁公开谁审查、事前审查、全面审查和依法审查”的原则。严格执行“涉密不公开,公开不泄密”的保密要求。
第三条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在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学校办公室牵头负责;学校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具体指导各部门、单位的保密审查工作;校内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单位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单位具体分管信息公开工作的负责同志为此项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应按照有关保密规定,做好本部门、单位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
第四条 各部门、单位在信息公开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对拟公开信息进行保密审查。下列信息不得公开发布: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的;
(三)涉及个人隐私的;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学校规定的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五条 建立健全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在信息形成时和公开前,进行相应的保密审查,包括:
1.公文形成时的同步保密审查;
2.主动公开信息前的保密审查;
3.依申请提供信息的保密审查。
第六条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程序为:
(一)各部门、单位负责信息公开的工作人员对所提供的信息是否涉密和能否公开进行初步审查,并填写《安博官方网站信息发布保密审查表》;
(二)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拟公开信息进行审查,并在《安博官方网站信息发布保密审查表》上签字确认;
(三)各部门、单位对于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信息,需报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审查;
(四)各部门、单位于每月第一个工作日将上月的《安博官方网站信息发布保密审查表》交至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存档。
第七条 对涉及上级(外单位)文件的信息(包括转发、复制、摘录等),若上级(外单位)文件不属于主动公开,各部门、单位原则上不得公开,确需公开的,必须征得制文单位的同意并报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八条 对尚未定密但可能涉密的信息,原则上不得公开,确需公开的,须征得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同意。特殊情况需报请学校保密委员会或上级有关部门审查批准。
对违反本办法及有关保密规定,导致失密、泄密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部门、单位负责人和相关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九条 附属机构应根据上级要求和本规定精神,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制定相应具体管理措施。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