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保密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安博官方网站保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全校师生员工都有遵守保密法律法规、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和责任。
第三条 保守国家秘密工作的方针是:积极防范、突出重点、依法管理,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
第二章 保密范围
第四条 上级下发的标明“秘密”以上的文件、资料、内部刊物以及传达有关要求保密的指示、报告。
第五条 我校工作中涉及下列事项,包括各种文件、资料、实物、图纸、音像制品等载体,均应按照有关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执行:
(一)上级有关部门负责同志来校讲话、报告中涉及党和国家秘密事项和其它规定不准扩散的重要内容;
(二)向上级党委、政府报送的不宜公开的重要情况和问题;
(三)有关组织、人事和教学科研等工作中的秘密事项;
(四)处理重大政治、刑事案件的秘密事项;
(五)各级各类考试及考试题(卷)和答案要点;
(六)其它按规定必须保密的文件、资料。
第三章 密级确定
第六条 国家秘密的密级范围绝密、机密、秘密三级。
绝密级国家秘密是最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
机密级国家秘密是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的损害。
秘密级国家秘密是一般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
凡未列入以上三种密级又不宜公开的文件、资料、实物、图纸、音像制品等,作为内部资料掌握和管理。
第七条 密级的确定和调整
(一)密级确定的原则:定密应当坚持最小化、精准化原则,做到权责明确、依据充分、程序规范、及时准确,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规定,我校没有定密权限,不能自行确定国家秘密。
(三)在执行上级确定的国家秘密事项,需要定密时,由承办部门对定密事项提出具体意见,再由定密责任人审核批准。秘密事项的密级和保密期限根据所执行的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和保密期限确定。
第四章 保密制度
第八条 各级领导干部都要切实履行保密工作责任制的相关规定,学校主管保密工作的领导负责指导、协调、督促和检查全校保密工作,及时处理重大问题。
第九条 各部门应把保密工作纳入部门的管理目标,严格执行保密规章制度,布置、检查、总结工作要有保密内容,定期对本部门师生员工进行保密教育,做好保密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整改。
第十条 收发党政机关文件、电报和密级资料由学校办公室负责。有关人事档案材料、调查案件材料、检举揭发材料、保卫部门的业务文件材料等,由经办处室负责。领导同志的亲启件由亲启者拆封,属于密件的,拆封后交学校办公室登记保管。收发文件、电报和密件,要逐件核对,履行登记、编号、签收手续。
第十一条 加强会议保密和办公纪律,拟订中的各项决定,在公布前不得私自向外泄露,党委会、校长办公会、党政联席会的记录由专人负责。需要查阅会议记录,需经校办公室主任批准。
第十二条 密码电报和秘密以上文件、资料的阅读和传达必须按规定的范围和要求办理,不得擅自扩大阅读和传达范围,不得向规定阅读和传达范围外的人员传播。校领导的阅文由学校办公室保密员送阅。送阅文件必须做好登记,以便核对。阅文人阅毕须在传阅单上签名和注明日期。送阅的文件原则上必须当天退还学校办公室。其它干部的阅文原则上到学校办公室阅读。阅读密件过程中,不得擅自拍照、复印。
第十三条 外出参加会议带回的秘密以上文件、资料,要及时交学校办公室登记保管。确因工作需要暂时借阅、阅办的密件,必须按阅读的范围借阅、办理借阅手续,阅办毕及时退还。借阅密件不得擅自转借、传阅、复印和拍照。
第十四条 销毁密级文件、资料必须登记造册,经校保密委员会批准,由学校办公室负责承办,二人监销。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销毁密件,不准将密件当作废品出售。
第十五条 坚持密件定期清退和保密检查制度,每季度末各处室向学校办公室清退文件一次,每年年终由学校办公室组织一次以清退文件、执行保密制度为主要内容的保密检查。翌年第一季度学校办公室将与学校有关的文件整理好移交档案室,其它文件按规定清退或销毁。
第十六条 涉外活动必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纪律。邀请或接待境外人员来访,须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在介绍口径、参观范围和路线、提供资料等都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出境人员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携带属于或涉及国家秘密的文件、论文、资料和其它物品出境。
第十七条 承担涉密研究项目的部门应按照相关规定严格进行管理。参与项目研究的所有人员都应自觉遵守项目的保密管理规定,不得在对外交往与合作中提供或泄露国家秘密。确需提供的,须事先经项目主管单位和学校业务主管部门同意,由学校保密委员会报上一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八条 校内人员在出国(境)访问、考察、进修、讲学、出席国际会议、接待境外学者来访、参观等外事活动中,应遵守外事活动的保密规定。
第十九条 部门或个人如接受境外机构、团体、个人,及其委托的社会调查,须经学校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社会调查不得涉及国家秘密或学校“内部事项”。 任何人员未经批准,都不得将自己所接触的本校涉及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等写成稿件,向公开发行的报刊投稿或者编入公开发行的书籍中。
第二十条 校园计算机网络用户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保密管理规定。使用无保密措施的通讯设备、电子计算机不得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对涉密的计算机,必须严格按照保密的规定采取保密技术措施,禁止联入互联网络,专机专人专用。
第二十一条 管理密件、资料的人员调动工作时,必须向接替人员办理文件移交手续。其他干部调动工作时,人事部门必须在办理调动手续前,通知学校办公室保密员督促其清退有关文件资料。
第二十二条 部门或个人发现国家秘密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时,应立即采取补救、保护措施,及时向学校办公室报告。学校保密委员会按保密规定向上级保密部门报告。
第五章 保密组织
第二十三条 学校设立安博官方网站保密委员会,在校党委领导下研究处理保密工作的重大问题。其职责是:
(一)组织贯彻执行国家保密法规以及上级有关保密工作的方针、政策、指示,积极参加上级保密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
(二)制定、修改我校保密工作规章制度;
(三)检查、监督各部门的保密工作,协调保密工作各方面的关系,保证党和国家秘密的安全;奖励保密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建议处罚违反保密规定造成失泄密者和泄露出卖党和国家机密者。负责对涉密部门上、离岗人员的保密业务培训和教育;
(四)追查本校的失、泄密事件,并及时采取补求措施和向上级部门报告;
(五)开展调查研究,向党委和上级保密部门报告保密工作,提出加强保密工作的措施和意见;
(六)召开全校保密工作会议,制定工作计划和布置工作,总结交流经验。
校保密委员会的日常保密工作由保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
第二十四条 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各系部书记,在校保密委员会领导下,负责指导、检查、监督本部门的保密工作。
第二十五条 办公室、组织人事处、监察审计处、教务处、科技产业处、财务处、保卫处等单位是学校保密要害部门,要设专职或兼职保密员。专兼职保密员的职责是:
(一)向本部门人员宣传有关保密制度和规定;
(二)承办本部门的机要文件、资料、试卷、图纸等,不丢失,不泄密;
(三)检查本部门的保密工作,发现失、泄密问题及时追查和报告。
(四)经常向领导反映保密方面的问题,提出工作建议。
第六章 奖惩
第二十六条 学校对保守、保护国家秘密做出突出贡献以及在保密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部门和个人,按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七条 违反保密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故意或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的,学校对相关责任人视情节轻重,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同时追究部门领导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经2018年7月12日党委会讨论通过,自颁发之日起执行,有关条款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