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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博官方网站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作者: 管理员  发布部门: 监察审计处  发布时间: 2020-04-25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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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内部审计工作,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和《安徽省内部审计条例》,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对学校及所属单位(部门)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学校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三条 监察审计处和内部审计人员(以下简称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本规定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

监察审计处和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管理

第四条  监察审计处为学校内部审计机构,在学校党委、主要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向学校党委和校长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五条 学校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成立审计委员会,加强党对审计工作的领导,负责部署内部审计工作,审议年度审计工作报告,研究制定内部审计改革方案、重大政策和发展战略,审议决策内部审计重大事项等。

第六条 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审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学校支持和保障监察审计处通过多种途径开展继续教育,提高审计人员的职业胜任能力。

第七条  学校根据工作需要,合理配备审计人员。除涉密事项外,监察审计处可根据工作需要,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有关事项进行审计,亦可聘任兼职审计人员,同时应当对中介机构开展的委托业务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评价,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第八条 学校应当保障监察审计处和审计人员依法依规独立履行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九条 监察审计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单位预算。

第十条 对忠于职守、坚持原则、认真履职、成绩显著的内部审计人员,由学校予以表彰。

第三章  内部审计职责和权限

第十一条 监察审计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要求,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学校及所属单位(部门)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政策措施情况进行审计;

(二)对学校及所属单位(部门)落实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以及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三)对学校及所属单位(部门)财务收支和预算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四)对学校及所属单位(部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审计;

(五)对学校及所属单位(部门)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

(六)对学校及所属单位(部门)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七)对学校内设机构和附属机构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

(八)协助学校主要负责人督促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

(九)对附属机构的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十)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要求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监察审计处在履行审计职责时,应有下列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部门)按时报送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财务收支等有关资料(含相关电子数据,下同),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

(二)参加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的建议;

(四)检查有关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五)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六)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部门)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学校主要负责人报告,经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八)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报经学校主要负责人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九)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

(十)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单位(部门)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十一)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被审计单位(部门)和个人,可以向学校提出表彰建议。

第十三条  学校党委、主要负责人应当定期听取内部审计工作汇报,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规划、年度审计计划、审计质量控制、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和审计队伍建设等重要事项的管理。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结果和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在向党委、主要负责人报告的同时,应当及时向上一级单位的内部审计机构报告。

学校应当将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审计报告、整改情况以及审计中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等资料报送同级审计机关备案。

第四章  实施程序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的实施程序,应当依照内部审计职业规范执行。

第十六条  监察审计处对学校内设机构和附属机构领导人员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可以参照执行国家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规定。

第十七条  监察审计处根据学校的部署,制定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经分管校领导同意后,报党委会批准后实施。

第十八条  监察审计处根据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编制审计方案,并于审计实施前三天向被审计单位(部门)或被审计人员送达内部审计通知书。

特殊情况,经主要领导批准,审计组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第十九条  实施内部审计事项时应当组成审计组,审计组成员不得少于2人。

第二十条  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取得有关证明材料,编制审计报告。对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或有关情况可以不在审计报告中反映,另以专项报告、综合报告等形式报送校党委、主要负责人。

第二十一条  审计组就审计报告向被审计单位(部门)或被审计人员征求意见。

被审计单位(部门)或被审计人员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逾期即视为无异议。

审计组应认真处理被审计单位(部门)或被审计人员的反馈意见,并将反馈意见的处理情况通知对方。

第二十二条  审计组出具的审计报告经监察审计处复核后报学校主要负责人审定,经审定后的审计报告应当及时送达被审计单位(部门)和被审计人员。

第二十三条  审计项目完成后,监察审计处按照规定建立审计档案并严格管理。

第五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明确被审计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

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被审计单位(部门)和被审计人员应当及时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书面告知监察审计处。

第二十五条  监察审计处对内部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可出具专题报告并提请学校领导和部门进行分析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

第二十六条  监察审计处应当加强与纪检监察、组织人事、财务等内部监督力量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问题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

监察审计处的审计结果(除涉密事项外)经学校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可提供给有关部门。

第二十七条  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应当作为考核、任免、奖惩干部和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

内部审计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应当按照管辖权限依法依规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  被审计单位(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党委、主要负责人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批评教育或党纪政纪处理;涉嫌犯罪的,按有关规定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四)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学校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监察审计处和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批评教育或党纪政纪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有关法律法规、本规定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实施审计导致应当发现的问题未被发现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

(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学校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害的,学校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监察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安博官方网站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监审〔2017〕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