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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修订稿

 作者: 管理员  发布部门: 学生工作处  发布时间: 2012-04-24  点击数: 


在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

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修订稿)

    

根据《安徽省高等学校在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意见(试行)》(省教办[2008]6号)和《芜湖市城镇居民基医疗保险试行办法》(芜政[2004]9号)等文件精神,为保障大学生的身心健康,做好在校大学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领导

    为落实《安徽省高等学校在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意见(试行)》,切实做好在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学校成立在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管理委员会,人员由校领导和学生处、财务处、教务处、监察审计处、各系、第二附属医院(以下称定点医院)等部门组成。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简称医保办),具体承办委员会日常事务,办公地点设在第二附属医院。委员会主要以联席会议形式展开工作,各系、职能部门按职责分工,做好各自工作。

二、参保对象

    按照“应保尽保”“属地管理”的原则,凡在校在籍全日制专科、高职及五年一贯制的学生均为参保对象。由学校统一纳入芜湖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体系,实行住院及门诊特大病统筹与普通门诊统筹相结合的“双统筹”的保障方式,即:住院及门诊特大病与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分别由住院及门诊特大病统筹资金与普通门诊统筹资金支付。

三、程序

(一)参保程序

1、符合参保条件的在校学生,按照芜湖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政策规定,于每年10月15日前,由学生处办理参保人登记造册,然后统一到芜湖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及时足额缴费,并将参保学生的花名册提供给定点医院。

2、 凡每年10月15日后入学、转学或退学的学生,学生处应及时到芜湖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为其补办登记或注销登记手续。

3、大学生在读期间连续参保缴费,按照《安徽省高等学校在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意见(试行)》规定,可与其就业后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年限合并计算。

(二)报销程序

1、住院、门诊特大病医疗费用报销工作由弋江区医保中心管理。对超出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额的医疗费用和特困生个人负担医疗费的补助,将按安徽省大学生医疗保险调剂有关政策,积极配合市医保中心,做好相关工作。

2、普通门诊和意外伤害门诊费用由定点医院负责核报。

四、基本医疗保险资金的管理

(一)根据《安徽省高等学校在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意见(试行)》(省教办[2008]6号)规定,大学生参保的个人缴费暂按每人每年35元的标准执行,新生入学时由财务处代收。

(二)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资金统一纳入芜湖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资金财务专户管理,并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资金实行分块运作,单独建账、单独核算、封闭运行。大学生不建立个人账户。

(三)普通门诊费用的使用及管理    

根据《安徽省高等学校在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意见(试行)》文件精神,大学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由芜湖市医保中心拨付给学校统一管理使用。其中10%留在学校,作为调剂基金,90%分批拨至定点医院账户,按普通门诊报销规定由定点医院专款专用。当年度超支部分,先由上年度门诊统筹结余资金解决,仍然超支的,经市、区医保部门审核后,由定点医院与其协商后按一定比例共同分担;当年度节余部分,20%由学校收回作为下年度调剂基金使用,其余80%转入定点医院作为下年度门诊统筹。

五、普通门诊医疗就诊规定

(一)凡参保学生的普通门诊与意外伤害医疗的首诊医疗机构为校第二附属医院,即定点医院。因定点医院设备、技术等条件限制需到校外其他医院检查、治疗的学生,均由定点医院提出书面转诊意见,并经定点医院同意(急诊可先转诊,5日内补办手续),方可转至芜湖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如需转至芜湖市以外的医疗机构就医,由定点医院签署意见并经学校同意后,由市医保中心批准,方可转诊外地治疗。凡未办理相关手续而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二)学生在定点医院办理了转诊手续的情况下,在校外医疗机构门诊就医中,若门诊单项费用超过500元以上的检查、治疗项目,如:CT、核磁共振、胃镜、肠镜及体外碎石等,还须经定点医院同意后(急诊除外),方可报销。

(三)学生因急诊在校外医院就诊后,应及时向定点医院报告,办理转诊手续。急诊门诊留观一般1-2天,病情需要时应及时转入住院,病情稳定后需巩固治疗的可回定点医院继续治疗。

(四)凡学校组织的在外地实习、考察、参观等活动因病需要就医时,要选择当地县级以上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并保留好原始病历,有效正式发票,检查、治疗单及复式处方等符合医保有关规定资料到医保办办理报销手续。

(五)凡下列情况的普通门诊费用不予报销

1、擅自外出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

2、寒暑假期间及休学期间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

3、因打架、斗殴、酗酒、自残及其它违法违纪和犯罪行为造成的伤害。

4、先天性疾病或生理缺陷的康复与治疗,如:腋臭、包皮过长、白癜风、癫痫等;医学美容、准分子激光提高视力等所发生的费用;进校前已患有疾病的门诊治疗费用等。

5、已被纳入门诊特大病统筹范围的疾病门诊医疗费用。

6、不符合《芜湖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和《芜湖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实施细则》中规定的门诊诊疗费用。

六、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的报销

(一)在校定点医院发生的普通门诊和意外伤害医疗费用,凡符合规定的诊疗费、检查费、材料费、门诊手术费、药品等费用实行按比例报销,具体为:药品费、材料费定点医院支付50%,学生个人自付50%;诊疗费(含治疗费、检查费等)定点医院支付75%,学生个人自付25%。定点医院外发生的普通门诊和意外伤害医疗费用,药品费、材料费报销40%,学生个人自付60%;诊疗费(含治疗费、检查费等)报销50%,学生个人自付50%。

(二)建立在校学生医疗保险调剂基金制度。从每年芜湖市医保中心拨付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中提取10%及上年门诊统筹结余资金中提取20%作为调剂基金,由学校“在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管理委员会”统一管理。调剂金主要用于支付超过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费用、疑难或重大疾病医疗费用和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个人负担医疗费用补助,以及在校学生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及门诊特大病统筹基金超支部分的补助。

(三)在定点医院或定点医院外发生的普通门诊和意外伤害医疗费均遵照个人先全额垫付,再按比例报销的原则。在报销普通门诊费用时,学生本人要持本人医疗本(如本人因病不便办理的,由所在系签章后可委托辅导员代为办理)及符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的诊疗费用发票、病历、检查报告单、复式处方及转诊手续等材料,在规定时间内到定点医院医保办办理审核报销手续。报销时间为每月的20-30日,每天12时—17时。

七、本办法根据有关政策制定和修订。

八、本办法由学校在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九、本办法自2012年5月1日起实行,同时原办法终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