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图书、资料专业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合理使用图书、资料专业人才,提高图书、资料工作的科学管理水平,根据国务院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图书、资料专业职务是根据业务工作需要设置的专业工作岗位。
第三条 图书、资料专业职务名称定为:研究馆员、副研究馆员、馆员、助理馆员、管理员。
第四条 图书、资料专业职务实行聘任制,专业职务只在聘任单位、聘任期内有效。
第五条 各级图书、资料专业职务应有合理结构比例。各类各级业务部门应在定编定员基础上,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确定专业职务的结构比例和限额。
第六条 担任图书、资料专业职务的人员,在任职期间领取相应职务工资。
二、岗位职责
第七条 管理员担任图书采访、编目、目录组织、书库管理、图书借阅等业务部门的辅助性工作。
第八条 助理馆员担任部分选书工作,辅导读者查阅馆藏目录及文献检索工具,担任文献研究、书目编辑的助手工作等。
第九条 馆员担任选书、分类、主题标引、编写提要、解答咨询课题、编制书目索引等工作。
第十条 副研究馆员担任书刊采访、分编、文献研究、编制书目索引等方面的指导、审核工作,承担较高深的文献研究任务,指导、主持业务学习和科研工作,解决比较重大的业务问题等。
第十一条 研究馆员担任书刊采访、分编、文献研究、编制书目索引等方面的指导、审核工作,承担高深的文献研究任务,指导、主持业务学习和科技工作,解决重大业务问题。
三、任职条件
第十二条 担任图书、资料专业职务的人员,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热爱图书馆事业,努力钻研业务,积极完成本职工作,遵守职业道德。
第十三条 管理员:中等专业或大学专科学校毕业,见习一年期合格,初步掌握图书、资料业务的基础知识、工作方法和技能,经考察证明能够承担管理员的职责。
第十四条 助理馆员:获得硕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获得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毕业见习一年期满合格;大学专科毕业担任管理员一至二年;中专毕业担任管理员四年以上者,具有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具有一定工作能力,掌握图书、资料有关工作方法和技能,根据工作需要初步掌握一门外语(或古汉语、少数民族语文),经考察证明能够承担助理馆员的职责。
第十五条 馆员:
获得博士学位;获得硕士学位、担任助理馆员两年左右;获研究生班结业证书、第二学士学位证书担任助理馆员二至三年;大学本科、专科毕业担任助理馆员四年以上者,系统地掌握图书资料或其它某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具有独立工作能力,熟练掌握有关业务,根据工作需要掌握一门外语(或古汉语、少数民族语文)经考察证明能够承担馆员的职责。
第十六条 副研究馆员:
博士学位获得者担任馆员二至三年或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担任馆员五年以上者,具有较广博的科学文化知识,对图书馆学、情报学或其它某学科有系统的理论知识和较深的研究,有一定水平的论著或译著,根据工作需要熟练掌握一门外语(或古汉语、少数民族语文),工作经验比较丰富,经考察证明能够承担副研究馆员的职责。
第十七条 研究馆员:
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担任副研究馆员五年以上者,具有广博的科学文化知识,对图书馆学、情报学或其它某学科有系统的研究和突出的成果,有较高水平的论著、译著,熟练掌握一门以上外语(或古汉语、少数民族语文),工作经验丰富,在本专业有较高威望,经考察证明能够承担研究馆员的职责。
第十八条 对于确有真才实学,工作成绩卓著,贡献突出或具有特殊业务技能的专业人员,其职务聘任可以不受学历、外语、工作年限等规定限制,但需具备其它任职条件。
四、评审及聘任权限
第十九条 各部门和单位应根据实际需要分别建立高、中、初级职务评审委员会(简称评审委员会),对拟聘专业职务人员的任职资格进行评审。由行政领导在经过评审委员会审定的符合相应任职条件的人员中进行聘任。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由各部委和各、自治区、直辖市组建,各部委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可授权确实具备评审条件的业务主管部门或下属单位自行组建,报部委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高级事务按各部委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聘任权限报批准后聘任。省级图书资料部门可建立中、初级专业职务评审委员会,中级专业职务按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授权的省级图书资料部门规定的聘任权限报经批准后聘任。地(市)级以下图书资料部门的专业职务评审、聘任权限由各部委、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制订,报当地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五、规定任期
第二十条 图书、资料专业职务应规定任期,每期一般为三至五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系统主管部门或各单位要根据本部门(单位)的实际情况,对任期做出具体规定。可以连聘连任,在任期内有突出贡献和成绩卓著经评审认为符合条件者可提前晋职。在任期内不能履行其职责者,可以提前解聘。
六、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原则上适用各类、各级图书、资料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各系统主管部门应参照本条例,结合实际情况,制订本地区、本系统图书、资料人员专业职务的职责范围和实施细则,报系列主管部门备案。各单位应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制订实施办法,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在图书、资料部门从事计算机、缩微、声像、复印、古籍修复等技术工作的专业人员,按工程技术职务系列聘任专业技术职务;专门从事研究、翻译、编辑、出版、会计等工作的人员,按国务院有关专业技术职务系列主管部委制定的专业职务条例进行聘任或任命。各级国家机关直接从事专业工作管理人员的专业职务实行任命制,其专业职务评审、任命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在文化部。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