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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师”素质教师培养及管理办法
为了推进学校教育和教学改革,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建立稳定的适应学校发展要求的双师素质教师队伍, 根据《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6〕16号)和教育部高职高专院校人才培养水平评估指标规定和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双师素质教师资格认定条件
双师素质教师是指具有教师资格,又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校内专任教师和校内兼课人员:
1、具有本专业中级(或以上)技术职称及职业资格(含持有行业特许的资格证书及具有专业资格或专业技能考评员资格者),并在近五年主持(或主要参与)过校内实践教学设施建设或提升技术水平的设计安装工作,使用效果好,在省内同类院校中居先进水平;
2、近五年中有两年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第一线本专业实际工作经历,能全面指导学生专业实践实训教学活动;
3、近五年主持(或主要参与)过应用技术研究,成果已被企业使用,效益良好。
二、双师素质教师资格认定程序
1、凡符合双师素质资格条件的教师均可申报资格认定。申报者向所在系部报名并填写《申请双师素质教师资格认定审批表》。
2、各系部对各申报人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签署推荐意见后将申报材料及相关证明材料报组织人事处。
3、组织人事处对申报材料审核后,由校学术指导委员会评审,确定正式人选。
4、报校长办公会议审定并发文公布,相关申报材料存入本人业务档案。
三、双师素质教师资格认定时间
学校每年组织一次双师素质教师资格认定,一般在9月份受理。
四、双师素质教师的培养途径与措施
各系部应根据本部门师资队伍发展规划,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双师素质教师的培养。
1、组织教师参加国家组织的各类执业资格、职称资格、考评员资格的培训考试。
2、充分发掘现有资源,加强教师的行业技能培训,通过科研、技术服务、技术开发等方式带动一批教师参与实践和科技开发工作,提高教师的实践能力。
3、选送部分教师到企业、科研院所等进行短期或中期专业培训,有计划地选送专业骨干教师到教育部指定的全国高职高专教育师资培训基地学习。
4、拓宽人才引进渠道,从相关行业企事业单位中引进高层次人才。
5、组织专业教师到附院、药厂和相关企业参与社会实践、行业研讨会等活动。
五、双师素质教师的职责
1、每学年应承担一门及以上实践课程(课程设计、实验、实训、生产实习、毕业实习)的教学工作,或指导3名及以上学生的毕业设计。
2、每五年内应参加以下实践活动中的一种:
(1) 主持(或主要参与)应用技术研究项目、工程应用项目、开发研究项目,成果已被使用,效益良好或有论文发表。
(2) 到行业、企业兼职或工作半年,了解行业企业信息,增强行业职业实践能力。
(3) 主持(或主要参与)应用性课程的课程开发或教学改革,并有教材出版或论文发表。
(4) 主持(或主要参与)校级立项的实验室建设,效果良好。
双师素质教师采用聘任制,聘期为5年,5年后需重新进行资格认定及聘用。聘期内未履行职责者,将不予受理其重新认定。
六、双师素质教师的待遇
1、对取得双师教师资格的教师,学校颁发双师素质教师资格证书。
2、在职称评审、专业带头人和骨干教师评选等方面向双师素质教师倾斜,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3、各系优先安排双师素质教师参加科研项目开发、教材编写、指导年轻教师进行实践能力培养等工作。
4、经学校同意参加双师素质培训(原则上在假期)或考证培训等,对合格者学校报销培训费。
5、经学校审核派出,到医院、药厂、相关行业和企业工作或接受培训的,其间全额发放岗位津贴。
6、双师素质教师如需主持较大型应用技术研究项目、工程应用项目、开发研究项目,经学校批准,可减免一定的教学工作量。
聘期内未履行职责者,将不予受理其重新认定。
七、附则
1、本办法中所涉及的主要参与指排名前三名。
2、原双师素质教师管理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3、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由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