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公务卡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芜湖市财政局《关于在市直预算单位全面实行公务卡制度改革的通知》(财支[2012]599号)的要求,按照《芜湖市市直预算单位公务卡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公务卡,是指学校工作人员持有的,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信用卡(个人贷记卡)。
第三条 学校财政授权支付业务中原使用现金结算的公用经费支出,包括差旅费、会议费、招待费和5万元(以人民币为单位,下同)以下的零星购买支出等,能够满足公务卡受理条件的,均应使用公务卡结算。以进一步加强学校公务成本控制管理,减少现金支付结算和现金流量,降低往来款和财务风险,规范经费支出结算行为,进一步提高财务管理水平。
第四条 持有公务卡的学校工作人员(以下统称持卡人)应当妥善保管公务卡,规范使用公务卡办理公务支出的支付结算业务,并及时向学校财务部门申请办理报销手续。
第五条 学校财务部门应当依托芜湖市财政一体化平台的公务卡支持系统,认真审核公务卡报销事项。对于批准报销的公务卡消费支出,应当按规定时间,通过零余额账户办理向公务卡的资金还款手续。
第二章 公务卡日常管理
第六条 公务卡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组织工作人员向发卡行申办。公务卡申办成功并经学校确认核实后,由发卡行将持卡人姓名和卡号等信息统一录入公务卡支持系统管理。
第七条 学校财务部门在工作人员新增或调动、退休时,应及时与发卡行进行联系,申请办理新增或停用注销公务卡的相关手续,并通知发卡行及时维护公务卡支持系统。
第八条 公务卡上仅用于办理人民币支出结算业务。
第九条 公务卡主要用于学校公务支出的支付结算。公务支出发生后,由持卡人及时向学校财务部门申请办理报销手续。公务卡也可用于个人支付结算业务,但不得办理财务报销手续,学校不承担私人消费行为引致的一切责任。
第十条 公务卡的信用额度,由学校根据银行卡管理规定和业务需要,与发卡行协商设定。持卡人在规定的信用额度和免息还款期内先支付,后还款。
第十一条 公务卡的卡片和密码均由个人负责保管。公务卡遗失或损毁后的挂失和补办等事项由个人自行到发卡行申请办理,并通过学校财务部门及时通知发卡行维护公务卡支持系统。
第十二条 发卡行按月向持卡人提供公务卡对账单,并按照与持卡人约定的方式,及时向持卡人提供公务卡账户资金变动情况和还款提示等重要信息。
第十三条 持卡人对公务消费交易发生疑义,可按发卡行的相关规定等提出交易查询。
第三章 公务卡支付管理
第十四条 对于差旅、会议、购买等公务支出,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应在公务卡信用额度内,先通过公务卡结算,并须取得发票等财务报销凭证和有关银行卡消费凭证。
第十五条 同一持卡人信用消费单笔不得超过2万元,月透支余额不得超过所持公务卡的信用额度。
第十六条 持卡人在执行公务中不允许通过公务卡提取现金。因私人消费行为发生的提现业务,提现手续费等费用由持卡人承担。
第四章 公务卡财务报销管理
第十七条 持卡人使用公务卡消费结算的各项公务支出,必须在发卡行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于消费日的次月十五日之前到学校财务部门报销。因个人报销不及时造成的罚息、滞纳金等相关费用,以及由此带来对个人资信的影响,由持卡人承担;因学校财务部门报销不及时造成的利息等费用,以及由此带来的对个人资信影响等责任,由单位承担。
第十八条 持卡人办理公务卡消费支出报销业务时,应当按照学校财务部门要求填写报销审批单,并附有关财务报销凭证及公务卡消费凭证,按照学校规定的财务报销程序报请审批。
第十九条 确因工作需要,持卡人不能在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返回学校办理报销手续的,可由持卡人或其所在部门相关人员向学校财务部门提供持卡人姓名、交易日期和每笔交易金额的明细信息,办理相关借款手续,经财务部门审核批准,于免息还款期之前,先将资金转入公务卡,持卡人返回学校后按财务部门规定时间补办报销手续。
第二十条 学校财务人员登录公务卡支持系统,根据持卡人提供的姓名、交易日期和消费金额等信息,查询核对公务消费的真实性,审核确认后批准报销。
第二十一条 因供应商退货等原因导致已报销资金退回公务卡的,持卡人应及时将相应款项退回学校财务部门,并由学校财务部门及时退回零余额账户。
第五章 管理职责
第二十二条 学校在公务卡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选择本单位公务卡发卡行,签订公务卡服务协议。
(二)组织学校工作人员统一办理公务卡,做好新增、调动、退休等人员的公务卡管理工作。
(三)督促学校持卡人及时办理公务卡项下公务消费支出的财务报销手续。协助发卡行向本单位有逾期欠款的持卡人催收欠款。
(四)通过公务卡支持系统,审核学校持卡人提请报销的公务卡消费信息,及时办理公务卡报销还款和资金退回等业务,及时下载保存报销还款信息,做好相关账务处理工作,并按月与发卡行就公务卡报销还款情况进行对账。
(五)配合市财政局做好公务卡监督管理等有关工作。
第二十三条 学校符合规定的工作人员除有涉密任务外,均应在统一组织下申请办理公务卡。持卡人的主要职责是:
(一)按规定申请办理公务卡,妥善保管卡片和密码,并承担因个人保管不善或还款不及时等原因引起的公务卡有关费用。
(二)执行公务所需支出,应使用公务卡结算和报销,并接受市财政局和学校财务部门对公务支出的监控管理。
(三)及时归还公务卡项下银行欠款。因离职、退休等原因离开学校,应按学校要求清理公务卡项下债权债务,停止公务卡的使用。
(四)遵守国家关于银行卡使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本规定,规范使用公务卡。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公务卡的发卡行为学校零余额账户的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
第二十五条 如有特殊情况,由申请人提供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的证明材料,经学校财务部门审核同意,工作人员可向学校财务预借现金支付,并按现行财务规定办理报销手续。
第二十六条 学校财务部门应根据本规定,结合学校财务内部控制规范,加强财务管理,并认真做好对学校持卡人的宣传培训等工作。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学校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