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安博官方网站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校人[2018]37号
各系部、处室,附属机构:
为促进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管理工作的规范有序开展和顺利实施,根据上级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经党委会研究同意,现将《安博官方网站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管理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安博官方网站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管理办法 (暂行)
安博官方网站
2018年9月25日
附件:
安博官方网站专业技术职务
评聘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在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聘工作中坚持标准,严格程序,规范行为,保证质量,建立规范化、制度化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管理工作制度,完善有利于各类专业技术人才发展的科学的人才评价机制,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优化师资队伍结构、提高专业技术队伍整体素质为目标,充分发挥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政策导向作用和激励作用,提高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提升学校教育、教学、科研、管理与服务工作水平提升。
第三条 基本原则
(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格坚持各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标准,做到评审政策公开、标准公开、程序公开、岗位职数公开、申报人业绩材料公开、评审结果公开,严格执行学校和系部两级公示制度。
(二)坚持按岗聘用的原则。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应依据专业技术岗位设置和专业技术岗位聘任情况,严格执行评聘结合原则,杜绝混岗评审和聘任。
(三)坚持评审标准,择优推荐的原则。建立师德、学识、能力、业绩、贡献综合评价体系,同时坚持师德为先,注重发挥学术科研评价功能,坚持向师德高尚、业绩突出、贡献较大的教学科研以及管理一线业务骨干倾斜。
(四)坚持逐级评聘的原则。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职务应按照初级、中级、高级逐级评审、聘任的原则。聘任初级岗位满四年方可申报评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五年方可申报评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第二章 评审工作组织
第四条 学校成立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领导小组,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讨论决定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聘任工作的重要事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组织人事处,负责职称评聘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实行个人申报—推荐—评审—聘任的工作程序。每年年中,学校组织人事处结合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和聘用情况,兼顾学校事业可持续发展需要,拟定本年度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方案,报学校党委会审议通过后公布实施。专业技术人员根据方案公布的评聘岗位和职数,结合自身条件,向所在部门提出申请。各部门从岗位匹配度、师德师风表现、工作业绩以及是否符合评聘条件等方面对申报人进行初步审核并做出是否同意推荐的意见后,报组织人事处。年度考核不合格以及受到行政记过以上处分的人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申报专业技术职务评审。
组织人事处对申报人申报材料复审后提交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委员会评议并做出是否同意推荐申报的表决意见。获得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委员会推荐申报的申报人及申报材料,属于高校教师系列及实验技术人员系列的由学校组织人事处受理、提交评审,属于非高教系列的由申报人提交专门评审或考评机构评审、考评。评审通过并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由组织人事处受理、进入聘任审核程序。
第三章 评审申报条件
第六条 高等职业学校教师系列和高等学校实验技术人员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条件以安徽省教育厅印发的评审条件为基础条件,学校可结合实际进行补充。专职辅导员申报高教系列专业技术职务条件按安徽省教育厅相关文件执行。
第七条 根据我校单位性质以及岗位设置,非高教系列专业技术职务目前设置财会、计算机网络工程、图书资料、档案、编辑出版、建筑工程六个系列。评审或以考代评以上六个系列专业技术职务的条件依据相关管理机构印发的文件执行。个人在参加评审或考试报名前,应先向所在部门提交申请,所在部门负责人就申请人报考专业技术职务与所从事工作是否一致以及个人综合表现等情况签署审核意见,交组织人事处审查同意后,方可参与后期的评聘工作。
第八条 为加强学校“双师型”师资队伍建设,学校鼓励教师在取得高教系列专业技术职务的基础上、积极申报或考评卫生系列或其他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为第二专业技术职务,申报或考评条件按相应行政主管部门文件执行。同时,鼓励附属医院临床教师在取得卫生系列专业技术职务的基础上、积极申报高教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为第二专业技术职务。取得双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按所从事的主体工作岗位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第二专业技术职务作为享受辅助岗位相应待遇的依据。
第四章 聘任
第九条 高教系列和实验系列专业技术职务实行评聘结合,学校依据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结果和岗位设置结构比例相关规定实施聘任。非高教系列专业技术人员按评审、考评要求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后,可参加当年学校非高教系列专业技术职务竞聘。
第十条 学校对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以三年为一个聘期。有下列条款之一者,学校可以不聘、解聘或高职低聘。
(一)受到行政警告及以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被依法判处刑罚的,予以降低岗位等级;
(二)拒不接受或不能履行岗位职责者;
(三)工作失误,给学校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者;
(四)违反师德师风行为规范以及学术不端行为者;
(五)未列举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评聘工作纪律
第十一条 申报人员参加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应实事求是、不弄虚作假,不得通过说情、贿赂、诬陷、中伤等不正当手段影响、干扰评审、聘任工作。
对违背诚信承诺、弄虚作假的人员实行“一票否决”,取消其参评、参聘资格;已获得通过的取消其评审、聘任结果,给予通报并记入本人诚信档案。同时,五年内取消申报资格。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对协同申报人员弄虚作假的给予相应的处理。对于以不正当手段干扰、影响评审、聘任工作的,一经查实,参照执行。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
第十二条 各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组织应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坚持工作程序,严格把关,保证质量,共同维护职称工作的严肃性,不得超越权限,擅自放宽条件和降低标准。
第十三条 各类相关组织及有关工作人员应严格按本规定开展工作,并严格遵守以下纪律。如有违犯,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取消评委资格或纪律处分。
(一)不得违反评审工作纪律,利用职务之便进行不正当活动,谋取利益;
(二)不得利用评审之机压制、打击、报复、诬陷被评审者;
(三)不得泄露评审过程中讨论和表决的有关情况;
(四)各级评审组织成员因故未出席评审会时,不得委托他人投票或补投票;
(五)评审中凡涉及本人及其亲属时,应主动回避,不得进入评委会,不得参加相关评审和投票等活动。
第十四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学校职称评聘工作中的纪律监督和检查工作,加强学校职称评聘工作的执纪、监督、问责,对于违反评聘纪律的行为要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本规定由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