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对往来款的管理,规范往来款项的办理、使用、核销和清理等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等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往来款项包括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以及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其他应付款。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和其他应收款(以下简称为“应收及预付款项”)是学校对单位及个人的一种债权,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和其他应付款(以下简称为“应付及预收款项”)是学校对单位及个人的一种债务。
第三条 学校财务部门及财会人员要严格按照本管理规定的要求,加强对往来款项的管理,及时催收、催缴、催报,定期对往来款项进行清理,按照规定程序核销坏账,避免学校资金损失和会计信息失真。
第二章 应收及预付款项的管理
第四条 应收账款是指学校在办学活动中依法依规收取的款项。预付账款是指学校按照购货、劳务合同或协议规定预付给供应单位的款项。其他应收款是学校除财政应返还额度、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以外的其他各项应收及暂付款项,主要包括职工预借的差旅费、拨付给校内单位的备用金、应收取的垫付款项等。
第五条 学校财务部门应加强对应收及预付款项的日常管理,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的要求和管理的需要设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第六条 预付款、暂借款应严格遵循预算控制原则,不得支付无资金来源、无预算或超预算的预付款、暂借款。
第七条 预付的各种工程款、设备款、材料款等需提供中标通知书、合同等相关材料,严格按照签订的合同或协议的相关规定申请付款。
第八条 学校其他应收款只能用于学校教学、科研、行政、后勤等各项公用性开支,不得用于个人消费性开支。预借款项时,应列明所借款项用途,并区分经费类别,分别经项目负责人或单位负责人审批。
第九条 各单位应收及预付款项实际经办人对应收及预付款项办理结账手续,并负直接责任,单位相关负责人负监管责任。
第十条 教职工办理离职、退休或内部调动手续的,必须结清所有暂借款,如有特殊情况不能结清的,必须由相关负责人批准,重新办理暂借款手续,变更借款人后,方能办理离职、退休或内部调动手续。
第十一条 学校往来借款坚持预算控制、公款公用、专款专用和及时清理的原则,即借款需有资金来源,不得无预算借款或超预算借款;办理借款应“一事一借”,按指定用途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所有借款须“一借一清,及时清理”,不允许长期挂账。
第十二条 所有借款的经办人必须为本校职工,并按规定程序办理借款手续。借款时需填制“安徽中医药高专请款单”,并在借款单上写明请款事由、请款日期、请款金额、请款人姓名,按学校报销流程进行办理。
第十三条 借款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二个月。各部门及个人的借款,在相关事宜办理完毕后,应及时到财务处办理结算手续。超过三个月未办理报销手续的,财务处将下达催款通知单。前款未清,又无正当理由的,原则上不得再次借款。
第十四条 所有往来款项每年年终前应清理完毕,确实清理不完的,借款人分析原因,并出具情况说明,由部门负责人及分管校长签字后,交到财务处。无正当理由且不清账,酌情从经办人工资中扣还。
第三章 应付及预收款项的管理
第十五条 应付账款是指学校因购买材料、物资等应付的偿还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款项。预收账款是指学校根据合同或协议规定预收的款项。其他应付款是指学校除应缴税费、应缴国库款、应缴财政专户款、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账款之外的其他各项偿还或结算期限在1年内(含1年)的应付及暂收款项,如保证金、学费暂存、科研经费暂存、取得应转拨给附属单位的财政补助经费等。
第十六条 财务部门应加强对应付及预收款项的管理,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要求和学校管理的需要设明细科目进行核算,定期进行分类清理。
第十七条 对于学费类暂收款已查明学生信息及用途的,财务部门应及时进行转账并做收入账务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