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学校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高等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等文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收入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规定;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
第三条 收入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第四条 收入核算是指对收入取得的过程及其去向进行正确、系统、完整、及时地记录、反映和监督等一系列经济活动。
第二章 收入的分类
第五条 单位收入分为: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等。
第六条 财政补助收入是指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1. 财政教育拨款,即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教育拨款。
2. 财政科研拨款,即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科研拨款。
3. 财政其他拨款,即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本条上述拨款范围以外的财政拨款。
第七条 事业收入即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
1.教育事业收入,指学校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学历和非学历教育向学生和个人或单位收取的学费住宿费、委托培养费和其他教育事业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不计入教育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给学校的资金和经核准不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的资金,计入教育事业收入。
2.科研事业收入,指学校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承接科研项目、开展科研协作、转化科技成果、进行科技咨询等收取的收入。
第八条 上级补助收入即学校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第九条 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学校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第十条 经营收入,即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第十一条 其他收入是指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和经营收入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
第三章 价格确定和收入标准管理
第十二条 学校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各部门收费应当按规定程序报批,不允许擅自确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
第十三条 学校各部门在进行收费或取得收入时,应当按规定使用合法的票据。
第四章 票据管理
第十四条 本章所称票据,是指在收取学费、住宿费、各种代收代支费以及其他经济活动中,向收费单位或个人开具的收款凭证。
第十五条 学校使用的票据包括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收据、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和税务发票三种。
1. 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收据,主要适用于学校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普通高校学费、住宿费、成教学费、英语四六级考试费、计算机水平考试报名费、职业技能鉴定培训费等。
2. 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主要适用于不构成学校收入的各类暂收款和代收款项,包括代收学生教材款、体检费、军训服装费等。
3. 税务发票,主要适用于构成学校收入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包括房屋出租收入等。
第十六条 全校的收费原则上由学校财务处直接经办,确实工作需要由部门代收的,一律要在财务处领取统一印制和管理的收据或发票,并及时到财务处办理结算。严禁任何部门和个人自制、自购收据或打白条收款。
第十七条 财务处应设置专岗负责对票据的管理。票据保管人对其验收的票据要登记入账,并对票据的发出、收回、存根的返回、销号履行严格的收发登记手续,建立票据管理登记薄并归档备查。
第十八条 收款票据应当按有关规定详细填写,即写明收款事由、大小写金额与收款对象。收款票据的印章应当齐全,出纳人员不得直接领用和开具收款票据。
第十九条 收款票据应当复写,不得涂改,作废的票据应当三联(存根联、发票联、记账联)同时保留。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转借、转让、代开票据,不得自行变更或者扩大票据使用范围。
第五章 收入收缴管理
第二十条 严格执行“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管理”的征缴办法。严格执行收入资金“收支两条线”的管理规定。对按照规定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的资金,应当按照非税收入集中收缴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和坐支。
第六章 单位收入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学校各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依法获取收入,各项收入应有相应的合同、协议或文件依据。各项收入应当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和核算,不得私自设置“小金库”,杜绝帐外管理。
第二十二条 依法积极组织收入,各项收入应符合国家的收费政策和管理规定,做到应收尽收,无超收乱收的情况。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