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的经费支出管理,明确经费支出审批权限,规范经费支出审批程序,落实经济责任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会计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及国家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经费审批,是指学校财务处负责核算和管理的全部经费支出。
第三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分工负责”的财务管理体制。经费审批权限实行在校长的领导下,审批人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和所授权限,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权限审批。审批人需对所审批经费开支的合法性、合理性和真实性负责。
第二章 审批人员
第四条 学校财务审批分为经费所属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校领导、校长等级次。
财务审核人员对程序和内容的合法性、合规性负责。
各部门的行政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经费的审批(审核)责任人,对本部门的预算执行进行控制,对审批(审核)内容的真实性、合规性、合理性负责。教科研项目负责人是教科研项目经费的审核责任人。
分管校领导是分管部门大额资金支出的审批(审核)负责人。
校长负责审批学校重大资金支出。
第三章 审批原则和内容
第五条 经费审批须遵循依法审批、预算控制、项目管理、合同约束、真实合理、绩效优先、逐级审批、分级负责、依法回避的原则。
第六条 经费审批、审核的内容主要是经费支出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具体包括:
(一)经费支出是否列入预算,是否符合项目管理要求及合同约定;
(二)经费支出的内容和数据是否真实;
(三)经费支出是否符合财经法规和学校财务制度规定;
(四)经费支出是否符合效益性原则;
(五)审批人认为应予核实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 学校经费审批实行回避制度,自觉接受监督。
第四章 审批权限与程序
第八条 预算经费审批权限
1.人员经费
(1)按照国家政策和学校人员经费分配方案正常发放的人员基本工资、绩效工资、离退休费等人员支出,以及按照规定缴纳住房公积金、社保基金等政策性支出,统一归组织人事处管理,组织人事处审核后由分管校领导审批。
(2)学校统一发放的课时费、劳务费经部门审核后,交组织人事处汇总审核由分管校领导审批。
2.公用经费及专项经费
3000元以下(不含3000元)的用款由经费所属部门行政主要负责人审批;
3000元-4万元(不含4万元)的用款,由分管校领导审批,涉及系部资金使用根据资金使用性质由相应分管校领导审批(以下同);
4万元-50万元(不含50万元)的用款,由分管校领导和分管财务的校领导共同审批;
其中学生工作经费、教科研经费4万元-50万元(不含50万元)的用款由分管校领导审批即可。
3.工会经费、福利费支出一律由工会负责人审核,分管工会领导审批。
4.事业经费支出审批的其他规定
(1)校级副职领导审批涉及个人事项的,由校长审批;校级正职领导审批涉及个人事项的应回避,由其他校级正职领导审批。(特殊情况可由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
(2)学校副处级以下人员涉及出差差旅费审批的,由经费所属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含主持工作)出差差旅费,由分管校领导审批。系部党政主要负责人或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差旅费根据出差性质由相应校领导审批。因公出国(境)的一律由校长审批。
(3)公务接待费、公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同时须符合上级相关制度规定。
(4)党组织活动经费由总支负责人审批,超过3000元报组织人事处审核备案,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九条 学生奖助学金审批权限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的学生奖助学金,应遵循“先提后用,专款专用”的原则进行管理。
学生奖助学金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管理,由学生处负责人进行审核。经费支出按公用经费审批执行。
第十条 代收代支经费审批权限
代收代支经费是指学校接受单位或个人委托代为管理的各类款项,主要包括教材费、公寓用品、体检费、生源地贷款等其他代收代支经费。代收代支经费的取得与形成应符合相关制度规定,代收代支经费支出参照公用经费审批执行。
第十一条 对外投资、借款、捐赠审批权限
(一)对外投资
对外投资是指学校依法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举办经济实体或向其他单位(含校办产业)投资。学校对外投资必须经过可行性论证和专家评议,经校长办公会讨论后报学校党委会批准,由校长审批并按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报市财政批准后实施。
(二)借款
1.学校申请借款须按照省、市有关规定执行。学校财务处根据建设资金需求状况提出借款申请,经分管校领导审核后,报校长审批。
2.支付借款本金和利息。学校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借款本金和利息由分管校领导审核后,报校长审批。
(三)捐赠
1.学校对外捐赠须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相关部门提出对外捐赠要求,经分管校领导审核后,报校长审批。
2.学校接受捐赠经费的支出审批参照公用经费审批执行。
第十二条 以上所有经费支出50万元-100万元(不含100万元)由分管校领导、分管财务的校领导和校长共同审批;100万元以上由报销业务部门提出,经校长办公会集体讨论通过后,由校长审批。
第五章 审批责任
第十三条 审批负责人应按照本办法规定认真履行审批职责。对未按程序越权审批的事项,上一级审批人不予审批,未严格履行审批程序的,财务人员不得支付。
第十四条 审批负责人应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学校财务制度,对其审批业务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效益性负责。对于违反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五条 需授权他人代为履行审批的,授权人对授权范围内的审批事项负责,被授权人应在授权范围内行使审批权。授权人授权后,应监管审批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效益性。授权人发现被授权人存在违反财经法规行为或未正确行使审批权的,应当及时纠正,收回授权并做出相应的处置。
第十六条 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或刻意逃避上一级审批管理的行为,一经查实,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财务人员依法实施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对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学校制度规定的审批事项,财务人员不得办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安博官方网站经费审批权限规定》校财(2018)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