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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芜湖市市直机关差旅费 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 本站  发布时间: 2014-03-11  点击数: 


芜湖市财政局文件

财行〔2013676                    签发人: 

 

关于印发《芜湖市市直机关差旅费

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直各部门、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经市政府批准,现将《芜湖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芜湖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芜湖市财政局

 

20131216

 

分管局领导:蒋庆贵  联系人:宗     联系电话:3122133

信息公开类型:主动公开

芜湖市财政局办公室                     20131216印发


附件

 

芜湖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差旅费管理,本着勤俭节约、保障必需的原则,参照省财政厅《安徽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112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直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市直机关)。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差旅费是指市直机关工作人员离开所在城区开展公务活动所必需的费用,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

第四条  市直机关必须建立健全出差报销审批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

第五条 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原则上由各单位本着节约的原则自行决定。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经单位主要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

第六条  出差人员发生的定票手续费、往返机场(车站、码头)的交通费、车辆通行费、机场管理建设费和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可凭票报销。自带车辆因违反交通法规的罚款不得报销。

第七条  住宿费开支标准

)出差人员实行定点住宿。出差人员应在财政部门定点宾馆住宿;住宿费按财政部门公布的党政机关出差会议定点宾馆(网址为:http://www.hotel.gov.cn)收费标准凭票报销;因特殊情况没住定点宾馆的,应当选定三星级及以下宾馆住宿。住宿费在开支标准上限以内凭票报销。

(二)厅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可住单间或标准间;处级及以下人员两人住一个标准间;单数人出差,其单个人员可选择单间或标准间住宿,住宿费按照住宿标准两倍以内凭票报销,超过部分自理。

(三)出差人员无住宿费发票,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第三章  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八条  出差人员在外就餐,原则上自行解决,按标准补助,实行定额包干。伙食补助标准,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不分途中和住勤。每人每天省外补助50元、省内补助30元。

第九条  出差人员如遇特殊情况接待单位统一安排就餐的,按补助标准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补助费。

第十条  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在市内原则上乘坐公共汽车或地铁列车,凭据报销。确因工作需要发生的市内出租车交通费,经单位领导批准,凭据报销。

第四章  因公出国(境)、参加会议、培训等的差旅费

第十一条  工作人员因公出国(境)境内交通费、伙食补助费以及经组织批准到外地参加会议、培训交通费、伙食补助费按本《办法》规定报销。因公出国(境)境外的食宿交通费,按《芜湖市市直党政机关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09250号)规定执行;会议和培训期间统一安排的住宿费、伙食费,凭会议(培训)主办单位的通知及票据据实报销,不再报销伙食补助。

第十二条  凡经组织批准带薪到外地参加党校、社会主义学院等脱产培训学习并在校食宿的,在校学习期间食宿费按票据据实报销。往返交通费、伙食费按差旅费规定报销。在市内参加各类培训学习,学校要求在校食宿的,在校学习期间食宿费按票据据实报销,市内交通费不予报销。参加市内各类会议一律不报销费用。

第十三条  到省内、外单位挂职锻炼、支援工作以及参加各种工作队等人员,往返途中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按照本《办法》规定标准报销。

第十四条  赴新疆、西藏等艰苦地区挂职锻炼、支援工作等人员,在外期间各项津贴、休假及配偶探亲差旅费的报销,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工作期间出差由接受单位承担差旅费。

到上级单位挂职锻炼的,挂职期间每人每天发放伙食补助费20元。长期驻村的,驻村期间每人每天发放伙食补助费10元,伙食补助费由原单位报销。工作期间由所在单位承担差旅费。

第十五条  经单位主要领导和同级医疗保险管理部门批准,需要到外地治病休养的工作人员,可报销本人到达治病地点往返一次的城市间交通费,不报销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因公负伤的除外)。

第五章  调动、搬迁的差旅费

第十六条  工作人员调动工作,在途期间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按本《办法》规定,由调入单位报销。其行李、家具等托运费,由调入单位按不超过每人每公里1元标准,凭据报销。

第十七条  由部队转业到市直单位工作的人员,其差旅费按照解放军总后勤部的有关规定,由所在部队按合理路线、规定标准计算发给,到达调入单位后结算,多退少补,作为增加或减少单位的差旅费处理。

第十八条  市直机关工作人员享受法定探亲、节假日,不予以报销差旅费;出差或调动工作期间,经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就近回家省亲办事的,其绕道城市间交通费,扣除出差直线单程交通费,超过部分由个人自理。绕道和在家期间不予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应按本《办法》规定标准自行结算食、宿等费用,不得转嫁到其他单位。各接待单位协助安排食、宿的,要严格遵守各类出差人员住宿费限定标准,不得以任何名义免收或少收食、宿费。出差期间,因非工作需要的参观而开支的费用,均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条  住宿费一律实行公务卡结算。

第二十一条  市直机关要规范差旅费管理,自觉接受监督。市纪委、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定期联合开展差旅费的专项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一经查实,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市属的事业单位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芜湖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08481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