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质量工程”专项资金包括国家财政部、教育部、安徽省教育厅、财政厅的拨款和学校的专项经费,实施项目管理。
第二条 根据《教育厅、财政厅关于实施高等学校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意见》(教高〔2008〕1号)、《安徽高等学校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8〕172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三条 “质量工程”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已获批立项的项目,主管部门给予经费支持的,学校将根据所拨经费按照一定比例给予配套经费;未获得经费支持的,由学校统筹安排。经费额度由学校依据项目类型和级别确定。
第四条 “质量工程”专项资金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管理原则为:统一规划,分年实施;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专项管理。
第五条 “质量工程”专项资金采用项目负责人负责制。由项目负责人负责该项目的经费预算、支出等工作。项目负责人要根据项目研究内容和方法制定科学合理的预算和支出,超支部分自筹解决。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六条 为鼓励教师积极申报“质量工程”项目,对获准立项的各级(国家级、省级、校级)专业建设类、课程建设类、实验实训平台建设类、教师教学能力提升类、卓越人才培养类等“质量工程”项目,按以下标准投入建设和配套经费:
(一)对获得国家级立项的“质量工程”项目,按国家文件要求执行。
(二) 对获得省级立项的“质量工程”项目,按省教育厅文件要求执行。对于省教育厅文件明确规定“质量工程”项目由学校统筹落实的,按照以下标准进行资助。
1、专业建设类。包括省级特色专业、专业综合改革试点、骨干专业等,每项资助5万元。
2、课程建设类。包括省级精品资源共享课程、精品视频公开课程、精品在线开发课程、大规模在线开放课程(MOOC)示范项目等,每项资助4万元;智慧课堂试点项目、规划教材项目每项资助1万元。
3、实验实训平台建设类。包括省级校企合作实践教育基地、示范实验实训中心、校企共建生产性实训基地、实习实训基地等项目等,每项资助6万元。
4、教师教学能力提升类。包括教学研究项目、教学团队等。
(1)教学研究项目。立项省级重大教研项目,资助5万元;省级重点教研项目,资助2万元;省级一般教研项目,资助1万元。
(2)教学团队。立项省级教学团队项目资助3万元。
(3)名师工作室。立项省级名师工作室项目资助3万元。
5、卓越人才培养类。包括卓越技能型人才项目,每项资助5万元。
(三)对获得校级立项的“质量工程”项目,按照省级同类“质量工程”项目资助金额的一半资助,凡是学校兑现的“质量工程”项目经费不再进行配套。
第七条 项目负责人收到经费划拨通知后,应根据《安博官方网站预算管理办法》制定科学合理的年度预算至教务处,教务处将预算汇总报送至财务处,财务处审核经费额度,报市财政局批准后分项目下达年度预算。
第八条 “质量工程”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应在项目任务书经费预算范围之内。专项资金一经审定,必须严格执行,一般不作调整。确需调整的,国家层面、安徽省层面项目按主管部门经费预算调整的有关规定执行,学校层面项目,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所在系部负责人审核,报教务处和财务处共同复核,根据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质量工程”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应确保按期执行。
第三章 支出管理
第十条 “质量工程”专项资金开支范围和标准要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学校的有关财务规章制度的规定。支出范围一般包括业务费、设备购置费、维修费、人才培养费、其他费用等。
1、业务费:指与项目研究有关的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专用材料费、论文版面费等。
2、设备购置费:指项目建设所需的设备购置费用。严格控制用项目经费购置电脑、打印机、扫描仪、照(摄)相机等可以与个人共享的通用设备。设备购置费使用须事先进行申报、审批,按照学校设备物资招标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3、维修费:与项目有关的实验仪器设备维修费等。维修费使用须事先进行申报、审批,按照学校维修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4、人才培养费:项目组成员参与项目有关的培训培养等费用。
5、其他费用:与项目建设有关的专家咨询费、评审费、劳务费等。相关费用发放,涉及学校在职教职工的,按照学校《工资外收入管理暂行规定》、《工资外收入发放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质量工程”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土建、各种罚款、还贷、捐赠赞助、对外投资以及与“质量工程”项目无关的其他支出。
第十二条 “质量工程”项目经费开支需严格按照预算进行。经费开支由项目负责人、项目主管部门及分管校领导签字同意,教务处实施登记备案后到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
第十三条 对于准备结题的“质量工程”项目,项目主持人应全面清理资金收支和应收应付等款项。暂付款尚未结清的,应在结题之前全部报销或归还。项目结题后,项目主持人应会同财务处清理账目,根据资金预算,如实编报资金决算,在提交项目结题报告的同时,提交项目经费决算明细表和项目经费卡。
第四章 监督检查与绩效考评
第十四条 学校可根据需要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结构对“质量工程”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进行专项财务检查或评估。专项财务检查和评估的结果,将作为调整项目预算安排、按进度核拨经费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项目组应保证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并建立健全责任制,项目负责人对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负责,系(部、附属机构)等项目实施单位承担必要的管理责任,协助项目负责人做好相关管理工作,学校财务、教学管理部门承担项目经费审核管理,监察审计部门行使监督责任。
第十六条 项目组应严格遵守国家财经法规,自觉接受财务、教育、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并及时纠正存在问题。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若此规定与上级单位经费管理和学校财务经费管理规定有冲突的,按上级单位经费管理规定和学校财务经费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财务处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