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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借款和清理借款的暂行办法

 发布部门: 本站  发布时间: 2005-12-01  点击数: 


关于借款和清理借款的暂行办法

1、工作人员因购物、出差等需借款时应填写借款单(借款参加会议的须携带会议通知书;购置大宗物品、预付工程款借款的须携带有关合同协议),经单位领导审批后办理借款手续。借款人因公需要借取款项后,必须按规定用途使用。

2、出差人员若需借款,一般只能提前三天;借款金额由会计人员根据出差时间、地点及报销标准等核定,不得多借。差旅费的借支,实行一借一清、一借一报原则,前账未报,不得再借;不允许一次借款,分次冲报;多人一同出差,借款与报销必须同一人办理,不得你借他报。

3、借款人员应在业务结束后10天内办理报销手续,无正当理由借款逾期不报者,经催款后并在纪委规定三个月内仍不办理报销手续者,财务处对于借现金者从下个月工资中逐月扣款、对于办理转账者每天按预付款的1‰收取公款占用费。

4、前账不清,一般不得再借款。借款人处理完有关事项后须及时办理报销冲账手续,否则不予再次借款。特殊情况(主要指客观情况,如工程款、购买设备等需分期付款支付的)暂时不能结清借款的,在说明情况并经同意后方可再次借款。

5、凡以前年度借款而至今未冲报者,务必在12月25日前还清借款;涉及跨年度发票而未报者,本人必须书面报告,据实说明原因,经批准同意后,方可在12月25日前按规定办理报账、冲账手续。超过此次规定时限者,从下年元月起在个人工资中逐月扣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