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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资助工作相关政策查询(勤工助学)

发布部门:护理系 发布日期:2017-07-03 点击量:

关于印发《安博官方网站学生

勤工助学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系、相关处室:

为规范我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的通知》(教财[2007]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对《安博官方网站学生勤工助学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

请组织学习,并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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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61

 

 

 

 

 

 

 

 

 

 

 

 

 

 

 

安博官方网站学生勤工

助学实施细则

 

为规范我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的通知》(教财[2007]7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一、适用范围和用途

本细则适用于我校参加勤工助学的全日制专科学生,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

我校勤工助学活动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细则规定之列。

    二、组织机构

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校勤工助学工作。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全校学生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工作。

各系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确定一名勤工助学联系人,负责本系勤工助学学生的申请和推荐工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予以优先推荐。

用工部门确定一名指导教师,负责本部门勤工助学学生考核、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等工作。用工部门应加强对本部门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劳动观。

    三、岗位的设置与管理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归口管理。校内其它部门开展勤工助学活动,须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报,经批准后方可进行。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在校园范围内招录学生从事劳务活动。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由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学校实际,充分考虑学生学习和工作内容统一调整。

校内各部门设置勤工助学岗位的,须根据学校统一安排,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岗位申请,填写《安博官方网站校内勤工助学岗位需求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后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固定岗位是指持续1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1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分教学助理、科研助理、行政管理助理。

学生参加校内勤工助学活动,须向所在系提出申请,填写《安博官方网站学生勤工助学申请表》,携审批后的申请表参加用工部门招聘。用工部门录用后,名单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并与学生、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签订三方协议。

    四、酬金标准及支付

勤工助学酬金根据勤工助学工作内容、时间、性质核定。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校内勤工助学岗位按小时计酬,每小时工资标准为8元。

    校内勤工助学酬金从校内资助经费支出,按月发放至学生银行卡。

    五、奖励与惩处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不定期对勤工助学活动开展情况进行检查、总结,对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进行评定,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奖励。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校纪校规的,按照学校管理规定进行教育和处理。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安排或中断勤工助学活动:

(一)受到记过及以上纪律处分的;

(二)上学期有两门课程考核不合格的;

(三)曾因工作不认真,被用工部门考核为不合格而予以辞退的;

(四)曾安排过勤工助学岗位,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的;

(五)违反勤工助学协议的。

    六、其他

 学生勤工助学的权益受法律保护。用工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学生的人身安全,不得克扣或变相克扣学生的正当劳动报酬。

 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本细则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原《安博官方网站学生勤工助学实施细则》(学〔20123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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