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学校兼职心理咨询师管理办法
学校兼职心理咨询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中发〔2016〕 31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基本建设标准(试行)的通知》(教思政厅〔2011〕1号)及《安徽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通知》(皖教秘学〔2014〕25号),为进一步做好教师、行政人员及辅导员担任兼职心理咨询师工作,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心理咨询师队伍建设坚持“专兼结合,持证上岗”的原则,在保证专职心理咨询师配备的基础上,择优选聘部分教师、行政人员及辅导员担任兼职心理咨询师。
第三条 兼职心理咨询师是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三级工作网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经学校批准并聘用,从事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宣传与日常值班及心理危机事件处理的教师。学校按照一定的比例配备学生专职心理咨询师,同时根据需要配备兼职心理咨询师。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对聘用的兼职心理咨询师承担业务指导、提供专业培训和日常管理的责任。
第二章 兼职心理咨询师工作职责
第四条 兼职心理咨询师一般应承担以下工作职责。
(一)心理咨询
1、熟悉和掌握学生的心理特点,及时了解学生的心理健康水平。
2、协助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开展心理普测与筛查、日常心理咨询等心理健康教育工作。
3、协助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完成对心理普测筛查出的一类学生进行约谈和评估工作。
4、协助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宣传活动。
(二)危机干预
1、对心理危机事件作初步处理、及时上报并控制局面。
2、了解事件相关信息并及时逐级上报。
3、对有严重心理问题及精神障碍的学生及时报送心理健康教育中心进行评估、转介。
第三章 兼职心理咨询师的任职资格和条件
第五条 兼职心理咨询师的任职资格和条件:
(一)热爱学生心理健康咨询工作,有高度的责任心和敬业精神;
(二)在职教师、行政人员或专职辅导员;
(三)获得国家三级或以上心理咨询师资格。
第四章 兼职心理咨询师的选聘
第六条 兼职心理咨询师的选聘坚持“以德为先、择优选任”的原则,坚持程序规范,过程透明,“岗位、职责、人选”三公开;坚持权责一致,注重发挥基层积极性,由心理健康教育中心负责统一选聘,加强管理。
第七条 兼职心理咨询师实行聘期制,一般一年聘任一次,可根据工作表现续聘。
第八条 兼职心理咨询师聘任程序
(一)心理健康教育中心根据心理咨询师的配备状况,提出年度兼职心理咨询师选聘计划,报学校心理健康教育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由中心发布兼职心理咨询师选聘信息。
(二)符合应聘条件并有意应聘的教师,填写《安博官方网站兼职心理咨询师聘任申请表》(见附件),,经所在部门同意后,由学生工作处组织考核,并将考核意见提交心理健康教育领导小组审核。
(三)学校心理健康教育领导小组根据选聘计划组织审核择优聘用,确定拟聘用人员名单,同时报人事部门备案。
第五章 兼职心理咨询师的培训、待遇与考核
第九条 兼职心理咨询师的培训
根据工作需要,心理健康教育中心为兼职心理咨询师提供短期专业技能培训、学习考察、学术研讨等业务进修机会。
第十条 兼职心理咨询师的岗位待遇
(一)兼职心理咨询师的工作量由心理健康教育中心统计,由学生工作处审核后报人事部门,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课时补贴。
(二)兼职心理咨询师的考核由学生工作处负责,每学年考核一次,考核结果同时报人事部门备案。兼职心理咨询师考核合格的,可以续聘;考核不合格的,予以解聘;对于不能认真履职、造成重大损失和较坏影响的,可随时予以解聘。
第十一条 凡取得国家心理咨询师资格三级以上人员,一经聘用,可全额报销培训及考试费用。
第十二条 在职称晋升时,兼职心理咨询师待遇参照学生组织指导教师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安博官方网站办公室 2017年5月19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