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大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实施办法
学校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中发〔2016〕 31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基本建设标准(试行)》(教思政厅〔2011〕1号)及《安徽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通知》(皖教秘学〔2014〕25号)等文件精神,大力加强我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更好地帮助有严重心理问题的学生渡过难关,尽早预防、及时疏导、有效干预、快速控制学生中可能出现的心理危机事件,降低学生心理危机事件的发生率,减少学生因心理危机带来的生命损失,促进学生健康成长,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心理健康危机事件特别界定为“因学生个体或群体的心理因素导致的,对个体或群体的生命安全构成危险与威胁的事件,或引发学生个体或群体的阳性精神症状的事件”。
第三条 心理危机干预是指采取紧急应对的方法,帮助危机者从心理上解除迫在眉睫的危机,使其症状得到立刻缓解,心理功能恢复到危机前的水平,并获得新的应对技能,以预防将来心理危机的发生。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成立“安博官方网站心理危机干预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学校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成员由学生工作处、团委、宣传部、教务处、保卫处、总务处、附属医院、各系等部门主要负责人及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负责人组成,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
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是:全面规划和领导我校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督促有关部门或单位认真履行危机干预工作的职责,为重大危机事件的处理作出决策。
第五条 各系的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由各系党总支书记负责,全体教职工均有责任和义务。
第六条 学校设立心理委员联合会,组建、扶持大学生心理健康协会,组织形式多样的心理健康教育活动,形成良好的心理健康氛围。各系全体学生干部尤其是心理委员应积极协助各系学生工作负责人抓好各系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第三章 预防教育
第七条 做好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要立足教育、重在预防。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要对学生进行心理健康宣传教育和生命教育,引导学生热爱生活、珍爱生命、善待人生,对学生进行自我意识教育,引导学生正确认识自我,悦纳自我,发展自我,树立自信、消除自卑;要对学生进行危机应对教育,让学生了解什么是危机,人在什么情况下会出现危机,哪些言行是自杀的预兆,对出现自杀预兆的人如何进行帮助和干预。
第八条 各系要在学生中大力普及心理健康知识,引导学生树立现代健康观念,要针对学生中广泛存在的环境适应问题、情绪管理问题、人际交往问题、恋爱与性的问题、学习方法问题等展开教育;要通过特色鲜明的主题班会、形式多样的心理健康教育活动,帮助学生优化个性心理品质,增强心理调试能力,提高心理健康水平。
第四章 预警对象
第九条 存在心理危机倾向与处于心理危机状态的学生是关注与干预的对象。确定对象存在心理危机,一般是指对象存在具有重大影响的生活事件,情绪剧烈波动或认知、躯体以及行为方面有较大改变,且用平常解决问题的方法暂时不能应对或无法应对眼前的危机。
对存在下列因素之一的学生,应将其作为心理危机干预的高危个体予以特别关注:
1、在心理健康测评中筛查出来的有心理障碍或心理疾病或自杀倾向的学生;
2、突然受到打击、受到意外刺激后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家庭发生重大变故、身体发现严重疾病、遭遇性危机、感情受挫、受辱、受惊吓、与他人发生严重人际关系冲突后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
3、学习、环境等方面严重适应不良或因就业压力特别大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
4、因严重网络成瘾而影响学习及社会功能的学生;
5、性格内向、家庭经济严重贫困且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
6、有严重心理疾病(抑郁症、恐怖症、强迫症、癔症、焦虑症、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病等)且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
7、其他不可预见的事件导致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
第十条 对近期发出下列警示讯号的学生,应作为心理危机干预的重点对象,及时进行危机评估与干预:
1、谈论过自杀并考虑过自杀方式,包括在信件、日记、图画或乱涂乱画等只言片语中流露死亡念头者;
2、不明原因突然给同学、朋友或家人送礼物、请客、赔礼道歉、无端致以祝福、述说告别的话等行为明显改变者;
3、情绪突然明显异常者,如特别烦躁,高度焦虑、恐惧、易感情冲动,或情绪异常低落,或情绪突然从低落变为平静,或饮食睡眠受到严重影响等。
第五章 预警机制
第十一条 建立“班级—系—学校”三级预警体系。
1、班级
设立班级心理委员,充分发挥班级学生干部、学生党团员骨干的作用,主动关心同学,广泛联系同学,通过多种方式加强思想和感情上的联系与沟通,了解思想动态和心态、一旦发生异常,及时向辅导员报告。
2、系
设立系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站,系领导、教师要关爱学生,密切关注学生异常心理、行为。学生工作人员、辅导员要有针对性地与学生谈话,帮助学生解决心理困惑,对重要情况,要立即向系领导、学生处心理健康教育中心报告,并在专家指导下及时对学生进行快捷、有序的干预。
3、学校
(1)学校应认真开展大学生心理健康测评,建立大学生心理健康档案,筛查出需要主动干预的对象并采取相应措施。
(2)学校心理咨询人员要强化心理危机干预及自杀预防意识,在心理辅导或咨询过程中,如发现有危机状态需要立即干预的学生,要及时采取相应的干预措施。
第十二条 学生心理健康的危机程度,根据事件的性质、程度及可能的后果,分为三个等级,分别是:
1、黄色预警:
事件当事人有严重的心理适应问题,伴随一些精神症状,但尚有自知能力,一定程度上愿意寻求帮助,或已在相关医院接受治疗和辅导,并能坚持服药。
2、橙色预警:
事件当事人表现出明显的精神病性症状,或言语中流露出有自伤或攻击他人的倾向,且有一定的诱发事件和动机,但尚未有伤害行为的具体实施计划和未出现伤害行为。
3、红色预警:
事件当事人出现严重精神病性症状(严重妄想、幻觉、躁狂等情绪失控、严重缺乏自知能力、严重抑郁等),危及他人或自身的生命安全,出现伤害行为,且伤害行为尚未结束;或者出现群体性严重恐慌,以致威胁公共安全等。
第六章 干预措施
第十三条 根据危机等级的不同启动相应的处理程序。
1、黄色预警的危机处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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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橙色预警的危机处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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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红色预警的危机处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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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对疑似有精神障碍学生的干预措施:
1、疑似有精神障碍的学生,需经由专业精神卫生机构或专家对其精神状态进行评估或会诊,并提供书面意见。
2、如评估某有精神障碍的学生可在校边学习边治疗,建议家长陪读,所在系要密切关注学生情况,及时提供心理辅导,必要时建议家长送医进行专家会诊、复诊。
3、如评估某有精神障碍的学生需回家休养并配合药物治疗有利于心理康复,通知学生家长将学生带回家休养治疗,在家长未到校前学校应安排专人监护、注意安全。
4、如评估有精神障碍的某生住院治疗有利于其心理康复,学校应告知家长将其送至专业精神卫生机构治疗。
第十五条 对有自杀意念学生的干预措施:
发现或知晓某生有自杀意念,即该生近期有实施自杀的想法和倾向,应密切关注,视其严重程度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将该生转移到安全环境,并成立监护小组对该生实行24小时全程监护,确保该生人身安全,同时通知该生家长到校。监护小组由辅导员和主要学生干部、学生骨干组成,保证不少于2人同时看护该生,每1小时轮班一次。
2、由有关部门或专家对该生的心理状况进行评估或复诊,并提供书面意见。
3、如评估该生住院有利于其心理康复,学校应告知家长将其送至专业精神卫生机构治疗。
4、如评估该生回家休养治疗有利于其心理康复,学校应立即通知家长将该生带回家休养治疗。
第十六条 对实施自杀行为学生的干预措施:
1、对正在实施自杀行为的学生,一旦发现应立即启动“红色预警”危机干预程序,各有关部门及时派人赶赴现场协调配合处理危机。
2、对刚实施自杀行为的学生,要立即送最近的医疗机构实施紧急救治。
3、及时保护现场,防止事态扩散和对其他学生的不良刺激,并配合、协调有关部门对事件调查取证。
4、对自杀未遂的学生,经相关部门或专家评估,如住院治疗有利于心理康复,通知家长送至专业精神卫生机构治疗;如回家休养治疗有利于其心理康复,在其病情稳定后由家长将其带回家休养治疗。
5、正确应对新闻媒体,防止不恰当报道引发负面影响。
第十七条 对有伤害他人意念或行为学生的干预措施:
1、对有伤害或攻击他人意念的学生,立即启动“橙色预警” 危机干预程序,保护双方当事人安全。
2、对有伤害他人计划或行为的学生,立即启动“红色预警” 危机干预程序,保护双方当事人安全。
3、组织相关部门或专家对该生精神状态进行心理评估或会诊并提供书面意见。学校根据评估意见进行后续处理。
第十八条 对危机知情人员的干预:
危机发生后,应根据需要对知情人员进行干预。通过使用支持性干预及团体辅导策略,协助经历危机的大学生、同学、辅导员及危机干预人员正确处理危机遗留的心理问题,尽快恢复心理平衡,尽量减少负面影响。
第七章 后期跟踪
第十九条 学生复学后,各系应对其学习生活情况进行妥善安排,帮助该生建立良好的支持系统,引导同学避免与其发生激烈冲突。应安排班级心理委员对其密切关注,了解其心理变化情况。辅导员、系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站老师每月应与其谈话不少于一次,通过周围其他同学随时了解其心理状况,并及时向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报告。
第二十条 心理健康教育中心要根据各系提供的情况,邀请专家以预约咨询或随访咨询等形式,对学生的心理健康情况进行鉴定,并将鉴定结果及时反馈给学生所在系。
第二十一条 对于因有强烈的自杀意念或自杀未遂休学后复学的学生,各系还应给予特别的关心,安排班级心理委员、学生骨干等对其密切监护,防止该生心理状况发生恶化。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应对他们保持密切的关注,组织专家对其进行定期跟踪咨询及风险评估。
第八章 工作制度
第二十二条 做好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是一项长期任务,为切实做好这项工作,应建立以下几项制度:
1、培训制度。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应对心理咨询的老师、全体学生管理人员、学生骨干、班级心理委员实行定期培训。
2、备案制度。学生自杀事故发生后(含已遂和未遂),学生所在系在事故处理后应将该生的详细材料(包括遗书、日记、信件复印件)提报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备案。学生因心理问题需退学、休学、转学、复学的,各系应将其详细材料报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备案。
3、鉴定制度。学生因心理问题需退学、休学、转学、复学的相关鉴定工作,依照《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执行。
4、保密制度。参与危机干预工作的人员应对工作中所涉及干预对象的各类信息严格保密。
第九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全校各部门尤其是参与危机干预工作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服从指挥、统一行动,认真履行职责。对因失职造成学生重大伤亡的,要对单位或个人实行责任追究。
1、危机事件处理过程中需要某些单位协助而单位负责人不服从协调指挥的;
2、参与危机干预事故处理的单位,在接到学生心理危机事故报告后,拖延时间不及时赶到现场,或在现场不配合、不服从统一指挥而延误时机的;
3、各系对学生心理危机不闻不问,或知情不报、不及时上报,或落实学校危机干预举措不力的。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各系应针对本系学生的实际情况,本着“教育为主、及时干预、跟踪服务”的原则,制定好本系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的具体措施,完善学生心理危机的早期预警机制,经常性地对本系有心理问题学生进行逐一分析,特别是要对失恋、学习困难、家庭经济困难、适应困难、就业困难、突然遭受重大打击的学生给予特别关注,随时掌握心理危机高危学生的心理变化。
第二十六条 各系在开展危机干预与危机事故处理过程中,应做好资料的收集,妥善保留证据,包括与相关方面联系的电话录音、谈话录音、记录、书信、照片等。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关于印发<安博官方网站学生心理危机与干预实施方案>的通知》(学〔2008〕18号)同时废止。